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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军分区 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6 09:26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军分区

2015年7月9日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征兵宣传教育

(一)完善宣传机制。要高度重视征兵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宣传网络,形成宣传、教育、民政、兵役机关等部门协作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要把征兵工作宣传列入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计划,纳入高校国防教育、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纳入高中段学校及初中、小学国防教育,广泛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和征兵政策法规咨询。要规范国防教育的组织实施和内容,加强公民依法服兵役教育。

(二)拓展宣传渠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兵役机关和高校要充分挖掘属地宣传资源,军地联动开展好征兵宣传,积极营造“依法征兵、参军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每年5月第二周为全市大学生“征兵宣传周”、7月为全市“征兵宣传月”。年度征兵工作期间,《嘉兴日报》等报刊开辟征兵工作专栏;各级“政府网”、“嘉兴国防教育网”及学校“校园网”开设征兵工作网页;嘉兴电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在重要时段插播征兵宣传标语和专题宣传片;移动电视、公益LED屏和邮政、移动、电信、联通等发放征兵宣传资料、播报征兵宣传标语、群发征兵宣传短信。各类学校要普遍开展“军人荣誉墙”建设。

(三)营造拥军氛围。积极倡导“一人当兵、全家光荣”的好风气,当地政府要为入伍青年家庭发放“光荣军属”牌匾,报送立功喜报。每年“八一”节前,市、县(市、区)两级主要媒体要宣扬立功受奖的入伍青年。每年“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镇(街道)、行政村(社区)领导要安排时间专门走访慰问退役士兵和服现役士兵家庭。

二、进一步完善征兵优抚安置政策

(四)优惠招考录用政策。在本市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和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聘时,根据省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可推出一定数量的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事业编制和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岗位,招聘录用退役士兵。招考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等岗位时,根据省有关规定和岗位实际需求情况,重点面向全日制大学毕业的退役士兵招考。在行政村民兵连长选配、社区招聘工作人员时,要把退役士兵作为主要对象,退役大学生士兵在3年内参加大学生“村官”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大学生士兵被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村官”、社区工作人员的,其军龄按连续工龄计入实际工作年限,由录用单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时,根据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加分政策。

(五)提高艰苦地区优待标准。进藏义务兵家庭按照内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3倍发放。入伍后部队调防至西藏地区执行任务6个月以上的士兵,按照进藏兵标准享受家庭优待和安置政策,具体享受时间按照实际执行任务时间计算,由所在部队团(含)以上单位出具证明。凡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09〕1110号)、《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09〕111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地区三类区以上和特类岛屿内服役的义务兵,服役(6个月以上)期间,其家庭优待金按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倍发放。具体服役地区及时间由所在部队团(含)以上单位和入伍地县(市、区)人武部出具证明。

(六)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在我市应征入伍的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含往届毕业生)和入学前户籍在本市的在校大学生(上述大学生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录取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批准入伍后,给予每人1.5万元的奖励;入学前户籍非嘉兴市的在校大学生批准入伍后,给予每人2万元的奖励。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大学生被批准招为士官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办理入伍手续后发放一半,其余部分在次年年底前发放完毕)。入学前户籍在本市的大学生,退伍后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标准发放一次性助学补助金。对到西藏和新疆部队服役的,给予2万元生活补助。以上奖励经费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财政承担,由各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入学前户籍在嘉兴经济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的在校和应届毕业大学生入伍后,奖励经费由嘉兴经济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负责发放。入学前户籍非嘉兴市的在校和应届毕业大学生入伍后,奖励经费由批准入伍地政府负责发放。

(七)规范优先征集条件。按照“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新一代革命军人要求,优先征集高学历、应届毕业生、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和行业典型等先进青年,努力为部队输送听党指挥、素质过硬、敢于担当、品德高尚、行为端正的优秀人才。对新考(招)录公务员、国有事业单位和社区工作人员、“村官”的男性青年优先纳入征集范围,对体检和政审合格的优先批准入伍,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进藏进疆服役的,服役年限等同工作经历并计算工龄。

(八)改进安置政策。按照《嘉兴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嘉政办发〔2010〕154号)要求,扩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对退役士兵的招生规模,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自愿报名,自主选择专业(工种),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三、进一步加大依法征兵力度

(九)查验《公民兵役证》。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录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办理出国出境,以及驻嘉各高校大一新生入学时,必须查验本市籍新兵的《公民兵役证》,凡证件不全的适龄青年,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后,凭《公民兵役证》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十)严格征兵执法。兵役执法工作纳入同级人大监督工作范畴,主动接受人大定期或不定期对兵役登记工作、《公民兵役证》使用、拒绝或逃服兵役人员处罚以及各县(市)区落实优抚安置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93号)和《嘉兴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嘉政发〔2005〕75号)等精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对征兵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拒不承担、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或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对拒绝或逃服兵役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在2年内不得招录为国有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属地保障原则,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宣传、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和高中以上学校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也应纳入部门和学校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建立高校征兵经费专项补助,根据嘉兴市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每年征集大学生入伍(含招收士官)的实际数量,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征兵办统一汇总,报当地县(市、区)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每人不少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各高校工作经费补助,专项用于兵役征集工作。各县(市、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财政部门于次年6月底前补助到位,补助经费保障参照第六条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征兵工作组织领导

(十二)加强征兵机构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征兵工作办公室,其人员组成以兵役机关为主,同级宣传、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要制订工作规程,建立日常办公和培训考核制度,确保征兵工作顺利开展。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要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并落实专人负责征兵工作。

(十三)建立健全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完成年度征兵任务、保证新兵质量作为政治任务,纳入党管武装、“双拥模范城”评比、军地各级领导干部目标考核内容。对完不成年度征兵任务或出现责任退兵的,在党管武装考核和“双拥模范城”、征兵工作先进单位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意见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兵役机关以及市政府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意见抓好执行,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兴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进藏兵征集工作的通知》(嘉政发〔2002〕78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兴军分区关于做好进藏兵征集工作的通知》(嘉政发〔2007〕10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和应届毕业大学生征集入伍后优待政策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军队艰苦边远地区(三类以上)划分表

              2.军队驻防特类岛屿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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