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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推进工业转型升级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嘉兴市推进工业转型升级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五日


嘉兴市推进工业转型升级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加快推动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提高我市工业综合实力、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71号)精神,按照“体现整体、突出重点、简便易行”的原则,对《关于印发嘉兴市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考核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49号)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评价体系的意见》(嘉政发〔2007〕48号)等作了修改完善,形成嘉兴市推进工业转型升级考核办法。

一、嘉兴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1.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评价(100分)

2.年度发展目标考核(100分)

(1)全部工业增加值增长率(15分);

(2)工业生产性投入(15分);

(3)十一项指标综合得分(15分);

(4)规模以上工业利税增长率(15分);

(5)重点项目推进(10分);

(6)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10分);

(7)市镇工业园区提升(10分);

(8)产业升级(10分)。

(三)考核计分办法

第1项走新型工业道路评价按《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评价体系的意见》(嘉政发〔2007〕48号)考核计分。

第2项年度发展目标考核每年年初发文确定。

(四)考核奖励

由市经贸委会同市统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工业经济发展考核指标进行计算,按得分高低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4名,报市政府审定后,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2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安排50%。

二、嘉兴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企业评先奖励办法

(一)评先对象

全市工业企业及其经营者。

(二)评先奖项和条件

1.嘉兴市和市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十强”企业。按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评价结果确定。

2.嘉兴市和市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十强”企业优秀经营者。嘉兴市和市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十强”企业的经营者,同时当选嘉兴市和市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十强”企业优秀经营者。

3.嘉兴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先进企业。全市工业总产值超百亿元的行业中产值前两名的企业确定为嘉兴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先进企业,对已被评为嘉兴市和市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十强”企业的,不重复评奖。

(三)表彰奖励

由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评先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嘉兴市和市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十强”企业、嘉兴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先进企业以市政府的名义在《嘉兴日报》上予以通报表彰;嘉兴市和市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十强”企业优秀经营者授予金质奖章一枚。

三、嘉兴市工业生产性投入评先奖励办法

(一)评先奖项、对象和条件

1.工业投资先进企业。对象为全市工业企业。条件为全市工业企业中成立两年以上,年度销售收入和利税原则上分别达到1亿元和1000万元以上;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上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计划),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对全市工业转型升级有较大的带动和促进作用,总投资1亿元以上,其中当年完成工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可适当放宽);企业经营者对工业投资工作高度重视,有强有力的项目实施班子,并按规范组织实施项目。工业投资先进企业每年评选10家。

2.工业投资先进管理部门。对象为市和各县(市、区)相关部门。条件为推进工业投资的工作效能高,服务态度好,全面完成相关任务,成绩突出。工业投资先进管理部门每年评选10个。

3.工业投资先进管理者。对象为市和各县(市、区)相关部门从事工业投资管理的个人。条件为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工业投资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各自实际,大力推进工业投资,工作效率高,成绩突出。工业投资先进管理者每年评选10名。

(二)表彰奖励

由市经贸委下发通知开展申报和初审工作,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工业投资先进企业以市政府的名义在《嘉兴日报》上予以通报表彰;工业投资先进管理部门各奖励1万元;工业投资先进管理者各奖励2000元。

四、嘉兴市节能降耗工作考核办法

按《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节能降耗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7〕95号)执行。

五、嘉兴市市镇工业园区转型升级考核办法

按《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镇工业园区转型升级考核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9号)执行。

六、嘉兴市优秀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评先奖励办法

(一)评先对象

全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二)评先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维护担保行业的整体信用水平和社会公众形象,推动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注册资金3000万元(含)以上并足额到位;

3.本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超过注册资本金3倍(含)或本年度担保总额超过1亿元(含),其中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金额达到担保总额的80%以上;

4.经专业评估公司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为BBB以上;

(三)表彰奖励

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下发通知开展申报和初审工作,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嘉兴市优秀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每年评选5家,各奖励2万元。

七、其他

1.每年的考核结果在次年的全市三级干部大会(或全市工业经济工作会议)上予以公布。

2.表彰奖励涉及的市级奖励资金在市区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3.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原有相关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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