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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湾大桥北接线(二期)工程项目征迁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6 17:0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南湖区、嘉善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杭州湾大桥北接线(二期)工程项目征迁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3日


杭州湾大桥北接线(二期)工程项目

征迁工作意见

杭州湾大桥北接线(二期)工程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已经省发展改革委(浙发改设计〔2013〕224号)批复同意建设,并被列为浙江省和嘉兴市人民政府今年确保动工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为做好本项目的征迁工作,结合沿线政府的征迁政策和操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征迁的依据和原则

征地、拆迁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省、市关于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的有关政策以及各县(市、区)现行有关政策,给予合理补偿,依法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二、适用范围

杭州湾大桥北接线(二期)项目主体工程、附属工程、改路、改河及拆迁安置等相关征迁工作。

三、征迁范围

统一征地的范围仅限于主体工程、附属工程、改路、改河及拆迁安置等用地。拆迁范围严格按照建设部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要求执行,征地红线范围内妨碍工程实施的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及有关管线均属拆迁迁移范围;在公路用地红线外两侧各5米范围内及因工程建设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情况可以列入补偿范围。

四、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民宅拆迁补偿。当地政府根据县(区)政府现行文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和签约拆迁工作,原则上采用易地自建安置方式,按当地的拆迁补偿标准,结合安置用地的批复及使用情况,统筹安置。本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当地政府要依据有关政策,充分利用已批准的安置用地。

(二)征地补偿。当地政府根据县(区)政府现行文件有关规定,原则上按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养老保险安置根据县(区)政府(社保部门)及有关规定进行统筹安置,安置人数根据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确认的征地总面积及村(组)的人均耕地面积进行核定。

(三)“三线”及自来水管线改移补偿。管线改移补偿根据现状规模和现行市场材料价格及行业技术标准,按照成本价确定。若提高管线迁移建设标准,增加部分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

(四)企业安置用地及补偿。厂矿企业的拆迁安置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土地安置原则上按厂矿企业安置用地的批复面积统筹安置。

(五)有关规费税费标准及优惠。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各项规费税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标准。

(六)青苗补偿面积。控制在征地总面积的1.5倍以内,由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调控,用于工程用地、边角地、死角地、养殖塘等征迁青苗补偿(边角地、死角地只补偿不征用)。

(七)一次性包干费。

1.宅基地安置区公建设施补助费:根据民房安置数量,按每安置一户补助6万元。

2.水改补偿费(不含自来水管线):本项目工程主线每公里按24万元,连接线、匝道每公里按16万元执行(实施办法按嘉高指〔2009〕9号文执行)。

3.房屋震裂补偿费:按本项目工程主线每公里5万元执行。

(八)工作经费。按照征地面积2000元/亩,拆迁面积30元/平方米核定,作为县、区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

以上第(七)、(八)项实行包干使用。

五、考核

根据市政府对沿线县(区)重点工作考核目标,征地及拆迁日常工作节点目标由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实施专项考核,对按时做好土地报批、按时完成征地及拆迁工作各关键节点目标,工程建设期间和谐稳定的,在按核定的征地及拆迁费用(不包括各类规税费、养老保险费用、工作经费等)基础上增加1%的经费,用于征迁工作。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六、实施的主体

沿线县(区)政府为征地拆迁政策处理的主体单位,沿线镇(街道)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工作。产权属市级的管线迁移,由有关产权单位负责,有关县(区)政府予以配合。土地报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市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予以配合。拆迁安置用地由当地政府选址,与项目同步报批。

上述费用必须经过省审计厅、交通运输厅确定的审计单位进行跟踪审计认可,资金由项目业主负责落实并按征迁进度按时拨款,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七、其它

沿线县(区)要认真组织实施征迁工作,按确定的征迁范围内容完成征迁并补偿到位。由沿线县(区)包干使用的部分经费,节余归己,超支不补,同时要全面落实“水改”工程并确保质量。费用支出要符合审计要求,节约费用应用于其他交通项目。

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群众顾大局、识大体,关心和支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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