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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2 15:16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嘉兴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营造有利于残疾儿童少年发展的社会氛围,全面构建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以及《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优先发展。以促进残疾儿童受教育为根本任务,把残疾儿童放在中心位置,坚持一切为了残疾儿童,优先规划,优先发展。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突出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将特殊教育放在重要位置,采取政府主导、教育牵头,各部门与社会各方密切协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保障特殊教育健康发展。

(三)坚持学段衔接、全面覆盖。坚持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为主体,进一步扩大特殊教育规模,建立幼儿园、大中小学相衔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全覆盖的特殊教育体系。

(四)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立足实际,针对特殊教育发展落后于普通教育的现状,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分类指导、加快推进特殊教育的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健全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段教育体系,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形成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格局,提升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使各类残疾儿童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使残疾儿童在获得知识和技能、身心缺陷得到补偿的同时,更好地融入社会。

(二)主要任务。

1.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到2016年底,适龄“三残”(视残、听残、智残)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8%以上。

2.加快学校标准化建设。完成特殊教育学校布局,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定标准,配置专用教室及设施设备,到2016年底,所有特殊教育学校完成标准化的专用教室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

3.大力推进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工作。依托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市及县级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明确工作职责,构建以特殊教育指导中心为核心,普通学校和特教学校共同参与的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区域管理体系。加快推进普通小学和初中学校示范性资源教室建设,按需扩大随班就读的规模。

4.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特殊教育教职工编制纳入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总数,按照省有关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残疾儿童少年变化情况,实行每学年动态调整。重点加强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专职教师队伍建设。高质量地完成特殊教育教师培训计划,培养一批市级骨干特殊教育教师,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5.积极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发展残疾儿童学前三年教育,加快推进残疾少年高中段教育和职业培训,积极探索残疾人高等教育。到2016年底,残疾儿童入园率达到85%以上,基本满足残疾儿童入园需求。嘉兴市特殊教育学校面向全市招收聋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并面向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聋人职业培训。各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招收区域内智障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加快实施三年学前教育和高中段教育。

6.努力提升特殊教育质量。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特教机构要按标准控制班额,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深入推进课程改革,优化教育模式,全面落实课程纲要,加强教育与康复的有机结合,注重采取多种手段对残疾学生实施个别化教育与康复,整体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与康复水平,切实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三、工作举措

(一)实施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到2016年底,各县(市、区)通过采取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全面完成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建设和设备标准按国家颁发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以及《三类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康复训练仪器设备配备标准》,配齐特殊教育必需的专用教室、专用设施设备(包括康复训练设备)等。

(二)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提升计划。进一步完善“盲教育以省为主,聋教育以市为主,培智教育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布局规划。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教班。按持证适龄残疾儿童的残疾程度,采取“轻度残障随班就读、中度残障就读特教学校、重度残障送教上门”的原则,采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对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实施特殊教育,不断巩固和提高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质量与水平。

(三)实施随班就读、送教上门质量提升计划。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工作,进一步完善随班就读工作管理体系,建立由特教学校、医疗等机构专业人员组成的随班就读专家指导组,协调和指导开展残障学生的筛查、认定、教育康复等工作,依托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按照“就近随班、适度集中”的原则,做好本区域资源教室的整体规划与布局,按需扩大随班就读的规模,为中轻度残障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各种方便与支持。到2016年底,全市人口较多、有需要的农村镇(街道)的小学和初中各建立一个标准资源教室,普通幼儿园、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同时,以送教上门等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充分发挥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的引领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研究、师资培训、课程开发、学生培养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工作的巡回管理、过程性指导和技术支持,使之发展成为本区域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中心、研究中心、资源中心、指导中心和服务中心,确保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质量。

(四)实施特殊教育教学改革计划。改革教育教学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与有效性。根据残障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积极开展医教结合实验,全面开展有针对性、个别化的教育教学活动,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提升残疾学生的康复水平和知识接受能力,使不同类别、不同程度的残障学生都能够通过差异性教育得到更好发展。探索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定期举行交流活动的制度,促进融合教育。开发个别化教育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特殊教育教学和评价的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

(五)实施特殊教育向非义务教育段延伸计划。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创造条件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学前教育部,支持各类普通幼儿园招收轻度学前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在残疾幼儿较多的幼儿园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加大医教结合的力度,通过残疾幼儿教育、儿童福利院、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对学前残疾儿童实施合适的教育、保育、康复,实现区域内资源共享。引导特殊教育学校要创造条件开设职业高中班,普通高中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积极开展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实现特殊教育向学前教育和高中段教育全覆盖,充分满足残疾学生接受同等教育的需求。

(六)实施特殊教育师资保障计划。完善特教教师保障工作,切实落实教职工配置标准,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特殊教育学校(包括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校)以及政府举办的儿童福利院、残疾儿童康复等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机构,应按照标准配置教职工。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特殊教育学校(含特教幼儿园)和在普通学校从事随班就读工作的资源教师的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进行岗前和在职培训,使所有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都能定期参加专业培训。积极组织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培训,促进特殊教育名师名校长的培养。

(七)实施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保障计划。全面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的有关政策,特殊教育教师享有本人基本工资(含基本工资提高10%部分,下同)15%的特殊教育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满10年的,由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荣誉证书并再加发本人基本工资15%的特殊教育津贴;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各地可根据实际,通过设立送教上门交通补贴和送教课时补贴等,确保送教上门工作的落实。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的发展要求,制订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职称评定与晋升的扶持政策,在评优、评先等方面向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倾斜。对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在实施绩效工资时予以政策倾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对特殊教育的投入。要加大财政的保障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在经费安排上要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逐步提高特殊教育经费在教育总经费中的比例,加快特殊教育学校的标准化建设,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特殊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特殊教育教师培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资源教室设施配备、普通学校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等。

(二)强化特殊学校的经费保障。全力保障特殊学校经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特殊教育学校或随班就读(包括附设特教班、送教上门等)的普通学校,其生均公用经费,应根据残疾学生的人数,按当地普通学校正常学生生均公用经费的10倍及以上拨付;承担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高中段教育任务的学校(幼儿园),其生均公用经费,应根据残疾学生的人数,按当地普通幼儿园或高中学校正常学生生均公用经费的5倍及以上拨付。以上特殊教育经费全额纳入政府财政经费保障体系。

(三)拓宽特殊教育经费渠道。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应优先资助残疾儿童。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5%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开展包括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要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2%的资金,对特殊教育学校或有关教育机构(含儿童福利机构)给予补助。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四)健全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残疾儿童在公益性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免保育费;对需要语言及其他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障儿、视障儿和孤独症儿,凡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减免康复训练费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免收住宿费,免费享受爱心营养餐;在高中段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将在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纳入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待遇;对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各地应予以奖励。上述相关减免费用由各地财政予以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和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将发展特殊教育作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任务,建立起政府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实施的工作机制,加强领导、科学规划,定期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在学校布局、学校建设、经费投入、医教结合、师资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确保提升计划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特殊教育三年提升计划统一部署,扎实有效地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建立特殊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切实解决制约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捐赠及免税的政策,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或以各种方式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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