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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07 16:49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嘉委〔2011〕5号)精神,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围绕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建立并实施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即: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入河排污总量)。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考核责任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科学发展,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坚持节水优先,强化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建立覆盖全市各县(市、区)的“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以2010年为基准年,至2015年末,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21.3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下降25%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25%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49以上,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20%以上。南湖区、秀洲区、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全市基本形成节水型社会格局,初步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到2020年,全市较为完善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建立,节水型社会基本建成,水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用水效率和效益不断提高,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四、重点任务

(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1.严格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依法科学决策,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和防洪(潮)要求相适应,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规划不得批准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未依法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强化水资源论证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制度。

2.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确定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订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节水高效项目通过区域内部调整、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水量置换等方式解决用水问题;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鼓励各地通过节约用水、水权转换、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提高用水效率。

3.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开展取水户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力争到2015年,实现取水许可审批和发证率达到100%,规模以上非农业取水户计划用水管理率达到90%,并逐步将公共用水大户和大中型灌区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淘汰目录的,或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4.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非居民用水户在用水计划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或水费;超过计划用水的,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费或水费。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禁挪用。

5.加大地下水管理力度。在地表水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禁止取用承压地下水。严格执行杭嘉湖地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加大非法开采地下水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快建设全市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

(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1.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各地要结合本地用水效率控制指标,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用水方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大力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服务业,要严格控制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加强区域节水评估工作,实行水资源红黄蓝管理制度。

2.强化节水监督管理。建立取水户实时监控名录,抓好取水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对公共制水企业、自备取水大户和限额以上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户实行强制性取水在线监控,对超过用水计划及定额标准的用水单位依法核减取水量。严格节水“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开展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和工业企业水平衡测试工作。

3.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制订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公布有关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建立市场准入机制,推进节水器具标准化建设和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加大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力度,加快灌区节水改造,扩大管道输水和喷微灌面积。加强灌溉试验工作,建立灌区墒情测报网络,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推广先进的节水和污水处理回用技术,加大对高耗水、高污染行业、重点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新建项目和公共设施应使用节水器具,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

4.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完善分类水价制度,建立健全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水价形成机制,发挥水价的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实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不含农业用水)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阶梯式水价递增部分和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收入缴入财政专户,主要用于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技术研究和推广、节水设施改造和建设、水平衡测试、节水管理和奖励等工作。

5.鼓励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制订节水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发展中水回用、海水淡化、分质供水、雨水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分质供水和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水资源紧缺地区,新建大型公建设施及一定规模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工程。加快节水示范工程建设,建立节水激励机制,促进节水事业和节水产业发展。

(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1.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建立重要区域水质自动预警体系。各级政府要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河湖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对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上收一级,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或水功能区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

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政府负责和部门协作机制。以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为核心,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机制,通过水源地污染综合整治、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应急预案等工程实施,建立完善的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完善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体系,全面落实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监测体系。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完善备用水源地保护制度。通过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并落实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到2015年,基本解决全市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及供水安全保障问题。到2020年,深化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方案,完善生态修复和污染防治工程,影响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源得到控制,饮用水水源水质得到进一步改善。

3.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严禁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河湖水域,实行占补平衡,维持一定的水面率、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加强对重要生态保护区、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流域重要河道和湿地的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定期组织开展重要河湖的健康评价,积极探索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四)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制度完备、设施完善、用水高效、生态良好、持续发展”的要求,到2015年,南湖区、秀洲区、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全市建成一批节水型示范灌区、企业、学校、社区等,基本形成节水型社会格局。

五、工作职责

(一)市水利局:负责建立全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监控能力体系,科学制订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规划;建立和完善全市水资源监测站网,推进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的落实;指导各县(市、区)具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有关指标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做好水资源条件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适应性的科学论证和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审批项目涉水要件的审查工作,严把涉水、涉污项目审批关;做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协调工作;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适时调整城乡供水价格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协助做好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其他有关工作。

(三)市经信委:负责落实工业行业用水效率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做好节水工作;规范计划用水管理,指导开展工业行业开发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工业用水定额修编工作;指导各工业园区制订节水规划,研究推广工业节水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协助做好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其他有关工作。

(四)市教育局:负责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及直属单位节水工作管理,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节水制度到位。

(五)市监察局:负责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监察和督促工作。

(六)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央、省关于水资源费使用的政策规定,确保水资源费用于全市水资源的节约、保护与管理工作;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协助做好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其他有关工作。

(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地面沉降的综合防治和监测管理工作,规范采石、采矿等开采行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落实水源保护区的各项政策;协助做好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其他有关工作。

(八)市环保局:负责协同市治水办做好全市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治理等工作,加强行政交接断面和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三同时”管理制度;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力度,及时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协同做好污水处理和污水管网延伸工程;协助做好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其他有关工作。

(九)市建委:负责做好城市节水建设各项工作,指导城镇节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落实城市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制度;指导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开展城镇供水管网、生活用水水平衡测试;做好节水器具市场推广工作,淘汰市场高耗水器具,指导居民生活小区节水器具使用示范及节水经验推广;做好城市污水设施建设规划;协助做好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其他有关工作。

(十)市农业经济局:负责全市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等工作,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选育及推广优良品种;实施农村污水处理沼气工程、农药污染防治工程,降低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加强水源保护区生态建设,加强以水源涵养林为重点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提高森林覆盖率和绿化率,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协助做好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其他有关工作。

(十一)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城乡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监测;做好水污染等涉水突发公共事故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监测和医疗救护工作;加强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理和医疗废水达标排放监督。

(十二)市审计局:根据市政府和省、市审计机关的要求,负责水资源管理相关项目和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

(十三)市统计局:负责协调全市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及相关指标的统计分析工作;统一核定、管理、公布有关统计资料。

(十四)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负责指导所辖区工业企业的节水工艺技术改造工作,建设节水型示范工业园区;配合实施园区纳污管网延伸工程。

(十五)嘉广集团:负责做好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推广运用节水新技术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十六)市质监局:负责节水计量器具检定和监督,配合做好节水示范项目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其他有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水资源管理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总责。要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并实行严格问责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各项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逐年确定年度目标和任务,报市水利局备案;同时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

(二)严格落实责任。市水利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合力而为,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市水利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工作,对各县(市、区)落实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当地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生态保护财政转移支付、水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力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可酌情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形式进行督促。

(三)健全监控体系。加强全市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全市水资源监测网络。加强取水户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完善重要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网络建设。加快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建设和跨行政交接断面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机动监测能力。进一步完善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相适应的监控体系。建立规范的水资源管理统计制度,加强水资源公报等水资源信息发布,强化公共监督。

(四)完善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统筹协调上下游产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保护有关事宜。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综合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五)强化资金投入。各地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不断加大公共财政对水资源管理的投入力度,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工作经费。

(六)提升管理能力。各地要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落实水资源监督管理和节约用水管理责任,培养、引进和用好水资源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构建水资源管理创新团队。加强培训教育,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各类涉水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七)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将水情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纳入党校和行政学院教育内容,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公众参与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嘉兴市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2015年)及责任单位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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