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08 15:41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3日 嘉兴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指挥机构 2.2 扑火前线指挥机构 2.3 专家组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与监测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市指挥部应对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总结与报告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物资保障 7 附则 7.1 相关说明 7.2 预案管理 7.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确保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快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森林火灾的性质、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各级、各部门(单位)落实各项责任制。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政府领导负责制。市政府是应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必要时,请求省森林消防指挥部给予协调和指导。 (3)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尽职尽责、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确保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快速响应、保障有力。 (4)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指挥、合理施力、确保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设施安全和森林资源安全。 (5)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社会防火意识,落实森林火灾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和物质储备,切实做到常备不懈、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结合我市森林资源实际,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30公顷以下,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30公顷以上,或者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50人以上。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森林消防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消防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嘉兴军分区有关领导、市农业经济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农业经济局(林业局)、嘉兴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电信嘉兴市分公司、武警嘉兴市支队、市消防支队等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1)市农业经济局(林业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扑救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组织林业系统做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的宣传、教育等工作;督促检查森林消防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2)嘉兴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协助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协调驻嘉部队增援扑救行动。 (3)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和扑火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在各类学校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在学校周边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师生和学校其他人员安全转移。 (5)市公安局:负责指挥事发地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交通管制、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必要时派出公安民警协助扑火行动。 (6)市民政局:负责需要紧急转移灾民的临时安置和灾后生活救济,做好公墓森林消防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各级政府按照分级负担原则,落实森林消防演练、物资储备、火灾扑救等所需资金。 (8)市建委:负责城市园林、绿地的森林消防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扑救人员、物资运输等车辆的协调调度。 (10)市卫生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必要时派出医疗小组到达火灾现场开展救治。 (11)市旅游局:负责做好旅游风景区的森林消防教育、宣传和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及时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 (12)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林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用火,参与涉及相关企业生产安全的较大和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处理情况。 (13)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森林火灾发生后,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14)电信嘉兴市分公司:负责保障森林火灾发生期间的通信畅通。 (15)武警嘉兴市支队:负责指挥所属武警力量支援扑火救灾工作,组织指导秦山核电基地武警森林消防队的训练、扑救等工作。 (16)市消防支队:负责协助指导森林火灾预防,参与森林火灾扑救。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经济局(林业局),承担市指挥部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农业经济局(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市)、镇(街道)两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 2.2 扑火前线指挥机构 市指挥部在启动森林火灾应急I级响应后,成立市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机构,负责现场指挥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行动,并根据需要在现场设立调度指挥、综合保障、治安管理、善后处置等工作组。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市指挥部启动森林火灾应急I级响应告知函后,要按照预案和各自职责,派员参加扑火前线指挥机构工作。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和指挥。 2.3 专家组 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必要时参与重大、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行动。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与监测 森林火险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上级提供的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要及时核查和反馈监测情况,掌握火情动态。森林火灾发生地要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一旦发现新的火情要及时报告。 3.2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要按照《浙江省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准确、规范逐级上报森林火灾信息。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县(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在核实情况后,应立即报告市指挥部: (1)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高保护价值森林安全等森林火灾; (4)超过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结合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实际,及时调整扑火指挥机构和力量。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4.2.1 扑救火灾 森林火灾发生时,事发地政府和基层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武警、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现场指挥人员要认真分析火场态势和地理环境,合理布置,科学指挥,确保扑火人员生命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其他不宜救险的人员参加扑救,上列人员自发参加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以劝阻。 扑救森林火灾,要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执行。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疏散和安置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森林火灾中如有人员伤亡时,要迅速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治疗;对重伤员,必要时实施异地救治。要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和抚恤等。 4.2.3 保护重要目标 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森林受到火灾威胁时,要迅速调集森林消防队伍,采取开设阻隔带、清除障碍物等应急措施,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军事目标、核电站、油库、液化气站、加油站、炸药库、变电所等重要设施目标周围必须安装森林消防栓,建设生物防火林带或工程阻隔带。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急开设的阻隔带应符合安全距离要求,宽度一般为50米以上。 4.2.4 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2.5 信息发布 按照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和信息发布的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2.6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经检查验收,确认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7 应急终止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市指挥部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Ⅲ级、Ⅱ级、Ⅰ级等3个响应等级。 4.3.1 Ⅲ级响应 4.3.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Ⅲ级响应: (1)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且仍未有效控制的; (2)明火超过6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4.3.1.2 响应措施 (1)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 (2)加强对森林火灾扑救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Ⅱ级响应 4.3.2.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Ⅱ级响应: (1)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且仍未有效控制的; (2)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森林火灾仍未扑灭的; (3)明火超过12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明火超过6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3.2.2 响应措施 (1)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县级指挥部的请求,协调相邻县级指挥部派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扑救; (3)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3 Ⅰ级响应 4.3.3.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Ⅰ级响应: (1)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30公顷,且仍未有效控制的; (2)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森林火灾仍未扑灭的; (3)明火超过24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明火超过12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3.3.2 响应措施 (1)市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火灾现场指挥扑救; (2)由副总指挥和相关成员单位领导组成市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机构,各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3)协调做好跨区支援力量调动和扑救物资调拨; (4)根据需要,请求省森林消防指挥部派出专家或应急队伍给予指导、支援扑救。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县级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以及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政府和市指挥部提交调查报告,并按要求建立火灾档案。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共同的上一级林业部门协调。必要时,由市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5.2 总结与报告 扑火工作结束后,森林火灾发生地县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要及时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按规定时限上报当地政府和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向市政府和省森林消防指挥部上报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和调查报告。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火灾肇事者,依法进行查处;对在火灾事故中失职渎职的人员,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森林消防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以受过培训的群众义务扑火队、当地干部职工、企业应急队伍等扑火力量为辅。加强与武警、民兵预备役在队伍培训、装备建设等方面的协作。 需要跨县(市)增援扑火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县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经市指挥部批准,实施跨县(市)增援。必要时,按有关程序规定商请驻地武警、民兵预备役等力量支援。 6.2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和信息保障。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前线指挥所需的通信网络。市、县两级气象部门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气象服务。必要时,市指挥部邀请森林消防专家为扑火行动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6.3 物资保障 市、县、镇三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要根据各自区域内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各类机具装备性能良好。 发生森林火灾时,要先使用当地森林消防储备物资。储备物资不足时,上一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可以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消防储备物资。应急食品、药品和其他后勤物资,由当地政府统一协调并提供保障。 县级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照市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行动预案执行。 7 附则 7.1 相关说明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农业经济局(林业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相关县(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市指挥部备案。市指挥部适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作者: 信息来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