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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06 11:04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精神,加快建立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与管理

(一)基金设立。设立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应急救助资金的募集以及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政府组织设立,主要承担应急救助资金的募集和向市级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各地要将疾病应急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款项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红十字会负责接收社会各界捐赠款项。

(三)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卫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由市红十字会专户进行核算。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金经办机构,坚持公开、透明、专业、规范原则,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救助等政策的衔接,杜绝应救不救以及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行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基金监管。各地要成立由卫计、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管基金运行等。

基金运行实行独立核算,并依法接受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项、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二、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范围、支付程序与定点医疗机构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拨付应急救助资金。

(二)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支付程序。

1.救助申报。医疗机构应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

2.身份认定。由卫计部门牵头,会同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

3.资金核报。基金经办机构受理医疗机构提交的疾病应急救资金申请后,对提交的申请进行稽核,形成稽核报告。由卫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公安、民政、社保、基金经办机构等部门,每半年对疾病应急助救助案例进行审核并确认救助金额。

4.资金拨付。基金经办机构将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资金核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申请支付,同级财政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或通知接收捐赠资金单位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

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按年度进行预拨。

5.资金追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三、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机制

(一)相关部门职责。

1.市公安局: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经办)机构核查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身份。

2.市民政局:协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做好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按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

3.市财政局:合理安排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和基金管理部门的工作经费,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送预决算报告,及时拨付审核后的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

4.市人力社保局: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衔接,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5.市卫计委:负责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对疾病应急医疗救助案例进行审核并确认救助金额。负责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及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6.市审计局: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资、使用情况的审计和医疗机构追偿医疗费用情况的审计调查。

7.市红十字会: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

8.市社保事务局:做好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配合相关部门对救助对象个人信息的鉴别和稽核工作。

9.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监分局:配合做好由民政部门、基金经办机构开展的鉴别和稽核工作。

(二)医疗机构职责。

1.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当尽快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有负担能力的患者要及时追偿治疗费用。

3.协助符合条件的患者按程序向有关救助机构等申请救治费用。

4.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公示。

5.严格控制医疗费用,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三)基金经办机构职责。

1.负责受理医疗机构提交的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请,对医疗机构在救助对象、合理用药、合理检查、资金追偿等方面进行稽查,形成稽核报告,并报告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拨付至各医疗机构。

3.协助医疗机构对有负担能力的患者追偿治疗费用。

4.其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等。

四、疾病应急救助的组织实施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机制。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政策研究和推动落实等工作。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体系,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把握好政府引导与发展社会医疗慈善、基金管理与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让有需要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治。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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