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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6 17:15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不断规范市、区财政分配关系,完善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体制,充分调动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区)发展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财政体制对经济转型升级和民生改善的杠杆作用,增强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稳定性、协调性、均衡性,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强化杠杆,注重激励。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各级政府职能,更加突出财政体制对市本级经济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激活微观市场主体,建立公平统一市场,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财政收入协调增长。

(二)总体稳定,适度调整。坚持分税制总体框架,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按照“存量不变、增量调整”的方式,确保各级政府既得财力,并逐步优化财力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包容性增长。

(三)统筹协调,和谐发展。科学把握市级和区级财政分配关系,既要保障市级推进重大改革、维护市场统一、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经济调控的能力,又要充分考虑各区利益和分级管理的需要,调动区镇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增强基层发展活力。

(四)加强监管,高效公平。坚持全市一盘棋,确保财政体制统一、规范。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强化财政资金监管,合理调整市、区财政收支划分范围,加大区域间财力均衡力度,确保基层政权基本财力需要。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配置,提高财政资金绩效。

二、调整内容

(一)理顺事权与支出责任。

结合市本级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按照“保基本、稳发展、促均衡”要求,合理划分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

1.全面清理市、区政府间事权范围。在《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部分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63号)确定的市、区事权框架下,通过分层级制定事权清单,进一步规范各级事权范围。加强与中央及省有关改革事项的衔接,根据“外部性、信息复杂性和激励相容”原则分别制定事权清单,包括:划分政府与市场职能边界的政府事权清单(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划分政府间事权关系的市、区两级政府事权清单,以及划分同级政府部门间事权关系的政府部门事权清单。在此基础上,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确定一级支出责任的原则,研究制定市、区两级政府支出责任划分清单,明确各级政府资金分担的比例和标准。

2.分类划定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市、区政府事权划分为政权运转类、市场监管类、社会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等类别;将市、区政府支出责任划分为市级支出责任、区级支出责任、市区共担支出责任等三类。市级财政承担市级事权的支出责任,区级财政承担区级事权的支出责任。对两级共同承担的事权,按照合理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共同管理维护类事项,初始建设方面支出由市、区分担,日常维护方面支出由区级承担。在明确市与区支出责任的基础上,清理现行配套政策。对属于市级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不得要求各区安排配套资金;对属于市与区分担支出责任的事项,由市与区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

3.分类划转预算支出经费。市下划区的事权,按照“财随事转、费随事转”的原则,以划转上年财政支出预算数为基数相应划转人员经费和经常性项目经费。将部分符合条件的转移支付调整为支出基数,增加区级自主财力。

(二)理顺收入管辖关系。

建立“财源共享,共同发展”的财政运行机制,促进生产要素的良性流动,消除区域分割,优化发展环境。

1.下放特定企业、部分金融业和外来建筑企业,实行“比例分享、增收分成”。除因行业管理等特殊需要予以保留的特定企业(含金融业,下同)财政收入继续作为市级固定收入外,其他特定企业和外来建筑企业财政收入均下划各区,按属地原则实行管辖,地方收入部分由市与区按体制分享。建立特定企业下划过渡期财力平衡机制,在1~3年内,对因特殊因素带来的重大影响,视市、区财力状况给予适当平衡。

2.调整异地管辖企业财政收入分配关系,逐步实现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行政管辖地、收入归属地三统一。原体制中跨区注册、异地纳税的区属企业,财政收入按照主要生产经营地属地原则清理后重新界定,并相应调整体制基数。

3.调整迁移企业财政收入分配办法,跨区搬迁企业(含下划特定企业)税收实行属地征管,财力分配按照税收规模和迁移类型等属性分类管理。对于税收收入规模较大的企业,以及根据市政府城市规划实施跨区整体搬迁的企业,3~5年内由相关区按核定的财力基数进行分成,具体按照《嘉兴市本级企业迁移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于违反规定出台财税优惠政策,吸引本地企业变更、重新登记注册,或者通过剥离主营业务、脱壳等方式,造成事实上“抢拉”本地企业注册等行为,除如数划转收入外,双倍扣减区级财力。

4.建筑业、房地产、大型商贸连锁企业税收分配,以及多地经营企业的收入确定,在遵循属地原则和现有框架的基础上适当完善。涉及下划特定企业的,在具体结算时按照当年跨区分配的项目收入同步划转基数。

(三)调整收入划分级次。

市、区财政收入划分应有利于保证各级政府履行职能和支出责任的需要,有利于市政府有效实施宏观调控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基层政府从实际出发筹集稳定、可持续的财政收入。具体划分综合考虑税种属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状况、区域间财力差异程度等因素。将受政策波动影响较大、与宏观调控密切相关、促进国民收入分配的税种,划为市级固定收入;将与经济发展相关度高,增长稳定的税种划为市、区共享税;将有利于区培植财源的税种划为区级收入。

除下放特定企业、部分金融业和外来建筑企业收入外,将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收入(不含市级集中征收部分)全额下划至区,作为区级固定收入;将城建税调整为共享税,市与区按比例分成,原城建税转移支付办法相应取消;将增值税免抵调库收入、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市级用地),以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各项税费上划为市级固定收入。对免抵调库收入调整设置3年过渡期,当年动用2014年末结转的免抵调库指标所形成的财政收入,年终主要按属地原则计入区财政总收入,但不计算区级收入。过渡期内因免抵调库体制上划对各区带来的重大影响,视市、各区综合财力状况统筹平衡。

具体收入级次划分如下:

1.中央级收入: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75%部分、企业所得税60%部分、个人所得税60%部分,国家邮政、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税收,中石化、中石油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资源税,证券交易税97%部分等。

2.省级收入:全省电力供应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全省银行及保险、证券、典当、担保、租赁、信托等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60%部分,中国移动浙江公司、沪杭高速浙江段等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所得税等地方分成部分,省级各项非税收入。

3.市级固定收入:增值税免抵调增25%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不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市级用地)、车船税,市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各项地方财政收入,市级专项收入、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各项市级非税收入,跨区集中征收或由市属单位集中代征的各项地方税收及附加。

4.市区共享收入:区属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营业税、改增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以上收入由市与区按核定的共享收入比例分享。

5.区级固定收入:耕地占用税(区级用地)、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收入(不含市级集中征收部分及市级固定收入,下同),区属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缴纳的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区级专项收入、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各项区级非税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上下划后,教育费附加等专项分配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单独结算,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对今后国家新开征税种或财税政策调整涉及市与区财政收入划分的,另行研究确定分配办法。

(四)调整共享收入比例。

为保证各级政府既得利益,适度均衡各区财政收入规模,调整市与区公共预算共享收入的分享比例,实行一区一率。

某区共享收入分享比例=某区基数年按原体制在本区征缴入库的共享收入地方级实绩/(市级下划某区企业基数年按原体制征缴入库的共享收入地方级实绩+某区基数年按原体制在本区征缴入库的共享收入地方级实绩)×100%;

市级在某区的共享收入分享比例=1-某区共享收入分享比例。

(五)调整财政收支基数。

区级财政收支基数以2014年为基期年,按决算数换算确定。收入基数以基期年市、区财政收入为基础,经调整上下划及异地管辖户后确定;支出基数以基期年原体制结算留用额为基础,经调整事权上下划后确定。

体制调整后,市级下划收入、市与区共享收入达不到基数的,由区财政全额赔补,相应扣减当年基数返还或增加基数上解。

(六)调整增收分成方式。

在划分税种和确定共享收入比例的基础上,以2014年为基期,按新体制确定区级财政收入(区级公共预算收入扣除专项收入,下同)基数。自2015年起,区级财政收入比基数增长部分实行比例分成,其中:上缴省20%,上缴市10%,区留70%。

(七)调整税收返还方式。

1.“增消两税”返还。自2015年起,增值税、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若2015年及以后年度上划中央两税收入达不到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额。基期年上划收入按新体制换算后确定。

2.“企个两税”返还。上划中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返还收入,以2014年决算为基数核定。若2015年及以后年度上划中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达不到基数,相应扣减税收返还基数。

3.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按照原公路养路费等“六费”收入分成体制所核定的各区替代原摩托车与拖拉机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收入返还基数执行。

(八)调整出口退税分担机制。

自2015年起,出口退税全部由市财政负担。各区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下划企业出口退税基数部分仍由市财政承担。

(九)完善转移支付机制。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制度和体系,加快制定市对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规范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预算和使用监督管理。不断优化转移支付资金结构,增加区级政府财政资金自主分配权,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逐步将转移支付分配过程和结果公开,力求转移支付更加科学、公平、规范、透明和有效。

1.完善转移支付预算编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提高转移支付预算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细化专项性转移支付预算,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应确保规范、适当,对上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应及时编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加快转移支付资金下达。

2.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体系。立足市本级城市规划新格局,科学划分功能区域,按照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常住人口密度、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区位特点等要素指标,对各区实行科学分类,根据财力与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按照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等因素,对市本级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水平和不同功能区域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成本等进行测算,计算各区实际支出需要。建立横向、纵向转移支付机制,通过专项结算和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等方式优化增量与存量结构,实现区域之间的财力均衡配置,增强基层政府履行事权和支出责任的保障能力。按照“保民生、兜底线、促公平”的原则,在有效控制政府性债务的前提下,提高各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水平。

3.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在合理界定市、区事权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属区级事务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对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逐一进行甄别排查,取消“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的项目,对需要保留的项目予以压缩或实行零增长,并改进分配方式,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整合。

4.实施一般性转移支付改革。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围绕市委、市政府特定政策目标,市级部门原则上要将本部门准予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调整为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并适时调整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政策目标。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按“因素法”分配使用,即选取各区人口、面积、转移支付类别等通用因素以及部门年度任务、工作目标、工作绩效等专用因素,设置分配因素的量化指标、权重系数和计算公式,并据此分配资金。转移支付类别以各区经济发展、生态环境、财力状况等因素为依据分为三档。市级部门要强化转移支付支持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提前通告转移支付支持的条件、范围和方向,管理和监督各区实施项目。各区要严格按照市规定的有关要求,事先做好申请项目的立项、论证工作,事中做好支持项目的实施工作,事后组织验收、总结,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通过实施一般性转移支付改革,使分散的资金有效集聚,形成合力,提高政府统筹能力,实现集中财力办大事,使专项资金分配更加科学,管理更加规范,操作更加透明,进一步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5.完善财政政策激励机制。取消原“两保两联”激励政策,建立共享收入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各区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形成与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增长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增长机制。奖励金额与各区当年共享收入增量、预算收支平衡状况、地方债务管理情况、生态环境改善情况以及税收社会化管理等因素挂钩。奖励资金用于财政发展和考核奖励,其中考核奖励资金严格按照省、市规范考核奖励工作的相关规定使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绩效评估激励机制,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与区域经济发展质量、生态环境改善成果挂钩,引导各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平衡和各功能区域健康、协调发展。

三、其他事项

(一)核定各项体制基数。实行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各区财政收支、税收返还、体制上解等基数、共享收入分成比例以及下划企业名单由市财政局核定后另行下达。

(二)加强金库管理建设。根据国家金库建设的有关规定,相应建立南湖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库。自2015年起,各征收机构根据新体制划定的收入范围和库别要求,将征缴的各项收入分别缴入市级国库和区级国库。进一步完善库款留解及调度等管理制度,确保市、区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根据体制调整内容制定相关的操作办法。

(三)规范财税优惠政策。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后,市、区要严格按照中央、省有关要求,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对于按规定准予执行的市级及以上政府确定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分别按新体制的收入划分范围和共享收入分成比例由市、区财政相应分担。

(四)完善镇级财政体制。各区要根据市对区财政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分类制定镇级财政体制,为我市新型城镇化试点提供财力保障。对于限制开发的生态镇和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要积极探索和创新财政体制管理方式,提高镇级公共服务水平,有效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五)稳妥推进配套改革。国有土地出让金预算收支管理体制总体维持现行办法不变,待政府性债务及国资管理改革推行到位后适时调整。湘家荡区域国有土地出让金收支下划南湖区实行属地管理,具体在市、区财政体制框架下,结合七星街道行政区划和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作出调整。调整完善市对区财政收入考核指标,纳入市对各区政绩考核体系。

(六)妥善衔接平稳过渡。2015年纳入市对各区政绩、预算管理绩效考核的财政收支指标口径按新体制执行。2015年作为过渡期,当年因体制调整对各区财政带来的财力影响,通过专项结算予以平衡。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遇中央、省财政体制或重大财税政策调整,市对各区财政体制相应调整。


附件:嘉兴市、区事权调整预算划转办法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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