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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十三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6 16:3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十三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


嘉兴市“十三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切实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三五”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发改规划〔2014〕2477号)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专项规划编制任务和分工

“十三五”市级专项规划共安排63项(重点专项规划20项、一般专项规划29项、登记备案类规划13项、区域规划1项),明确各规划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规划的编制、起草、意见征求和论证等工作,参与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二、专项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一)突出改革创新。要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规划理念、内容和方法,把规划重点放在地方政府职责领域上,使规划更加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更加符合政府职能定位。

(二)突出问题导向。在全面梳理和评估本领域“十二五”发展总体情况的基础上,深刻把握“十三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找准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瓶颈约束,确保“十三五”专项规划的前瞻性、导向性和战略性。

(三)突出空间功能融合。按照“多规合一”理念,进一步强化和丰富专项规划在空间布局方面的内容,努力将总体目标分解到具体空间,引导本领域资源要素在空间布局内优化配置。

(四)突出规划整体性。专项规划的编制要跳出部门工作框架,既充分考虑覆盖领域内的全部内容,又要保持规划间的相互衔接和补充,确保形成有机整体。

三、专项规划编制主要内容

“十三五”专项规划要体现规划编制的规范要求,主要内容应包括趋势判断、瓶颈问题分析、发展目标、主要指标、重大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其中:主要指标要具体,应具有可达性和一定前瞻性,部分指标可展望到2030年;重大任务要明确,应包括与任务相适应的空间布局方案、重大项目的建设内容和要求、政府投资的方向和时序安排等,切实解决发展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四、专项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一)拟订草案。牵头部门具体组织专项规划的编制,参与部门积极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共同拟订、形成专项规划草案。

(二)规划衔接。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同级规划相互协调”的原则,加强专项规划与上级规划、规划纲要和城乡、国土、生态环保等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征求意见。坚持编制过程的开放性,牵头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以及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规划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未采纳的意见须作出相应的说明。

(四)规划论证。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在送审之前组织专家论证,其中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由市政府组织论证,其它专项规划由牵头单位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一并组织论证。

(五)审核与批准。专项规划报批时,牵头部门需提交规划草案,并附规划编制说明(含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专家论证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其中: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牵头部门上报市政府审批;一般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和牵头单位联合审批;登记备案规划由牵头部门自行审核发布,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六)发布与实施。除内容涉密的以外,专项规划获批后应公开发布。同时,规划编制部门要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时序进度。

五、专项规划编制时间进度要求

“十三五”专项规划一般应在规划期的第一年完成编制和报批。其中:重点专项规划应在2015年11月底前完成初稿编制,2016年6月底前按照审批程序完成意见征求、专家论证及审核发布等工作;一般专项规划和登记备案规划时间进度参照重点专项规划进行,可适当延后,但原则上应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审批印发工作。

六、专项规划编制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专项规划牵头部门要专门组建工作班子,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业务交流,确保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统筹协调。牵头部门要统筹协调规划编制工作,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规划进展情况和规划成果;参与部门要及时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并积极参与规划的讨论和修订;市发展改革委要参与各专项规划草案的专题论证,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加强经费保障。规划编制所需经费,按照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的原则,由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编制总体部署负责统筹保障,列入部门预算。


附件:嘉兴市“十三五”专项规划编制体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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