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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07 16:40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巩固基层卫生综合改革成果,构建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新机制,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 “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精神,针对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现就健全完善我市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新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针对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机构补偿、运行、药品供应、人事制度、收入分配、资源配置等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到2015年,全市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达标率达到95%以上,基层医疗机构门急诊总量占当地门急诊总量比例达到60%以上,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0%以上,区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建立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

二、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二)明确基层医疗机构规模功能。坚持一个镇(街道)办好一所基层医疗机构,并根据行政区划和居民集聚情况,按照甲、乙等级医院的规模功能进行规划建设。基层医疗机构要与社区(村)卫生服务站实行紧密型、一体化管理。到2015年,全市基层医疗机构甲等医院比例达到50%以上。

(三)完善基本药物目录。为满足群众用药需求,方便当地群众就近配药,基层医疗机构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统一增补的目录外药品品种基础上,可结合实际,完善基本药物目录。其中,基层医疗机构二级乙等医院按规定可执行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目录;基层医疗机构甲等镇卫生院(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依托医疗技术联合体,选择增加一部分慢性病、老年病、特色专科药品,抗生素类药要符合临床应用分级管理要求。鼓励县级及以上医院使用当地基层医疗机构的用药目录,提高与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品种的匹配率。

(四)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1.鼓励三级医院实施全面托管式合作办医模式。充分发挥三级医院的积极性,推动建立以提高合作医院的服务能力水平和吸引力为核心、以社会经济效益为纽带、可持续发展的全面托管式合作办医模式,推进三级医院优质资源下沉到基层医疗机构。

2.完善区域医疗联合体合作机制。鼓励区域内龙头公立医院联合其他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区域内基层医疗机构组成医疗联合体,探索县、镇、村一体化管理试点。联合体内实行预约诊疗、分级诊疗、双向转诊、远程会诊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基层医疗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增挂上级医院分院牌子,选派技术人员定期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上级医院可指派专人到基层医疗机构担任副院长等职务,委派管理和技术团队从事医院管理和开展巡诊、门诊、查房、手术等。组成医疗联合体后,基层医疗机构的办院主体、承担任务、职工身份、行政隶属关系不变,所在地政府的财政保障和监管责任不变。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要充分发挥市级医疗机构的龙头作用,完善与县(市)医疗机构的技术支持机制,深化与市本级基层医疗机构紧密型合作的医疗联合体合作机制。

3.建立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加快制订分级诊疗标准,推进基层医疗机构首诊负责制,推行医务人员多点执业制度,探索与居民签订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等医疗服务协议。充分发挥医保政策的导向作用,提高基层医疗机构诊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引导小病上基层医院、大病转上级医院,合理分流病人。到2015年,基层医疗机构的床位使用率达到50%以上。

(五)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基层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全辖区内老年人健康档案,对6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免费健康体检,定期上门为老年人开展体格检查以及生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健康指导。到2015年,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0%。

(六)探索医养结合新模式。基层医疗机构要结合当地养老服务体系规划,配置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并积极探索与周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有偿服务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老年人住院报销比例,减轻老年人就医康复负担。

三、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

(七)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基层医疗机构的人员编制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的管理方式。完善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入编政策和管理办法,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职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

(八)完善绩效分配机制。

1.调控绩效工资水平。为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各县(市、区)要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增收节支,对业务发展较好、医疗服务能力较强、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基层医疗机构,在确保事业发展和预算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其绩效工资可在辖区事业单位工资基准线水平的基础上上浮20%~30%。上浮部分绩效工资额度的经费在收支结余中列支。

2.搞活绩效工资分配。坚持“优劳多得、按绩定酬”的原则,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在绩效工资总额内搞活分配,进一步扩大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自主决定绩效工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在绩效工资总额内,其比例结构可不受限制,切实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在内部分配中的主导作用。

3.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创新基层医疗机构考核制度,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工作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按照不同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及创造的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工资、调整岗位、解聘续聘等依据。各县(市、区)每年要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绩效工资总额、财政补助等挂钩。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单位,次年可发放绩效考核奖,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绩效考核奖总额度由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总人数确定,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九)建立基层医务人员保障机制。为鼓励医务人员到基层工作,切实解决基层医务人员生活工作困难等实际问题,对到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艰苦岗位工作的医务人员给予一定补助。对从事基层卫生工作满30年以上的退休人员,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

(十)提高高校医学毕业生保障待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浙卫发〔2013〕9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四、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

(十一)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运行补偿政策。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基层医疗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机制,将基层医疗机构债务化解、人员经费(含离退休人员经费)、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补助资金实行县(市、区)级统筹、年初预算、按季预拨、年底结算的方式,同时加强资金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保障经费。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增长机制,增长幅度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增幅同步。自2013年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常住人口不低于35元的标准由当地财政安排,到2015年达到人均40元以上。市本级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安排继续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先预拨后考核结算的方式,不得与经常性补助经费和绩效工资总额相抵。

(十三)完善基层医疗机构激励措施。基层医疗机构可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引导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根据基层群众的健康需求,延伸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模式,在为群众提供服务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各县(市、区)每年要对业务运行良好、医务人员工作热情高、群众就医满意度高和同行公认度高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激发基层医疗机构创新发展动力。对被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的单位可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基层特色专科(专病)”、“基层重点学科”的单位可分别给予不低于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各县(市)奖励经费自行筹措,市本级奖励经费按市、区财政各50%的比例筹措。

(十四)落实老年人康复保障经费。各县(市、区)要落实老年人康复服务必需购置的设备经费,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老年护理队伍的培养与建设,开展老年护理队伍规范化培训,建立一支基层医疗机构护理人员与社会志愿服务者相结合的老年康复护理队伍。培训经费由当地财政落实。

五、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

(十五)按照“统一组织规划、统一技术规范、统一建设内容”的要求,完善区域卫生信息系统。加强市、县二级卫生信息平台间互通共享对接,全市统一建设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系统、医疗急救系统和应急指挥系统。完善县(市、区)域的医疗业务系统(HIS)、健康档案系统、健康体检系统、合作医疗系统和公共卫生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区域临床检验、影像系统。到2015年,全市各基层医疗机构与县级及以上医院、公共卫生机构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六、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内部运行管理

(十六)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基层医疗机构院长(主任)的选配和管理,建立基层卫生机构负责人准入制度,实行院长(主任)任期目标责任制,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制。扩大基层卫生机构负责人管理自主权,建立责权利一致的管理机制。

(十七)加强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严格技术准入管理,开展与医疗机构级别、服务设施设备、卫技人员资质条件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和病案管理,提高处方质量、病历质量、护理质量。开展医护人员业务培训及岗位训练,增强工作技能。

(十八)推进示范基层医疗机构创建。基层医疗机构要以创建等级医院和国家、省、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为抓手,进一步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积极创建一批具有特色和优势的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和“基层重点学科”,增强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支撑力、区域辐射力和影响力。到2015年,力争成功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5家以上,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10家以上,市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20家以上,市级及以上“特色专科(专病)”、“基层重点学科”20个以上。

七、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十九)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监管。各级卫生部门要对过度医疗、滥用抗生素、推诿病人、虚报门诊量、分解门诊次数、超范围手术等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十)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督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由卫生、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考核组织,制订绩效考核办法,每年度进行考核。各级卫生部门要对基层医疗机构建立督查制度,对其工作数量、工作质量、群众服务满意度等定期督查。要充分发挥各专业质控中心的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专项督查,督查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机构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与医务人员的绩效收入相挂钩。

(二十一)加强医务人员职业素养的教育。重视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加强基层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倡导基层医务人员尊重患者、理解患者、主动为患者着想的理念,促进基层医务人员与居民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八、明确工作职责

(二十二)加强部门工作职责。各地医改办负责牵头基层医改工作,统筹规划,部署协调,稳步推进;财政部门负责制订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政策、补助办法和监管措施,确保各项财政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核定;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额的核定,完善老年人医保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向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的相关工作,落实老年人的保障待遇;卫生部门负责基层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严格机构、人员、技术的准入,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基层医疗机构改革成效;科协部门负责健康知识普及和科学用药的宣传科普。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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