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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6 16:25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决策部署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物权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任务和民生工程,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全社会广泛关注。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国家和省级工作部署和要求,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倒排时间,一级抓一级,一级督一级,紧盯时间节点,突破关键环节,加快推进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二、明确目标要求

市级要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2015年11月底前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县级要于2015年11月15日前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2015年12月15日前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市、县两级要于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料整合工作,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基本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全市要于2017年9月底前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相关部门之间、省市县之间互联共享,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整合工作自2014年起,通过5年过渡期予以完成。

三、落实重点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利于工作衔接、有利于方便群众”的原则,将土地、房屋、林地、草地、海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以及与登记工作密切相关的房屋测绘成果备案和档案管理等职责整合到国土资源部门。市、县两级要及时整合归并原来分散在各有关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明确机构性质和规格,落实人员编制,配足配强工作班子,将各相关部门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业务骨干调整到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窗口,落实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场所,做好登记资料移交工作。要尽快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省级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抓紧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制度、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各级财政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场地改造经费、数据整合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经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财政经费。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要求,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国土、建设的副秘书长及市政府法制办、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农业经济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南湖区政府、秀洲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市政府领导下,研究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制度建立及其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分管国土、建设的副秘书长及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任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制度建立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意见,起草、修订全市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协调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技术规范、信息平台建设,协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要强化协作配合,做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置,加强工作指导、业务衔接和信息共享,及时移交数据库、信息系统和档案资料等。各县级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当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嘉兴港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平湖市统筹考虑,具体工作由嘉兴港区与平湖市协商解决。市政府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度,各地要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进展缓慢、措施不力的地方,市政府将对其进行重点督导。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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