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和《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市区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范围为市区城市建成区(详见附件),禁燃区范围将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适时调整。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和以生物质为燃料的燃用设施。 三、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嘉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图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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