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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5 11:5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原则和任务

1.清理范围。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意见、批复等规范性文件。

2.清理原则。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先停止文件有关内容的执行,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3.清理任务。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要求组织实施。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查找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二、工作要求

1.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要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相关意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要全面梳理涉及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提出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相关意见。市级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相关工作。市法制办通过召开意见征询会等形式,征求、研究和梳理清理意见,并将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2.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执行该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对每一份文件均要提出保留、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法制办组织实施。市政府于11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3.市级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自行清理,清理结果于9月底前报市法制办备案。

4.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于11月5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有关统计表以及电子文本报市政府,11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秘书长吴云达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法制办主任王立仁任办公室主任,市法制办副主任杨建强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也要确定分管领导,成立清理小组,确定专门工作人员。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协调。各地、各部门(单位)将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于7月28日前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郭超;电话:82521920;传真,82521920;政府内网,市法制办344#)。


附件:1.市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2.县(市、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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