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生产功能示范区建设切实抓好2010年粮食生产的通知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抓好2010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浙政发〔2010〕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生产功能示范区建设与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7号)精神,为切实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充分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实现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现就推进粮食生产功能示范区建设,切实做好2010年全市粮食生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粮食生产功能示范区建设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核心,按照国家千亿斤粮食增产目标要求,依靠科技,增加投入,完善设施,强化管理,加强保护,采取良田、良种、良法、良机、良制“五良”配套综合措施,建设粮食生产功能示范区,使之成为旱涝保收的稳产区、解决季节性抛荒的带动区、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区、统一服务的先行区、高产高效种植模式的示范区,为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夯实基础。 根据“五个一百”示范工程要求,全年建成16万亩以上粮食生产功能区,启动建设50个1000亩以上的示范区,整体达到亩产吨粮的生产能力。 (二)科学规划,加大对粮食生产功能示范区建设的投入 各县(市、区)要按照上述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粮食生产功能示范区布局和面积,制定分年建设规划方案。设立专项建设资金,切实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同时,对原有各类种粮扶持资金进行梳理和整合,重点用于示范区建设。市财政整合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示范区建设,其中,对市本级新建的粮食生产功能示范区按省标准给予补助,市、区两级各承担50%;对认定的粮食生产功能示范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省标准50%的奖励,市、区两级各承担50%;对流转土地300亩以上且全部从事粮食生产的经营主体,给予每年每亩100元的补助,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加强管理,建立粮食生产功能示范区建设考核机制 对粮食生产功能示范区严格实行项目化管理保护,明确每个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管理保护责任人为乡镇行政负责人,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农技员,对基础配套设施要落实专人管护、维修。严格保护粮食生产功能示范区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对因重大建设项目征占粮食生产功能示范区耕地的,必须严格按“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同等质量”的要求执行,确保粮食生产功能示范区耕地数量不减、质量有提高。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重点向粮食生产功能示范区内的经营主体倾斜。 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将粮食生产功能示范区建设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及新农村建设考核范围,列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宣传、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交通、电力、供销、粮食、金融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功能示范区建设,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尽快取得实效。 二、切实抓好2010年粮食生产 (一)落实政策,进一步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农资综合直补及良种补贴政策、省政府确定的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政策(包括种粮大户补贴和油菜种植大户直接补贴)、农机购置及作业环节补贴、统防统治、种粮大户水稻政策性农业保险、最低收购保护价及订单稻谷奖励政策等各项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达20亩及以上的农户(含经县级农业部门认定、市和省农业部门审查、运作规范、开展粮食生产统一服务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和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配套直接补贴(市、区财政各10元)。 (二)坚决制止抛荒,大力推进粮食生产规模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实行耕地抛荒“黑名单”制度,将因耕地抛荒问题被市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核实的,或全年性连片抛荒耕地面积在5亩以上的乡镇,列入黑名单。被列入耕地抛荒黑名单的乡镇,将暂停农用地转用报批。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鼓励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快推进土地规模经营,鼓励农户将土地流转出来,用于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粮食加工企业等牵头兴办粮食生产或服务专业合作社。积极引导和鼓励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开展水稻代育、代耕、代种、代管、代防、代收、代烘等社会化服务,建立集种植、肥水管理、植保服务、农机服务为一体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继续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努力提高粮食单产水平 各地要扩大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的应用覆盖面,大力发展杂交粳稻,依托科研单位育种优势,加大对优质高产晚稻新品种(组合)的推广力度,今年晚稻重点推广秀水114、秀水128、秀水123、嘉乐优2号等优质高产品种(组合),全面推广单季晚稻“五改”技术和强化栽培、病虫害综合防治和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继续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晚稻高产行动和万村示范活动,在省评选奖励的基础上,对列入省级万亩以上晚稻高产竞赛示范方,市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对经市农业部门测产验收、综合评比的高产示范方,按不同等次分别给予1至3万元的奖励;对经验收亩产量超过800公斤高产攻关田的前三名,各奖励1万元。 (四)大力推进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提高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加大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推广力度,完善农机与农艺配套,扩大优质机插水稻秧苗统一供给面,积极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开展水稻机插秧作业服务。加强农机作业信息服务,充分利用“嘉兴市农机作业服务直通车”信息平台发布农机作业需求信息,合理引导农机开展作业服务,提高机械利用率,并为跨区农机作业提供信息服务,构建高效有序的农机作业服务市场,努力提高粮食生产耕、种、收、植保全程机械化水平。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财政补贴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鼓励水稻机械化插秧,对单机作业量在300亩以上的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或农机大户,除享受省规定的补助政策外,市财政给予每亩5元的奖励;对市确定的高产示范方(200亩以上)采用水稻机械化插秧技术面积60%以上的服务组织,市财政给予1万元的奖励。 (五)加强领导,继续实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地要高度重视粮食生产,落实工作措施,切实把粮食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农民增收的重要内容来抓,要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严格考核的意见》(浙委办〔2008〕9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粮食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将粮食生产任务分解到乡镇、村,将粮食播种面积、粮食订单、补贴奖励政策落实到农户、田块。今年市政府继续开展粮食生产先进县(市、区)、先进单位的评选活动,并对先进进行表彰奖励。要继续抓好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的宣传工作,在春耕生产、秋收冬种等重要农时季节,各地要深入开展以“送政策、送订单、送农技、送农资、送资金”为主要内容的“五送”惠农服务活动,帮助农民发展粮食生产。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惠农政策宣传力度,做到政策家喻户晓,引导农民群众多种粮、种好粮。 附件:2010年粮食生产任务分解表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0年粮食生产任务分解表 单位:个、万亩、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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