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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通过乡(镇)机构改革、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责任农技推广制度建设,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队伍力量、服务能力、服务功能、服务手段、服务设施等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有力地推进了我市生态高效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和现代新农村建设。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些地方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资源没有很好整合,出现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职能不明、素质不高、投入不足等问题。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四中全会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现就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提高人员素质,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当前,我市正处于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农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农业先进成果推广,强化动植物疫病防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对我市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有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下生态高效安全农业发展的服务方式,全面提高现代农业的服务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坚持改革创新,以满足“三农”服务需求为出发点,按照总体规划、统一实施、加快建设、全面到位的思路,加强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条件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公共服务能力,为我市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支撑。

(二)目标要求。以增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支撑、有保障的“三位一体”( 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农业公共服务体系要求,建立全面覆盖县、镇、村、户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真正发挥好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为农服务主导作用。

(三)时间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确保质量、加快进度的要求,在今年底前完成实施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三、建立和完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队伍

(一)完善县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

1.加强县级农技推广中心(议事协调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农技推广中心指挥协调功能,充实技术力量,提高服务能力,深化首席专家、农技指导员制度,建立高效运行机制,加大种植、畜牧、林业、水产、农机等技术推广工作。

2.强化动植物疫病防控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植物检疫条例》等要求,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检疫)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进一步强化动植物疫病防控队伍和能力建设。

3.落实县级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现阶段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尽快落实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和人员,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二)强化乡镇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

1.机构设置。每个乡镇都要建立集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的综合性服务机构,一般可称为农业公共服务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现有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为基础,整合乡镇其他农业服务机构及其农业公共服务职能后单独设置,也可在现有的乡镇综合服务机构挂牌或与其合署。

2.工作职能。农业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动植物病虫害及灾情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的监管与配套服务;农业资源管理;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的公共培训教育。

3. 编制经费。各地要按照浙政发〔2005〕31号、3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当地农产品质量监管、动植物防疫等工作实际,在整合乡镇从事农业公共服务工作现有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并设置适当数量的岗位负责畜牧防疫、植保植检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优先聘用农业主体中从事农技工作的专业对口高校毕业生和有一定农业知识、从事农业公共服务的大学生村官。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所需经费统一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工资、福利及办公、设施、技术培训、示范基地等各项经费足额到位。对动物防疫等公益性服务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基层政府组织的防疫员队伍承担。

(三)建立村级农业服务站点

依托村民委员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村级农业服务站。选配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建一支稳定的村级防疫队伍,并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责任农技员承担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工作。同时,村级要根据本地农业主导产业特点和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和发挥好专业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的技术优势和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农业公共服务进村入户到田。

四、努力提高基层农业公共服务能力

(一)逐步改善服务条件。按照“多功能、一体化”的要求和“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条件建设,重点要加强服务场所建设及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等装备。

(二)加快提高人员素质。县级政府要建立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县、镇、村服务人员知识更新培训,确保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2天,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知识和业务水平。对现有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人员中年龄较轻、素质较好的人员,要分期分批选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进行专业学历教育或研修深造,45岁以下的县镇两级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人员一般应在5年内达到大专以上学历。

(三)加强试验示范基地建设。围绕当地现代农业发展需求,按照一业为主、多种示范的原则,与现有示范基地、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结合,建设试验示范基地,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引进、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工作。创新试验示范基地的运行管理模式,将试验示范基地建成农技人员、种养大户和农民的学习基地、农情信息的采集基地、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基地。

(四)强化规章制度建设。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包括岗位目标、责任落实、绩效考核、运行机制等,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绩效考核时要有农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参与,考核结果作为奖金发放、职称评审、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使农业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

五、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领导牵头,人事、编制、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和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强化督查考核,将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列入年度目标考核。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级政府的职责主要是按照中央和省、市的部署,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人员,落实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人员、工作经费,组织实施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乡镇政府的职责是落实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和人员,明确农业公共服务人员的工作目标、内容和任务,分解落实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职责和责任农技人员服务区域范围,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组织建立村级农技服务站点,支持和指导村级农业公共服务工作;县级农口有关部门的职责是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建立相关制度和合理配备人员,加强对农业公共服务人员的指导、培训和考核管理,建立对农业公共服务人员的绩效评价与考核制度。

(三)加大经费保障。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切实把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财政公共支出范围。将基层公益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的办公、科研、人员等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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