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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兴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嘉兴市军分区政治部嘉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2 16:25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驻嘉各部队,市级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嘉兴军分区政治部制定的《嘉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军分区

2014年12月22日

嘉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市人力社保局 嘉兴军分区政治部

第一条  为保障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稳定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嘉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省、市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就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嘉兴市区驻军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由市级机关各部门、南湖区、秀洲区和在嘉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单位共同承担。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职级、岗位相近的原则,根据人员编制情况决定安置地;各县 (市)的驻军,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承担相应的安置任务。

第六条  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军分区政治部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力社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嘉兴军分区、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细化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军分区是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收集驻嘉部队随军家属就业相关信息、分类汇总驻嘉部队随军家属安置需求。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编制使用的相关协调工作,下达用编计划,并负责提供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的空缺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从事社区工作的随军家属相关协调工作,并协助部队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促进就业所需经费保障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安置的计划核准、推荐就业、技能培训和相关协调工作。

国资部门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的随军家属协调安置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享受就业创业相关税费的减免审核工作。

第八条 驻嘉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积极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九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且试用期已满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职级相近原则,由市、县(市、区)编委办在编制职数范围内,下达用编计划,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根据用编计划按照公务员转任相关规定,在6个月内办理转任手续。接收单位按规定办理机构编制实名制手续。

第十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且试用期已满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岗位相近原则,结合事业单位分类、事业编制及需求情况,由市、县(市、区)编委办在核定编制数范围内,向接收单位下达用编计划,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根据用编计划和具备相应条件随军家属的年龄、学历、专业等情况,对符合条件者进行直接考核聘用或定向招聘。接收单位确定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聘用手续。

随军前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的市区驻军随军家属,由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安置任务。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一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由军分区政治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安置。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

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从事飞行或舰艇工作10年以上军人的随军家属作为重点安置对象,可在嘉兴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安置。

第十三条  随军前是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并正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有意愿到国有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督导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新招录职工1.5%的比率,明确安置计划。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应当根据安置计划,在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中公开择优聘用。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接收手续,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

随军家属符合国有企业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国家鼓励就业、政府扶持就业范围。通过完善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发放生活补贴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五条 加强随军家属公共就业服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设立“随军家属服务窗口”,多渠道收集用工信息,及时提供就业指导、发布就业和培训信息、免费保管档案等服务。每年集中举办1至2次随军家属就业专场招聘会,积极推荐就业岗位。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随军家属就业提供全程服务,对其中特别困难的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对免费成功介绍登记失业随军家属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业中介机构,按每人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六条 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鼓励和倡导企业特别是大型民营企业积极吸纳随军家属,对吸纳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随军家属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人数60%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第十七条 开展公益性岗位援助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随军家属,保证有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实现就业。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遇有空缺确需补充人员的,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随军家属。

第十八条 实行促进就业的过渡性措施,对随军6个月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费。政府生活补贴由当地财政列支,不能与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就业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创业的随军家属,在市场准入、金融扶持、税费减免、创业服务、就业援助等方面,按照国家和各地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要做好创业指导服务,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培训指导、开业帮助、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根据随军家属本人意愿,可选择自谋职业,政府对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嘉兴市区驻军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补助金标准为2万元。随军家属申请自谋职业并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视同当地政府已安置就业。自谋职业补助与随军家属生活困难补助,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随军家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在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随军家属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从事微利项目的,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对从事其他项目的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给予100%贷款贴息、其他随军家属给予50%贷款贴息,贴息期不超过2年。对2名以上随军家属设立合伙企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额度由各地自行确定。

支持随军家属开展网络创业,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 可参照享受高校毕业生网络就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随军家属创办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第二十三条  驻嘉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开发后勤服务性岗位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随军家属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计划,鼓励随军家属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每年定期向随军家属发放职业技能培训需求表,按需组织培训。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经鉴定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相应标准的培训费用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并有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经本人向团以上政治部门提出申请(驻嘉部队小散单位直接向军分区政治部提出申请),驻嘉各部队政治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随军家属就业需求情况报军分区政治部。提出就业申请的随军家属,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生产、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军分区政治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各驻嘉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将随军家属名单分类造册,每年12月底前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安置工作,下达当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安置岗位,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安置手续。每年6月底前集中办理一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合督导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用人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随军家属不予安置:

1.现工作单位与部队驻地在同一市区、县(市)范围的;

2.提供虚假材料的或档案材料不全的;

3.当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4.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

5.已安置过。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的考核内容。

强化社会荣誉褒奖力度,大力宣传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先进事迹,对接收安置力度大且成效好的单位给予鼓励。

第三十条  驻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22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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