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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电子政务项目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2 15:3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电子政务项目预审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


 嘉兴市电子政务项目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统筹电子政务项目管理,避免重复建设,推进资源共享,实现电子政务集约化、规范化、绩效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程序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增列预审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含上级补助资金和专项资金)投资,或政府购买服务、以政府名义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含项目的新建、扩建、升级改造以及运维服务等。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物理机房、计算机软硬件、政务网络(电子政务内网、电子政务外网、部门业务专网、涉密网等)、云计算平台、视频会议、视频监控等基础设施类;安全防范、电子认证、密码系统、容灾备份等信息安全类;基础信息库、专业信息库、政务信息交换等信息资源类;办公自动化、业务管理、应急指挥、决策分析等监管决策类;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呼叫中心等公众服务类。

第五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须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建设或参与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的相关部门(单位)。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集体管理制度,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市电子政务项目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预审办)。

第八条 市预审办牵头负责电子政务项目技术方案等内容的预审,受理项目预审材料,研究完善有关工作机制。

各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电子政务建设、应用、安全和运维等工作,配合完成公共电子政务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各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及时申报下一年度拟建的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不受理当年度临时申报项目。

多个单位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牵头单位申报。

第十条 上级有明确要求、市政府认可、已落实资金来源,且须当年度建设的项目,可随时受理预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时,需提交技术方案等相应材料。涉密项目另行规定。

第四章 项目预审

第十二条 市预审办定期组织专家以申报项目的技术方案为重点,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科学性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预审意见。

(一)预审结果为同意实施的,项目投资达到立项标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未达到立项标准的,财政部门安排建设资金。

(二)预审结果为暂缓实施的,财政部门不安排建设资金。申报单位可对项目进行调整,待条件成熟后重新申报。

(三)预审结果为不予实施的,申报单位不得实施,财政部门不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市预审办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预审意见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技术方案,如确需调整的,应事先向市预审办提交调整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安全等各项规定,确保项目如期保质推进。

第十六条  市预审办视情参加建设单位电子政务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市预审办根据需要有权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调度和统筹使用,以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电子政务项目预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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