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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5 14:46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嘉兴市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嘉政发〔2009〕100号),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本意见所称历史建筑,一般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体现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或具有重要的纪念、教育意义,且尚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房屋、桥梁、涵洞、码头、河埠等建筑物、构筑物;或建成不满五十年,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教育意义,且尚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我市留存的历史建筑数量越来越少,幸存的部分历史建筑破旧或毁损严重,地域特色文脉的正常延续、原有历史区域的文化生态等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我们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彰显城市内涵、提升城市品位、增强城市竞争软实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努力形成促进历史建筑合理保护和有效利用机制,实现历史建筑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推动嘉兴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历史建筑推荐报批程序

1.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规划建设、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推荐历史建筑。在一定情况下,为保护历史建筑,也可由规划建设、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直接推荐。

2.各县(市)历史建筑名单,由县(市)规划建设、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建筑所有人意见,经专家评审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嘉兴市区历史建筑名单,由市规划建设、文化(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各区共同研究提出,并征求建筑所有人意见,经专家评审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3.历史建筑符合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标准的,可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保点。

4.有保护价值而尚未被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可由规划建设、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初步确认后,先行采取保护措施,再按规定程序报批公布。

5.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因各种原因需调整或撤销的,按原确认程序报批。

三、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要求

1.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规划建设行政部门会同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范围,设立相关标志,并建立历史建筑管理档案。

2.根据历史建筑的价值及完好程度,在保持建筑立面、风貌与结构体系原真性的前提下,对历史建筑实施分类保护。

3.严格控制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影响历史建筑面貌的其他设施。经规划建设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外部设施,应当符合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4.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经规划建设行政部门会同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参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在历史建筑周边新建的设施或建筑,其风貌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破坏原有的历史环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6.严格控制在历史建筑内部或紧邻历史建筑的部位堆放易燃易爆、腐蚀类物品,依法打击盗窃、走私历史建筑构件和附属物行为,确保历史建筑安全。

7.严格控制变更历史建筑的设计使用性质,需要调整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报批。

8.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应当经专家评审后,报所在地规划建设、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加强监管,做好测绘信息等档案资料保存。从历史建筑上拆卸的构件属于文物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历史建筑使用管理责任

明确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历史建筑为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管理单位和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历史建筑为私有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无管理单位和使用人的,由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规划建设和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使用保护责任书》,并明确责任人的保护管理责任:

1.按照历史建筑保护的要求进行日常保养、维护;

2.落实防火、防盗、防坍塌、防腐蚀等安全措施;

3.配合规划建设、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开展相关保护检查工作;

4.自觉接受规划建设、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5.对承担日常保养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存在困难的,可向规划建设、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申请予以帮助。

五、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的保障工作

1.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将保护历史建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切实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规划建设行政部门会同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经贸、公安、国土资源、旅游、工商、民族宗教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

2.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捐助等形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对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强化监督。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将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监察部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单位)相关工作的效能监察。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监督。

4.加强宣传。加大对包括历史建筑保护在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民保护意识,让全社会公众在参与中保护、保护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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