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15年度 > 2015年第7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05 17:15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促进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4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嘉政发〔2014〕37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嘉政发〔2014〕7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利用,坚持多措并举、以禁促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政策引导与利益引导相结合的方法,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产业化利用,依法加强管理,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主体参与的秸秆综合治理机制,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到2017年,全市建立起以肥料化、能源化利用为主,基料化、饲料化、原料化利用为辅的农作物秸秆多元化和产业化利用新格局;2015~2017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86%、88%、90%以上。

二、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一)扎实推进秸秆还田,促进秸秆肥料化利用。推广选用带茎秸秆切碎和抛洒装置、二次割刀的全喂入或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加快推广应用捡拾打捆机械,推广农作物收割、捡拾打捆机械化作业,收割留茬高度不超过10厘米。鼓励支持秸秆覆盖还田、生物腐熟还田、动物过腹还田、稻麦双套还田、行间铺草还田等。

(二)加快推进秸秆发电等项目建设,促进秸秆能源化利用。市本级要加快推进新嘉爱斯秸秆发电项目建设,确保2015年10月前正式投产使用;其他县(市)要根据当地秸秆资源情况,合理规划布局生物质燃料生产和生物质燃料锅炉供热、供气项目。鼓励生物质能电厂、供热供气单位与秸秆收贮主体、生物质燃料生产企业建立长期购销关系,确保秸秆资源就地能源化。加快推进生物质燃料使用减排核准和减排交易,促进秸秆能源化利用。

(三)因地制宜推进秸秆基料化、饲料化、原料化,促进秸秆多元化利用。加快培育秸秆综合利用中小规模市场主体,创新农作制度,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积极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马玲薯等生产,促进秸秆基料化利用。鼓励因地制宜优化秸秆利用结构和配套处理技术,鼓励规模养殖以秸秆为饲料的草食动物。引导以秸秆为原料的包装材料、草绳草包等编织品生产,促进秸秆多元化利用。

(四)加快构建秸秆收贮运体系,促进秸秆产业化利用。各县(市、区)要积极培育秸秆收贮运组织,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经纪人等开展秸秆收集和贮运,建立健全以秸秆利用企业为主导、合作社和经纪人为主体的秸秆收贮运体系。引导秸秆收贮组织与种植户、合作社、秸秆利用企业等建立长期产销合作关系,建立健全市场化运作机制和利益联接机制,完善秸秆利用产业链。

三、加大秸秆露天禁烧查禁力度

(一)严格执行全市域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规定。根据《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278号)规定和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嘉政发〔2014〕74号)已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秸秆露天禁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落实秸秆露天禁烧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制订相应考核办法,强化跟踪督查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部门分片包干制度,构建市、县、镇、村、组五级禁烧工作网络,落实市包县、县包镇、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责任机制。建立健全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联村干部、村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机制,强化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责任的落实。各镇(街道)、村要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告知、承诺制度,与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主体签订协议、承诺书等,将秸秆露天禁烧责任落实到村、落实到田头地块、落实到生产主体。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构建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严查“第一把火”。充分发挥卫星遥感技术、“蓝天卫士”等先进监控设施在秸秆露天禁烧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及时发现、消除露天焚烧秸秆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要加强对露天焚烧秸秆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处罚,各级环保、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同时要建立健全联合协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合力做好秸秆露天禁烧的日常监管和巡查执法等工作。在容易发生秸秆露天焚烧的季节,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环保、农业经济等部门参与,联合当地县(市、区)、镇(街道)组织开展巡查执法,一旦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现象要坚决制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罚;农业经济、财政等部门要依法取消农业生产主体享受的当地涉农补贴。同时,要充分发挥镇(街道)主动巡查作用,突出镇(街道)、村的监管作用。对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不力的镇(街道)、村,要采取约谈等方式督促其落实露天禁烧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作为控制大气污染的重要内容之一,与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等工作紧密结合、一体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要与镇(街道)签订责任书,进一步明确镇(街道)的各项责任,把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经济、综合行政执法、税务、电力等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同时要加强协作配合,合力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

(二)强化政策扶持。各地要将秸秆综合利用扶持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政府扶持、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中央、省有关秸秆综合利用涉及的农业设施用地、农业用电、农机补贴等政策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扶持政策。市本级实行秸秆还田和禁烧工作奖励补助制度,对落实秸秆还田工作成绩显著、全年没有秸秆露天焚烧的行政村,在落实省级及以上支持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产生秸秆的稻、麦、油菜等农作物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市、区两级财政按1:1承担)的奖励补助。加大对秸秆收集体系建设扶持力度,根据秸秆收集量,按照每吨100元(市、区两级财政按1:1承担)的标准给予秸秆收集工作补助;秸秆收贮组织增加秸秆捡拾打捆、收集、还田等相关机械的,在给予农机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其一定的补助。对秸秆收贮运主体运输秸秆的车辆和船只,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予以放行。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对保护环境、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积极作用和秸秆露天焚烧的危害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利用秸秆、参与禁烧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


作者:

信息来源: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