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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6 16:20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嘉兴市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等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以保障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合法权益为目标,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效解决职业乞讨、违法乞讨以及打击利用流浪未成年人进行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对明确提出救助要求,并符合有关条件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救助;提出放弃救助的,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不得限制。救助过程中不得向受助人及其家属或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二)部门联动,信息共享。部门间及时沟通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动向,交流救助管理工作情况,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帮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社会的良好氛围。

(三)属地管理,分级救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管理,县(市、区)要统筹考虑流浪乞讨人员数量、流入人员及流出人员、流浪乞讨原因等因素,制订落实基层救助职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科学整合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如下:

(一)市委政法委(综治办)。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做好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综治工作考核内容。

(二)市编委办。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对救助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提出意见建议。

(三)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全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将此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和设施条件。

(四)市教育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心理矫治、教育帮助工作。加强“防流控辍”和扶困助学工作,建立“防流保学”机制,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

(五)市公安局。强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加强对繁华街区、车站、桥梁涵洞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依法打击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智障人员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出具《求(受)助人员交接表》;发现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及危险传染病人的,应立即拨打“120”并协助急救中心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同时填写《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登记表》;妥善处理吸毒、醉酒等人员。协助民政、卫生等部门做好生活无着急救和救助管理机构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滞留流浪乞讨人员户籍查询、信息采集以及流浪未成年人的DNA采集等工作,为符合落户条件的转入福利院安置人员办理户籍。

(六)市民政局。充分发挥牵头职责作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工作措施,不断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在接收、托养、治疗受助人员过程中,及时进行指纹采集、安排送医和发布寻亲公告。做好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主动劝导和关爱救助。积极配合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卫生等部门做好生活无着救助管理、调查取证、打击解救和医疗救治等工作。积极联系其他地区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返乡和护送工作。不断规范完善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努力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七)市司法局。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依法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市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8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人大常公告18号)和《浙江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4〕27号)精神,落实各项经费;完善部门预算,确保救助机构正常运行;按市救助站用款计划及时完成救治费用及康复费用的直接支付;对代养、寄养在福利院、养老院的人员,经民政部门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后,采用直接支付的方式结算。

(九)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民政等部门组织开展流浪未成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十)市交通运输局。配合民政部门为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提供汽车购票、进出站和乘车等方面的便利。

(十一)市卫生计生委。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及时对受助人员进行必要的病因检查和有效治疗。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治绿色通道,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甄别,由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定点医院在《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作为救治凭证。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原则,急救阶段按病情妥善救治,努力降低医疗及各种费用,康复阶段配合民政部门严格控制和把关,保障救助对象得到合理诊疗和用药。指导帮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指导定点医院做好受助人员的救治工作,危重病人由定点综合性医院负责救治;发病期的精神病人和传染病病人由专科医院负责救治;对既是危重病人又处于发病期的精神病人应先由定点综合性医院负责急救,待病情稳定后转至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治疗。经过治疗已基本脱离生命危险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病人,根据发现地送相应属地康复医院进行后期康复治疗。

(十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发现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及危险传染病人的,应立即拨打“120”并协助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智障人员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涉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十三)团市委。配合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市妇联。配合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维权保护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总体计划。依托法律、心理顾问等志愿者队伍,为遭受家庭暴力人员提供人文关怀服务,协调全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组织网络,通过社区(村)基层组织与受助者家属联系,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十五)市残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询问、查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浪乞讨未成年残疾人的救助工作。

(十六)上海铁路局嘉兴车务段。开设绿色通道,配合民政部门为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提供火车购票、进出站和乘车等方面的便利。

(十七)南湖区政府、秀洲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负配合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属地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护送、寻亲、滞留人员(尤其是精神病患者)的就医安置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协调沟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做好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市委政法委(综治办)、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上海铁路局嘉兴车务段、南湖区政府、秀洲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我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定期召开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加强组织领导,主动沟通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真正将职责任务落实到位、场所设施配置到位、机构编制配备到位、各项工作程序到位,确保我市救助管理工作健康运行。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全社会树立关心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尤其是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意识。加强舆论引导,鼓励社会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努力营造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新时期流浪乞讨人员特点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救助管理、社会福利、医疗卫生等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救助管理和救助保护措施。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嘉兴市加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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