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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2 15:20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浙江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11号)精神,切实夯实全市统计基层基础,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意识

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是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顺利完成政府统计调查任务、提高全市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的根本保障,直接影响到统计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水平和质量。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统计工作的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统计领域不断扩大、统计内容不断增加,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但目前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尚不能完全适应统计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切实增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不懈地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这既是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有效开展政府统计调查,发挥统计工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各级、各部门(单位)及时准确采集统计数据,运用统计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和决策的基础性工作。

二、加强基层统计机构网络建设

基层统计机构指县级政府和部门(单位)、镇(街道)统计机构,村(社区)统计组织网络以及统计调查对象的内设统计机构。它是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也是基层党委、政府、部门(单位)经济社会管理的决策参谋机构。全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工作的要求,不断加强基层统计机构建设,健全基层统计网络,充实基层统计力量,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一)加强县级政府统计组织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设置独立的县级统计机构,设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统计调查内设机构;加强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建设,选拔具有较高政治素养、熟悉统计和经济业务的优秀人才担任领导班子成员;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充实行政、事业编制及工作人员;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保障统计部门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加强部门统计机构建设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并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一般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称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部门和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三)加强镇(街道)统计机构建设

镇(街道)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基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上级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职能,根据人口、村级单位数、区域面积及经济总量,明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岗位编制,配备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熟悉统计业务的专职、兼职统计人员。

(四)健全村(社区)统计网络

各村(社区)应明确一名以上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人口规模较大,经济活动较多的村(社区)应确定一名以上专职统计人员和若干兼职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县级和镇(街道)统计机构要指导督促村(社区)做好统计工作,把好统计数据入口关。

(五)强化统计调查对象统计基础

统计调查对象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城乡居民等,是统计数据采集源头。县级和镇(街道)统计机构以及村(社区)统计人员要加强统计单位名录库建设,做好动态维护,确保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名录库信息全面准确。纳入政府常规统计调查的各类规模以上、限额以上、资质以上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综合统计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明确统计负责人,承担政府统计部门下达的统计工作任务,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接受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业务培训。切实加强对抽样调查样本的管理,夯实抽样调查样本统计基础,经常性地对样本户进行统计业务培训和指导,督促调查对象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做好原始记录。

三、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统计岗位责任制度,强化统计法律法规、统计业务知识、工作技能等教育培训,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工作考核,提升统计队伍的综合素质。市、县两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获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要保障基层统计队伍的稳定,根据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县(市、区)统计机构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市统计局的同意;县级部门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市、区)统计局的意见;镇(街道)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市、区)统计局的同意;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调动,应当分别征求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意见。

四、推进基层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

坚持依法统计,科学统计,着力加强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各级统计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规范统计工作流程,充分发挥统计的职能作用,有效地满足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对统计信息的需求。

县(市、区)、各部门开展地方性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批,不得擅自开展统计调查和公布统计数据。县级统计机构、各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和上级统计部门要求,在统计设计管理、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处理、统计数据评估、统计资料上报、发布、交接、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在上级统计部门指导下,建立统计业务规范化管理制度,实现统计工作流程的科学规范。各级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本辖区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统计综合数据库、专业统计数据库等基本统计资料库;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台账。统计调查对象要建立统计数据历史、进度台账,对统计报表、统计数据来源原始凭证、财务资料等依据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各级统计机构要积极开展统计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科学的统计调查研究分析方法、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丰富的统计数据资源,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开发统计资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方法和统计标准,按规定统一布置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各类统计报表,统一搜集、整理、汇总、管理和发布经济社会等各类统计数据和信息。镇(街道)统计机构要充分发挥统计服务作用,并指导辖区内村(社区)和统计调查对象积极开展统计监测、分析,发挥好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功能。

各级统计机构和部门(单位)要加强抽样调查规范化建设,动态维护抽样框,科学抽选样本,指导督促样本调查对象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台账和原始记录。更换调查样本必须征得上级统计部门同意。

五、推进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

加快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实现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统计网络连通,建立县(市、区)、镇(街道)联网报送系统,推进村(社区)统计资料计算机处理和网络传输,不断提高统计资料网上传输(网上直报)水平。全面推行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和资质以上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信息网上直报,积极鼓励和推进统计调查对象网上报送统计资料,逐步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应用和管理现代化,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提高。各级统计机构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大设备投入和经费保障,加快实现数据处理、数据传输、数据资料电子化、网络化和办公自动化。

六、保障基层统计工作条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基层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保证统计工作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各项统计调查所需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足额到位。市、县两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指导检查,健全考核制度,推广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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