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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2 15:14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等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逐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现就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目前“以市政府确定年份的市本级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调整为“以上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该基数分步调整到位,2011年按2008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2年起按上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缴费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在职职工个人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标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单位缴费比例不变。

三、增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统账一)个人账户资金

1.增设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在职职工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4%、退休人员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划入。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由目前执行的按在职职工11元/人·月、退休人员16元/人·月标准划入,调整为在职职工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8%、退休人员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划入。

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参保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按6元/人·月缴纳, 其中单位和个人各缴纳1元/人·月,个人缴纳部分在个人账户资金中划转。

四、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助办法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500元以内部分,在职职工自费500元、退休人员自费300元后,由统筹基金给予30%的补助。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自费300元后,由统筹基金给予50%的补助。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内部分,在职职工自费500元、退休人员自费300元后,由统筹基金给予40%的补助。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自费300元后,由统筹基金给予60%的补助。

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内部分,在职职工自费500元、退休人员自费300元后,由统筹基金给予50%的补助。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自费300元后,由统筹基金给予70%的补助。

五、取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鉴于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对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报支一直上不封顶的实际情况,取消原设置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设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报支比例和给付办法不变。

六、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住院起付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起付标准,由目前“每次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5000元”,调整为“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3000元;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其起付标准为规定起付标准的80%;结算年度内第三次及以后各次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七、设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统筹基金分段支付比例

1.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可累加)的比例为:在职职工(含“双缴双保”、退职人员):3000元(不含)至20000元,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65%,二级医疗机构为63%,三级医疗机构为60%;20000元(不含)至400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8%,三级医疗机构为65%;40000元(不含)至650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5%,二级医疗机构为73%,三级医疗机构为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在职职工对应档次上增加三个百分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个人负担的比例为退休人员的50%。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参保人员在参保并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首次参保缴费不满一年的,该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时,其自负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0%;缴费不满两年的,自负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30%。

3.符合规定病种条件并经申请认可的,其门诊针对性治疗费用可视作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支付。

八、其他事项

1.参保人员如年中停保,其个人账户因个人要求或再次参保、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应作清算。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统账一)参保人员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比例统一为60%。

3.自由职业者参保人员可按单位职工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4.由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医疗补助人员(统账二)待遇不变,补助资金分别列支。

5.本通知适用于市本级。各县(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在2010年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相应的调整完善,重点是建立门诊补助办法和调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嘉政发〔2008〕59号文件要求,全市要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政策。

6.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同步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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