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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05 10:57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支持我市福利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作用,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7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巩固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水平

(一)对吸纳嘉兴户籍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福利企业,参照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34号)中关于“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鼓励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本地户籍残疾人就业。对超比例安置本地户籍残疾职工,且内部管理规范,无障碍设施到位,严格执行企业残疾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规定的福利企业,其安置残疾职工比例超过25%部分,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所需资金按预算收入级次由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财政各承担50%。次年3月底前由申报企业填报《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奖励审批表》,经同级民政局、残联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核拨。

(三)享受上述补贴或奖励的福利企业,必须按规定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残疾职工工资必须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福利企业要稳定残疾职工队伍,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要把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列入考核,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进一步落实福利企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属于380/220V供电的福利企业生产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中的部队、狱政用电价格执行。

(三)福利企业生产用自来水按非经营性(行政事业单位)用水价格执行。

(四)按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人数,给予定额减免每人500元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减免福利企业防雷图纸设计评价费用,减免50%雷击风险评估费。

三、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险政策,解决残疾职工的后顾之忧

(一)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对已办理“双缴双保”或“协缴”,并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允许其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单独办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四、进一步加大对福利企业生产经营的扶持力度

(一)鼓励支持福利企业发展生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对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加强福利企业用电保障,对确需保障用电的福利企业,经当地民政部门汇总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当地电力部门在有序用电计划中予以安排。

(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福利企业生产或经营,并根据福利企业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福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三)支持福利企业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对其引进的人才在培养、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可按当地有关人才政策予以优先落实。

五、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

(一)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建设,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民政部门应明确相应机构及人员,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民政、税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福利企业新办、退税等限时办结制度,切实维护福利企业及其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二)各级民政、税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对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县级普查必须达到100%,市级抽查不得低于5%。暂时处于停产状态且无退税的福利企业,在确保残疾职工安置比例,并为残疾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可向当地税务、民政部门申请保留其福利企业资格。

(三)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稽查,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

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可参照执行本意见各项政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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