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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2 16:56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2日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应当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评奖条件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设市“南繁精神”奖、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市自主创新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四个奖项,其中市“南繁精神”奖适时组织评审,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市自主创新贡献奖每三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应坚持从严把关、质量优先原则,实际评审中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  市“南繁精神”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创新集体(含创新团队):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的科技创新集体(含创新团队),具有“勇于创新、不断超越,百折不挠、永不懈怠,忠于职守、无私奉献”的“南繁精神”,多年来有效完成党委、政府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对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重大的推动和示范作用。

市“南繁精神”奖是市科学技术奖的最高奖项,要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集体适时进行评选。

第七条 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有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引领行业技术的跨越发展,为我市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第八条  市自主创新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有较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较大贡献;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解决重要行业技术难题,带动行业技术快速发展,为我市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方面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自然科学研究类项目;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重大技术发明类项目;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获得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开发类项目;

(四)取得科技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大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社会公益类项目;

(五)在重大工程实施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工程类项目;

(六)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软科学类项目。

第三章 奖励推荐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以下简称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县(市、区)政府(具体推荐工作由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市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内相关专业技术领域2名以上(含2名)院士或浙江省特级专家联名推荐;

(四)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实行限额推荐和择优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推荐单位和专家在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和市科技局年度评审工作通知的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经审核后,提交推荐资料,并对推荐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负责对推荐的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依如上程序和要求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能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事务性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同一个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的项目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推荐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

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项目成果因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不能公开的,不参加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奖。

第十四条 市政府设立嘉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进行评审;

(二)向市政府报告评审结果,提出市科学技术奖最终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其他咨询意见。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家、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任期三年。

第十六条 市“南繁精神”奖、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市自主创新贡献奖的评审,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组进行初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由市科技局对推荐项目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后,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进行初评。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成员应当具有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科技局在省、市科学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

第十七条 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应当依据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和分类分级评价标准进行,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提交的初评结果讨论审核后,将获奖建议名单在市政府、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天内,任何个人或组织对获奖建议名单有异议,均可向市科技局提出,异议必须以实名方式提出。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受理期结束后15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在公示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将建议名单、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初评情况、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对建议名单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对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候选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组举行答辩会。项目完成人应当参加答辩会,并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进行讨论,并进行表决。表决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参加。

市“南繁精神”奖、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市自主创新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应当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同意。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将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奖励人选和奖励项目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章  奖励荣誉和奖金归属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市“南繁精神”奖每次授予的获奖集体不超过1个,奖励标准为100万元。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奖励20万元。市自主创新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8人,每人奖励5万元。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项总数不超过95项,每次授予一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10万元;二等奖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5万元;三等奖不超过70项,每项奖励1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四条  市“南繁精神”奖荣誉归属所在单位,奖金中60%用于单位(或团队所在单位)科研工作经费,40%按照个人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市自主创新贡献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者个人享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享。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情况载入获奖人员人事档案,作为对其业绩考核、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等的重要依据。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可优先推荐评选市劳动模范。

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奖励证书的分发和奖金的分配工作,如发现不合理现象,有权责成获奖单位重新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本市科技奖项,给予适当配套奖励。

第五章  奖励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密,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十七条 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向市科技局提交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书。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技局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进步奖的,由市科技局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行。市科技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分类分级评价标准,评价内容和指标应当体现项目成果推广应用的评价导向。原印发的《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嘉政发〔2006〕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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