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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嘉兴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6 14:15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切实确立企业投资的主体地位,积极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5〕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嘉兴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核准目录按核准权限分为市级核准和县(市、区)核准。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生物质发电项目和玉米深加工项目,分别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发改办能源〔2014〕3003号和发改办产业〔2015〕10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用海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域使用、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要求,市级部门及各县(市、区)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对于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以及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项目,严格控制或禁止投资。

五、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金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

六、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要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同监管,做好配套管理权限下放工作,改进管理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七、国家核准、备案的项目按照国发〔2014〕53号文件规定执行。省级核准的项目按照浙政发〔201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方式,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之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要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建立有关行业的能耗、污染物排放、安全和单位用地面积投入产出等准入标准,建立巡查抽查、信用承诺、事后惩戒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备案项目的土地使用、海域使用、资源利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实施有效监管。各级企业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项目备案信息报送省级企业投资主管部门。

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参照本核准目录执行。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核准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嘉兴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嘉政发〔2014〕67号)即行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


嘉兴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一、市级核准

(一)农业水利

1.水库:除国家、省级核准的项目外,市管河流或者跨县(市、区)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由市级核准。

2.其他水事工程:除国家、省级核准的项目外,跨县(市、区)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市级核准。

(二)能源

3.热电站:除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外的热电项目,依据省级热电联产规划,由市级核准。

4.风电站:50兆瓦以下的风电项目,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以及省级批准的专项规划(计划),由市级核准。

5.电网工程:除国家、省级核准的项目外,市级投资的11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跨县(市、区)的11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由市级核准。

(三)交通运输

6.公路:除国家高速公路网、普通国道网、普通省道网、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外,跨县(市、区)的公路项目,由市级核准。

7.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国家、省级核准的项目外,跨县(市、区)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市级核准。

8.内河航运:除国家、省级核准的项目外,跨县(市、区)的航道项目,由市级核准。

(四)城建

9.其他城建项目:除省级核准的项目外,跨县(市、区)的城市快速路、城乡供水、污水处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项目,由市级按照省级专项规划(计划)核准。

(五)社会事业

10.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家、省级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外,隶属于市级管理的项目,由市级备案。

(六)外商投资

11.跨县(市、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市级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属于市级核准第一条至第五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市级核准的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县(市、区)核准

(一)农业水利

1.水库:除国家、省级、市级核准的项目外,县管河流或者县(市、区)域内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由县(市、区)核准。

2.其他水事工程:除国家、省级、市级核准的项目外,县(市、区)域内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县(市、区)核准。

(二)能源

3.电网工程:除国家、省级、市级核准的项目外,县(市)域内的11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由县(市)核准。

(三)交通运输

4.公路:除国家、省级、市级核准的项目外,县(市、区)域内的公路项目,由县(市、区)核准。

5.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国家、省级、市级核准的项目外,县(市、区)域内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县(市、区)核准。

6.内河航运:除国家、省级、市级核准的项目外,县(市、区)域内的航道项目,由县(市、区)核准。

(四)城建

7.其他城建项目:除省级、市级核准的项目外,县(市、区)域内的城市快速路、城乡供水、污水处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项目,由县(市、区)按照省级专项规划(计划)核准。

(五)社会事业

8.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家、省级、市级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外,隶属于县(市、区)管理的项目,由县(市、区)自行规定核准或者备案。

(六)外商投资

9.县(市、区)域内,《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县(市、区)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属于市级核准第一条至第五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县(市、区)核准的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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