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水泥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水泥行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水泥行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市经贸委 市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四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建材工业转型升级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09〕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水泥工业转型升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7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发〔2009〕38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2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水泥行业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产业集中度。改变当前我市水泥企业规模偏小、分布偏散、集中度偏低、竞争力受限的状况,着力推动有实力的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和向外拓展等方式,做大做强,充分发挥规模效应,提高产业集中度,以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引领水泥行业发展。 二、控制产能盲目扩张。原则上暂停审批新上水泥项目。对确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浙江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年本)和全市水泥行业转型升级总体要求,并按照“合理布局、控制产能、等量淘汰、适度发展”的原则进行审批。同时,严格遵照国家和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相关规定,报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申报项目时,企业除应具备项目核准所必需的文件外,还需出具产能等量淘汰或置换承诺意见。项目核准有效期为两年,建设期超过两年需要重新核准。严格查处违反规定擅自建设的水泥项目,并在生产许可证审查时一律不予出具产业政策审查意见。 三、加快落后产能淘汰。严格执行《浙江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年本)》,到2012年底,逐步淘汰直径2.4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凡未取得水泥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由当地政府依法查处。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市经贸委《关于下达嘉兴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通知》(嘉经贸行业办〔2009〕222号)有关要求,扎实推进淘汰工作。对达到关停期限的企业,一律停止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并根据淘汰时限,变更或注销相关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要求,对限期淘汰类设备加大实施差别电价力度。 四、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对淘汰落后产能,在原厂区范围内转产的企业,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收取土地价款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报批过程中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减免政策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提升创新能力。一是鼓励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水泥生产企业开展科技合作,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开发投入。积极依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开展水泥生产原料、配方和混凝土应用等的研究。二是鼓励管理创新。水泥生产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状况,建立和完善经营管理信息化系统,改进和优化企业管理工作程序,促进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的创新,提高快速响应市场的能力和企业运营效率。三是鼓励人才培养。水泥生产企业要重视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引进和培养,采取多种途径,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六、提高水泥品质。水泥生产企业要着重抓好“两个加强”,一是加强生产过程管理。改进生产工艺,增强水泥产品对各种混凝土使用环境的适应性,提高水泥产品质量。鼓励水泥生产企业对生产设备和设施进行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完善均化设施,提升生产控制系统的准确性和智能化水平。二是加强质量管理。按照《浙江省新型干法水泥企业管理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水泥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检验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水泥质量检验和过程质量控制水平;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质量要求,强化水泥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把出厂质量检验关,杜绝不合格水泥流入市场,特别要防范使用工业废渣生产的水泥带入有毒有害物质,确保水泥质量安全可靠;发挥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的优势,加大高品质水泥的生产,提升企业和产品的品牌形象。 七、加大节能降耗工作力度。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7〕63号)要求,到2010年底,所有新型干法窑全面实施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实现最大限度的余热利用,降低水泥生产能源消耗。充分发挥市节能办和市节能协会的作用,加强节能信息发布,结合年度节能宣传月活动,大力推广应用以降低粉磨电耗为重点的节能技术和设备,鼓励企业采用辊式磨、辊压机以及其他预破碎技术和装备。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加强对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渣及可燃废弃物、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处理的应用,发展循环经济。引导和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强对企业用能监管,加大用能执法和管理力度,严格执行《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强制性地方标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用能行为。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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