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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无违建镇(街道)”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72号)及《关于印发浙江省“无违建县(市、区)”创建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改拆〔20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实际,现将我市“无违建镇(街道)”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通知如下:

一、创建标准

(一)基本标准。“无违建镇(街道)”创建必须做到依法依规、全面覆盖、底数清楚、实事求是。“无违建镇(街道)”所辖村(社区)必须全部达到“无违建村(社区)”标准。“无违建村(社区)”标准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无存量违法建筑。全面推进“无违建村(社区)”创建工作,实现重点区域和重点类型无存量违法建筑。

重点区域无存量违法建筑是指:交通干线、主要街道两侧,主要河道及湖泊管理范围内无存量违法建筑。

重点类型无存量违法建筑是指:

(1)无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建筑。

(2)无存在严重消防和使用安全隐患或影响重大工程建设的违法建筑。

(3)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经营的违法公共建筑,无宗教违法建筑。

(4)无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至今未依法处置到位的违法建筑。

(5)无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各级督查发现但未查处、整改到位的违法建筑。

(6)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2.无新增违法建筑。全面禁止新增违法建设行为,从违法建筑产生到发现原则上不超过7日,适用即查即拆程序处理的新增违法建筑,从发现到拆除原则上不超过30日。

3.无非法“一户多宅”。1999年1月1日以后农村新建住宅而没有拆除老住宅的非法“一户多宅”得到全面依法处置。

4.拆后土地利用得到有效利用。做到即拆即清,违法建筑拆除后,建筑垃圾原则上在30日内清理完毕。规划区内按照规划逐步实施,规划区外编制完成拆后土地利用规划或地块利用方案,明确建筑地块控制指标。复垦地块有实施方案,远期实施地块编制临时绿化方案,其中复垦复绿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做到宜耕则耕,宜绿则绿,宜建则建,拆后土地利用率达到60%以上。

5.社会平安稳定。对群众信访投诉依法及时受理和规范办理,投诉问题得到依法妥善处理。无因违法建筑拆除、防控和治理工作不到位引发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有较大社会影响事件。

(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无违建镇(街道)”应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体系,做到“四个有”:

1.有完善的制度体系。

(1)落实本地区违法建筑处置配套规定。

(2)完善乡村违法建筑处置程序。对乡村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拆除、没收、缓拆等依法作出严密的程序性规定。

(3)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对“无违建村(社区)”创建工作不力、存在弄虚作假和严重失职渎职等行为作出责任追究规定。

2.有健全的规划体系。

(1)建制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70%。

(2)除下山移民等特殊情况外,实现乡规划、村庄规划全覆盖。

(3)历年卫星遥感执法监督检查违法图斑处置到位率100%。

(4)每个镇(街道)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国土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3.有完备的防控体系。建立实施“块抓条保、分级负责、综合执法、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1)建立镇(街道)、村(社区)二级网格化管理体制。每个村(社区)至少有1名网格员,负责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违法建设行为。建立以镇(街道)分管领导为辖区第一责任人的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以镇(街道)网格化管理综合指挥分中心平台,建立集事件受理、分析研判、分流处理、调度指挥、督办反馈于一体,纵向贯通、横向联通的事件处理联动体系。

(2)建立违法建筑网络化快速反应和处理机制。建立建设规划、国土等综合数据库,建立具备巡查发现、卫星遥感执法处理、案件办理等功能的“无违建”综合执法信息系统,进行实时指挥和督查。建立违法建筑处置信息互通、快速处理协作机制。每个村(社区)至少有1名信息员负责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可与网格员兼职)。

(3)加强镇(街道)综合执法平台建设,增强防违控违执法能力,全面落实镇(街道)的主体责任和执法责任,推行综合执法。

(4)建立监督举报机制,依托举报平台,畅通举报渠道,登记举报信息,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4.有规范的农民建房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农民住房“一户一宅”规定。

(1)各镇(街道)根据统一部署和规划,逐村编制农民建房实施方案。

(2)农民建房用地指标专项管理、合理配置,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切实完成省、市下达的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保障任务。

(3)简化宅基地审批程序,依法依规行使审批权限。

二、申报验收程序

“无违建镇(街道)”验收实行以村(社区)为基础、镇(街道)申报、县(市、区)初评、市考核验收、社会广泛参与的验收办法。

(一)申报。“无违建镇(街道)”实行申报制。年初,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无违建镇(街道)”创建计划,报市“无违建镇(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年初未提出“无违建镇(街道)”创建的镇(街道)不得参评当年的“无违建镇(街道)”。纳入验收计划并达到验收条件的,先由镇(街道)对“无违建镇(街道)”创建工作进行自查,经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初评后,报市“无违建镇(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验收。采用随时收到申报随时进行验收的办法,具体由市“无违建镇(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周边群众、新闻媒体代表参加验收。验收工作履行听取汇报、材料审核、现场核查、随机抽查、 评审等程序。采用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形式进行。在此基础上,提出“无违建镇(街道)”建议名单。“无违建镇(街道)”验收必须在市、县(市、区)主要媒体上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验收意见。

(三)公示。“无违建镇(街道)”建议名单报市“无违建镇(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在公示期间,发现并核实有关材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有重要事项隐瞒不报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无违建镇(街道)”创建标准情况的,撤销其本年度“无违建镇(街道)”参评资格。

(四)公布。“无违建镇(街道)”建议名单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市政府批准,予以公布。

市“无违建镇(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无违建镇(街道)”的镇(街道)所辖村(社区)随机抽查比例不少于30%,县(市、区)“无违建镇(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无违建镇(街道)”的镇(街道)所辖村(社区)随机抽查比例不少于60%。

三、动态管理制度

“无违建镇(街道)”实行动态化管理,每两年复评一次。复评标准按照“无违建镇(街道)”创建标准执行。复评合格的,保留命名;复评未达到标准或发现并核实存在以下情况的,复评不合格,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无违建镇(街道)”称号:

(一)有关材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有重要事项隐瞒不报的。

(二)复评当年违法建筑2起以上被省、市级主要媒体曝光的。

(三)存在其他不符合“无违建镇(街道)”创建标准情况的。


附件:嘉兴市“无违建镇(街道)”验收评审表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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