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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助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开展联合体投标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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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2-27 14:30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市建筑业做优做强,充分发挥央企、市外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提升我市建筑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助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开展联合体投标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书面反馈。

联系人:俞工

联系电话:0573-83990139

地址:嘉兴市花园路616号 

邮箱:136242399@qq.com

邮编:314000


附件:关于助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开展联合体投标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27日      



关于助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开展联合体投标试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市建筑业做优做强,充分发挥央企、市外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提升我市建筑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嘉兴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1〕3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开展联合体投标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

探索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承建项目,试点地区通过推动央企、市内外地方国有企业与我市建筑业企业联合投标试点,充分发挥央企、市外地方国有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经验优势,鼓励企业深度交流融合,拓展联合体投标的途径和模式,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适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建筑企业培育模式,为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奠定良好基础。

二、明确试点项目

(一)确定项目库。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各项目实施主体,将一定比例的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和标段列入联合体投标试点项目库,在公布2023年项目实施计划表中予以明确,其中市本级房建项目不少于3个,市政、交通、水利项目各不少于1个;桐乡市、海宁市项目各不少于2个,其他县(市、区)项目各不少于1个。

(二)确定项目规模。房建市政项目:按照《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满足技术标打分制的施工项目指标标准要求的项目。                    

三、试点时间

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试点时间一年。

四、参与试点企业范围

(一)本地企业要求:嘉兴市县级及以上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优秀)企业;交通、水利专业可考虑本地龙头企业。

(二)央企、市外地方国有企业要求:具有较大规模,管理水平国内先进,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具体标准要求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五、试点有关标准和要求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2.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鼓励采用联合体投标或资格预审和评定分离相结合的招标方式;联合体任何一方的业绩、资信能力和信用评价均可作为联合体的业绩、资信能力和信用评价;联合体承揽的项目竣工验收后,可认定为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今后参与投标时的业绩。

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共同投标协议提交后发生变更应事先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采用资格预审和评定分离方式的,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4.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应约定双方合作比例、建筑业产值申报比例(本地企业在承包项目的产值不得低于30%)、建筑业税收缴纳比例、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的分配和频次以及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等,作为评标(含资格预审)因素。

5.央企、市外地方国企应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需求,定期对联合体成员单位开展项目管理先进经验、新技术运用、BIM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做好培训签到表、课堂视频、照片等资料,所有资料列入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作为技术标评审因素。

6.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投标保证金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7.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相关的法律责任,联合体中标的,应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和协调机制,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依法向招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8.招标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文件的规定,充分考虑本地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评标标准,不得抬高评标标准,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资信满分的投标人不少于3名。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探索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承建项目试点是我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提升建筑业产业竞争力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实施力度,认真制定具体项目的试点工作方案,做到“一项目一方案”,确保试点方案落地见效。

(二)强化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探索联合体管理模式,依法履行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加强对联合体牵头单位及成员单位履约管理,做好履约评价。同时,各建设单位应自觉加强总结和提炼试点工作经验,试点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研究解决,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有关单位强化对联合体投标试点重要意义、政策制度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本地企业积极与央企、市外地方国有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我市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