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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引导和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05 11:2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引导和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引导和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把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下称“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政府和社会办医协调发展,积极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建立运行规范、竞争有序的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共同发展。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积极性,努力培育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多元化医疗市场。

2.同等待遇,政策支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政府和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的准入制度,不同主体举办的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参与平等竞争,营造社会办医疗机构良好发展的新环境。

3.正确引导,依法监管。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引导和培育社会办医疗机构做强、做大,走有特色、有专长、服务高端化、机构规模化的发展之路,依法维护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目标。

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办医新格局,强化和完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力争到“十三五”末,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新增5000张,总量达到10000张规模,占全市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比例达到40%以上。

二、进一步形成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良好环境

(一)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因素,结合医疗服务市场需求与资源供给情况,修订完善区域内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社会资本办医留出发展空间。严格控制公立医院不合理规模扩张,原则上政府不再新建综合性的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上规模、高层次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新设置社会办医疗机构原则上市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按三级规模设置,县(市、区)级医院按二级及以上规模设置。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优先投向康复、护理、疗养、老年病、肿瘤、儿童科等医疗资源稀缺及特需医疗服务领域。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切实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社会信誉良好的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实现互利共赢。

(二)建立便捷审批制度。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审批:设置床位不满100张的各类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如审批权限调整则依调整权限审批),新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须报市卫生局备案。市卫生局负责床位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及临床检验所的设置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疗服务提供者及中外合作合资、外商独资医疗机构按原规定程序审批。

(三)实行机构分类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医疗机构的营利性、非营利性属性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转换,确要转换的,须报相关审批部门同意,经清算、注销后重新申办。

三、进一步加大社会办医疗机构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用工自主权,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实际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积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为医务人员建立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其退休待遇。

(二)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和集团化管理。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集团化管理,允许在连锁化运营机构或医疗集团之间技术、设备、人员等资源共享。畅通流动渠道,保障卫技人员在不同主体举办的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转。卫技人员实行人事代理,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切实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提供人事代理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安置补助、子女就学、政府特殊津贴、科研经费、人才公寓等方面同等享受当地政府现有各类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引导和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卫技人员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对原事业编制的卫技人员应聘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合同期满后,本人愿重新回到原区域内的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在流入单位编制许可的情况下,经当地卫生、人力社保部门同意,通过考核的方式可直接聘用。聘用外籍或港澳台地区的卫技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创造外部学术环境。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等资格认定、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评先评优,以及卫技人员在职称评审、继续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术活动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同等享有在行业协会、学术团体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权利。

(四)规范土地供应政策。符合规划要求的非营利社会办医疗机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担保,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地上建筑物价值按照评估价予以确认。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原先已通过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社会办医疗机构因迁建、扩建需要可依法申请使用新土地,退出原有土地,原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应全额用于办医。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各项建设项目规费减免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五)完善投融资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取得且产权明晰的非医疗卫生设施或公益设施的土地或房产等固定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进入证券市场。

(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具备相应资格与条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经申请可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同级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政策。

(七)健全药品采购及收费价格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具有自主采购药品、器械的权利。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并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设立服务项目,自行制定具体价格。纳入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保服务的药品、器械等按相关医保政策执行。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实行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

(八)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各级政府同等支持不同主体举办的医疗机构进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社会办医疗机构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同等享有公立医疗机构的各项税收待遇;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核准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放宽设备配置标准。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大型设备配置实行准入条件单列,适当降低其大型设备配置条件,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予限制配置。允许社会资本在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同时,申请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保证业务用房建设和大型设备配置同步进行。社会办医疗机构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均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

(十一)建立投资奖励机制。建立社会办医疗机构适度的、差别化的回报机制和退出机制。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医疗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医疗卫生发展专项基金,并可对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办医,获取利润。

四、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一)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发展的重要性,把此项工作列为改善民生、服务社会的重大事项摆上重要议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和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强化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抓紧清理和修改制订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发展的有关规定,消除阻碍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障碍。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进一步制订细化的、可操作性的政策,为社会办医的建设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对工作执行不力或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督促纠正并加大执行力度,有效落实相关政策,确保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快速发展。

(三)有序管理。要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依法加强对各类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和医疗质量安全的监管和指导,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运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医疗市场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依法打击非法行医,查处虚假医疗广告,保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法制的轨道上展开公平竞争。注重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本意见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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