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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8 15:49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7日

嘉兴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灾害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技术支撑机构

2.4  专家咨询机构

2.5  县级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4.2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4.3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4  信息报送与处理

4.5  指挥与调度

4.6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4.7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4.8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减灾救灾

5.2  救济救助

5.3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5.4  渔业生产

5.5  社会保险

5.6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组织与队伍保障

6.3  物资与装备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表彰奖励

7.3  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相关说明

8.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市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高效有序开展海洋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发生的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1.4  灾害分级

1.4.1  风暴潮、海啸灾害分级

参照《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根据风暴潮、海啸灾害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本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风暴潮、海啸灾害。即风暴潮、海啸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对本市沿海地区50平方公里以上区域的经济社会、群众生产生活、海洋生态环境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2)Ⅱ级(重大)风暴潮、海啸灾害。即风暴潮、海啸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或对本市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或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3)Ⅲ级(较大)风暴潮、海啸灾害。即风暴潮、海啸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或对本市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或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较大损坏,或较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4)Ⅳ级(一般)风暴潮、海啸灾害。即风暴潮、海啸对本市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定影响和经济损失。

1.4.2  赤潮灾害分级

参照《赤潮灾害应急预案》,本市赤潮灾害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赤潮灾害。即在我市管辖海域内发生500平方公里以上面积的有毒赤潮;或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2)Ⅱ级(重大)赤潮灾害。即在我市管辖海域内发生200平方公里以上、500平方公里以下面积的有毒赤潮;或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3~5人。

(3)Ⅲ级(较大)赤潮灾害。即在我市管辖海域内发生100平方公里以上、200平方公里以下面积的有毒赤潮;或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下。

(4)Ⅳ级(一般)赤潮灾害。即在我市管辖海域内发生赤潮引起的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小于Ⅲ级,但造成了一定影响和损失。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单位)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沿海地区县级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及所管辖海域内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支持、指导和督促沿海地区海洋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快速反应,果断决策。发生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时,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迅速响应、联合行动,及时获取充分、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减少危害和影响。

(3)整合资源,加强合作。要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加强各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海洋灾害信息共享、网络互联、科学有效的防范体系,确保海洋灾害得到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

(4)依靠科学,专群结合。加强海洋灾害监测、预警技术研究与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和装备,提高应对海洋灾害的科技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用好现有海洋环境监测和灾害预警专业力量,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反应效能和水平。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海洋灾害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自救互救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

市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指挥机构、办事机构、技术支撑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县级指挥机构组成。

2.1  市指挥机构

2.1.1  市指挥部构成

市政府成立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应对影响我市沿海地区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风暴潮、海啸灾害,以及在我市行政管辖海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赤潮灾害。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经济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嘉兴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地震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经济局(海洋与渔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港务局、嘉兴港区管委会、市红十字会、嘉广集团、嘉兴海事局、市气象局、武警嘉兴市支队、平湖市政府、海盐县政府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2.1.2  市指挥部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全面协调全市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发生的海洋灾害应对工作,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订完善风暴潮、海啸、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2)启动和终止风暴潮、海啸、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3)部署和组织跨部门(单位)、跨地区紧急救援;

(4)协调部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

(5)组织海洋环境监测,及时发布风暴潮、海啸、赤潮灾害信息;

(6)协调解决海洋灾害应急处置中的其他问题。

2.1.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农业经济局(海洋与渔业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风暴潮、海啸、赤潮防灾减灾日常工作;负责及时传递沿海风暴潮监视监测、预报预警和海啸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协助各地做好海上防灾抗灾工作;汇总、收集和统计全市风暴潮、海啸灾害损失情况;发布赤潮灾害预报警报,检测水产品质量,组织开展渔业生产受灾应对及赤潮灾后评估工作;负责农业防汛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提供农情和灾情信息,提出农业抗灾及补救意见。

(2)嘉兴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

(3)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海洋灾害新闻发布等组织协调工作。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基础设施灾后修复或重建。

(5)市经信委:负责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海洋防灾减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6)市科技局(地震局):在海啸灾害发生时提供地震相关信息。

(7)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和破坏防潮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紧急情况下,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8)市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工作,及时掌握灾情,向市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负责接收、发放救灾捐赠物资,安排好灾民生活。

(9)市财政局:负责救灾经费筹集,及时下拨救灾经费并监督使用。

(1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风暴潮、海啸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勘察评估,及时向市指挥部提供风暴潮、海啸引发地质灾害的信息,做好防灾避灾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11)市环保局:赤潮灾害发生期间,负责陆源污染源的监控工作。

(12)市建委:负责城市房屋、建筑工地的防汛安全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工作。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公路和内河航道畅通,提供公路和内河航道通行情况;组织落实抢险物资运输车船,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汛期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工作。

(14)市水利局:负责海塘(堤)工程的监督管理;在风暴潮、海啸灾害发生时,组织指导各地海塘(堤)工程防汛抢险和修复重建工作。

(15)市卫生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防控和疾病防治意见,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

(16)市旅游局:负责滨海旅游度假区安全监督管理;在发生赤潮灾害时,根据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多渠道及时通报灾害信息,劝阻游客和旅游工作人员前往受赤潮灾害影响的海水浴场、海滩等区域。

(1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受赤潮毒素污染海产品的监督管理。

(18)市港务局:组织全市港口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营救遇难人员、船舶、货物等,组织开展港区和航道设备灾后修复维护。

(19)嘉兴港区管委会:成立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机构,组织实施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及时统计上报受灾情况。

(20)市红十字会:根据灾情和相关响应程序,及时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组织和指导各地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1)嘉广集团: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向公众发布海洋灾害信息,做好灾情、防潮抢险抗灾进展及相关事例的宣传报道。

(22)嘉兴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所管辖海域内船舶、海上设施等的防台抗台及抢险救灾工作。

(23)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向市指挥部提供热带气旋、暴雨、大风等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有关气象信息,参与防汛会商。

(24)武警嘉兴市支队:负责组织所属武警部队实施防潮抢险,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25)平湖市政府、海盐县政府:成立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机构,组织实施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及时统计上报受灾情况。

2.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经济局(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日常工作,市农业经济局(海洋与渔业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市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汇集、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3)提出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建议和具体的应急处置、救灾方案及措施建议;

(4)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导并督促沿海地区县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灾害发展趋势、灾害损失及其影响进行分析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6)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工作;

(7)组织编写海洋灾害(情)调查、评估报告等;

(8)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2.3  技术支撑机构

2.3.1  风暴潮、海啸灾害防治技术支撑机构

技术支撑单位: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

职责:(1)负责海洋环境预报预警信息编制和风暴潮、海啸灾害趋势分析预测;(2)风暴潮、海啸灾害发生期间,开展应急加密监测观测,及时向市指挥部提供应急监测观测实况数据和警报信息。

2.3.2  赤潮灾害防治技术支撑机构

技术支撑单位: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

职责:(1)负责赤潮预报预警信息编制和灾害趋势分析预测;(2)赤潮灾害发生期间,开展应急动态监视监测,及时向市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和评估报告。

2.4  专家咨询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由海洋环境预报、海洋地震、赤潮及其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风暴潮、海啸、赤潮灾害防治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为上列海洋灾害预报预警发布和灾害防治等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指导海洋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工作。

2.5  县级指挥机构

各沿海地区县级政府、嘉兴港区管委会设立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地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和防灾救灾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海洋与渔业部门。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市和县级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及时掌握当地风暴潮、海啸、赤潮等信息,并报送同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海洋灾害时,市和县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地区做好相关应急准备。

3.2  预防预警行动

海洋灾害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海洋灾害,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2.1  风暴潮灾害预警

(1)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市沿岸受影响区域内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海洋与渔业部门要提前发布风暴潮Ⅰ级(红色)紧急警报,其中台风风暴潮警报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温带风暴潮警报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

(2)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橙色)。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市沿岸受影响区域内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海洋与渔业部门要提前发布风暴潮Ⅱ级(橙色)紧急警报,其中台风风暴潮警报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温带风暴潮警报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

(3)风暴潮Ⅲ级警报(黄色)。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市沿岸受影响区域内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同时风暴增水达到120厘米以上时,海洋与渔业部门要提前发布风暴潮Ⅲ级(黄色)警报,其中台风风暴潮警报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温带风暴潮警报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

(4)风暴潮Ⅳ级预报(蓝色)。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市沿岸受影响区域内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同时风暴增水达到70厘米以上,未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时,海洋与渔业部门提前24小时发布风暴潮Ⅳ级(蓝色)预报。

3.2.2  海啸灾害预警

根据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警报,市政府、市农业经济局(海洋与渔业局),同时分别向沿海地区县级政府(管委会)和海洋与渔业部门转发海啸警报。各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迅速启动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权限向可能受影响区域发出警报。

(1)海啸Ⅰ级警报(红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我市沿岸将出现3米以上海啸波高,发布海啸Ⅰ级(红色)警报。

(2)海啸Ⅱ级警报(橙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我市沿岸将出现2~3米海啸波高,发布海啸Ⅱ级(橙色)警报。

(3)海啸Ⅲ级警报(黄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我市沿岸将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发布海啸Ⅲ级(黄色)警报。

(4)海啸Ⅳ级警报(蓝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我市沿岸将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对受影响区域危害较小时,发布海啸Ⅳ级(蓝色)警报。

3.2.3  赤潮灾害预警

(1)赤潮Ⅰ级预警通报(红色)。经市农业经济局(海洋与渔业局)确认,在我市管辖海域内发生有毒赤潮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或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由市指挥部发布赤潮Ⅰ级紧急预警通报。

(2)赤潮Ⅱ级预警通报(橙色)。经市农业经济局(海洋与渔业局)确认,在我市管辖海域内发生有毒赤潮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500平方公里以下,或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3~5人,由市指挥部发布赤潮Ⅱ级紧急预警通报。

(3)赤潮Ⅲ级预警通报(黄色)。经市农业经济局(海洋与渔业局)确认,在我市管辖海域内发生有毒赤潮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200平方公里以下,或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下,由市指挥部发布赤潮Ⅲ级预警通报。

(4)赤潮Ⅳ级预警通报(蓝色)。经市农业经济局(海洋与渔业局)确认,在我市管辖海域内发生赤潮,其引起的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小于Ⅲ级赤潮,但造成了一定损失和影响,由沿海地区县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发布赤潮Ⅳ级预警通报。

3.3  预警支持系统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与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等技术单位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对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和预测预警工作,建设海洋环境监测和灾害预警系统,加强监测能力建设,确保及时准确监测海洋灾害。

4  应急响应

4.1  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4.1.1  Ⅰ、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或重大的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时,实施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并连线沿海地区县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市指挥部分析海洋灾害情况、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提出防御目标、防御重点和对策建议,部署海洋灾害防灾救灾工作,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向省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汇报有关情况;必要时,报请市委、市政府部署海洋灾害防灾救灾工作。

(2)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监视海洋灾害发展变化情况,做好海洋灾害的预测预报,及时接收、报送海洋灾害警报;及时掌握海洋灾害情况,并向社会发布海洋灾害信息;派出专家组赴灾害发生地开展技术指导。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

(3)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当地县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动员部署海洋灾害防灾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党委、政府部署相关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人力、物力开展抗灾救灾。及时向上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报告海洋防灾救灾情况。

4.1.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的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时,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并连线沿海地区有关县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市指挥部提出海洋灾害防灾救灾工作意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海洋灾害发展变化情况,做好海洋灾害预测预报,及时接收、报送灾害警报;加强对各地海洋灾害防灾救灾工作指导;掌握相关地区人员转移、防灾救灾等情况;及时将海洋灾害防灾救灾信息报告市指挥部指挥长、省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当地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部署海洋灾害防灾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海洋灾害发展变化情况。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准备工作,组织人力、物力做好防灾救灾准备。及时向上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报告海洋防灾救灾情况。

4.1.3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的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时,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市指挥部相关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并连线沿海地区有关县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海洋灾害防灾救灾工作意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海洋灾害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接收、报送灾害警报,加强对各地海洋灾害防灾救灾工作指导。

(2)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当地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部署海洋灾害防灾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海洋灾害发展变化情况。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准备工作,组织人力、物力做好防灾救灾准备。及时向上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报告海洋防灾救灾情况。

4.2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赤潮信息报告后,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赶赴赤潮发生海域,对赤潮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和评估。一旦确认赤潮的位置、范围、性质和影响程度,立即向市指挥部和省海洋与渔业局报告,并根据市指挥部决定或省海洋与渔业局有关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期间,市农业经济局(海洋与渔业局)要及时组织应急技术支撑单位,开展赤潮发生海域的赤潮应急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灾害损失和应急响应等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市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同时通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涉海企事业单位。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当赤潮灾害可能危及其他海域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赤潮信息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赤潮灾害发生情况和应急需要,市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专家赴赤潮灾害现场开展监测、分析等工作,并充分听取、吸收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4.3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3.1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1)发布风暴潮预报阶段

①海洋与渔业、气象、水利等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预报和监视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发展动向及风暴潮影响情况;相关部门(单位)密切关注风暴潮动态。

②海洋与渔业部门及时将风暴潮预报消息报送当地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防汛指挥机构,并向公众发布;组织各地、各部门(单位)通知海上船舶特别是远距离作业渔船返航;指导各地开展渔业生产设施检查。

③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明确防御重点,研究落实防潮防台措施,及时处置安全隐患。

(2)发布风暴潮警报阶段

①海洋与渔业、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强预报,密切监视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发展动向,及时将最新消息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电力、规划建设、海事、旅游、农业经济、教育等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风暴潮动态;海洋与渔业、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规划建设、民政等部门派出工作组到一线指导防灾工作。

②气象部门做好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范围及风量、雨量等方面的预报。

③水利部门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重要海堤海塘的巡查与监测,落实危险岸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防灾措施。

④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导沿海区域养殖人员安全转移,检查督促未返航的海上作业渔船迅速回港或就近进港。

⑤新闻单位及时播发风暴潮警报和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部署的海洋灾害防灾救灾工作。

(3)发布风暴潮紧急警报阶段

①风暴潮可能严重影响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视情况可提前发布命令);各级领导深入防灾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灾救灾措施,特别要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群众安全转移。受风暴潮严重影响的地区,可采取停业、停工、停市、停运、停课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②气象部门做好热带气旋可能登陆地点、时间、移动路径、台风暴雨的量级和落区的预报工作。水利部门根据台风暴雨预报进行预泄洪,确保安全度汛,并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相关部门(单位)。

③海洋与渔业部门督促各地加强对回港渔船的安全检查,防止渔船相互撞击、撞堤、撞码头;除必要外,沿海区域养殖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全部撤离上岸。

④对风暴潮预报可能受淹的地区,要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组织抢收成熟的农作物、渔业产品;电力、通信单位要落实抢修人员,一旦发生损坏即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卫生部门要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准备,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

⑤新闻单位滚动播发风暴潮警报和防灾救灾知识。

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旦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⑦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风暴潮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4.3.2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1)根据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警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2)海洋与渔业、科技(地震)等部门和有关专家根据海啸警报,结合我市沿岸实时水文气象监测信息和地震监测信息,分析海啸灾害的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

(3)海啸可能严重影响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或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视情况可提前发布命令);各级领导深入防灾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灾救灾措施,迅速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群众安全转移。

(4)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导沿海区域养殖人员和渔船安全转移。

(5)新闻单位滚动播发海啸警报和防灾救灾知识。

(6)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旦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4.3.3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1)沿海地区县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在赤潮高发期(4月~10月)加强对赤潮多发海区的监视监测;市农业经济局(海洋与渔业局)及时汇总、分析赤潮灾害信息,将相关信息报送市指挥部并通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赤潮灾害。市农业经济局(海洋与渔业局)获知现场确认信息后,要在3小时内报告市指挥部和省海洋与渔业局。经确认,市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市农业经济局(海洋与渔业局)要及时组织开展赤潮应急监测和预警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单位)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灾害损失和应急响应等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市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并通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信息报送频率不低于1次/日。当赤潮灾害可能危及其他海域时,要及时将赤潮信息报告省海洋与渔业局。

(3)较大(Ⅲ级)赤潮灾害。市农业经济局(海洋与渔业局)获知现场确认信息后,要在24小时内报告市指挥部和省海洋与渔业局。经确认,市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市农业经济局(海洋与渔业局)要及时组织开展赤潮应急监测和预警报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单位)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灾害损失和应急响应等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市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并通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信息报送频率不低于1次/2日。

(4)一般(Ⅳ级)赤潮灾害。市农业经济局(海洋与渔业局)获知现场确认信息后,要在24小时内通报相关地区,并报告市指挥部和省海洋与渔业局,由相关县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启动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市农业经济局(海洋与渔业局)要及时组织开展我市管辖海域赤潮应急监测和预警报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单位)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和应急响应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市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并通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5)新闻单位适时播发赤潮情况通报和防灾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开展与赤潮灾害有关的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

(6)相关县级海洋与渔业部门派员至相关渔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指导、督促渔业执法部门强制关闭相应的外荡水域。

(7)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加强对赤潮发生地和可能受影响其他区域的加工、流通、消费领域海产品的质量检测,开展赤潮毒素专项检查。一旦发现赤潮毒素超标食品,立即依法封存并作相应处理。

(8)旅游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关闭受赤潮影响的滨海旅游区、海水浴场等,并在适当位置公告有毒赤潮情况,及时劝阻游客和社会公众前往受有毒赤潮影响的海水浴场、海滩等区域。

(9)卫生部门接到因赤潮中毒或人员伤亡等情况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组研究制订医疗救治方案,分析事态发展趋势,提出防范措施;组织医疗队赶赴现场,对受害人员实施医疗救治。

4.4  信息报送与处理

(1)海洋灾害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海洋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要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续报详情。

(3)一般海洋灾害信息,要按照权限报送本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办公室处理。凡因灾情较重,按照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指导、帮助处理的,经本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上报上一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办公室。

(4)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海洋灾害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市指挥部、省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并及时续报。

(5)建立海洋灾害信息网络,与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互通信息,及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4.5  指挥与调度

(1)发生海洋灾害后,灾害发生地的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要立即向上一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报告;要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灾害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2)进入应急状态后,灾害发生地的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召集专家组迅速对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

(3)灾害发生地的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人要迅速上岗到位,分析灾害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海洋灾害后,上一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6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1)各级政府和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高度重视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需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医疗救护设备等。

(2)现场应急处置人员要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参加一线风暴潮、海啸救灾的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海上应急处置人员要配备海上救生设备、防水服、防水手套、口罩等。

(3)发生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海洋灾害后,灾害发生地的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及时做好群众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灾害发生地的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示,及时通告社会,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或接触赤潮海水和受污染海水。

(5)当地政府要为转移群众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6)海洋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和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组织卫生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疾病监测,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派出医疗工作组,对中毒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护。必要时,当地政府可紧急组织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机构。

4.7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1)海洋防灾救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信息,按照权限由各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海洋灾情的信息,由各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办公室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3)海洋防灾救灾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8  应急终止

4.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海洋灾害得到有效控制,灾害发生的条件已经消除的;

(2)海洋灾害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必要再继续的;

(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灾害可能引发的中长期影响处于较低水平的。

4.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灾害发生地的市和县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责,视灾害处置情况,适时提出应急终止的建议,报同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批准后,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  后期处置

5.1  减灾救灾

灾害发生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社会治安、恢复生产生活秩序、重建家园等工作,尽量减少海洋灾害损失和影响。

5.2  救济救助

民政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救助,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3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要调配医疗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中毒和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和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传播和蔓延。

5.4  渔业生产

海洋与渔业部门要指导、帮助渔业受灾地区恢复生产。

5.5  社会保险

保险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保险企业开展灾后理赔工作。

5.6  调查评估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海洋灾害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调查评估小组对海洋灾害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小组要在应急终止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评估,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海洋灾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过程、受灾状况(含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等)、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存在问题、经验教训、改进意见和建议等。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海洋灾害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市指挥部、市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并通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经信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海洋防灾减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2)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海洋防灾救灾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充分利用海洋防灾减灾指挥系统,开展海啸灾害会商和应急指挥。

(4)新闻媒体和相关通信运营企业要确保海洋防灾救灾信息得到及时播发。

6.2  组织与队伍保障

6.2.1  组织保障

沿海地区各级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加强应急值守、信息收集与报送,确保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正常运转。

6.2.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1)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是防御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的突击力量。市指挥部根据抗灾救灾需要,商请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按照部队调动权限组织支援。

(2)各级政府要依托现有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一专多能”的原则,组建海洋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海洋灾害的能力。要在沿海地区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知识、充分掌握各类海洋灾害应急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

6.3  物资与装备保障

(1)沿海地区县级以上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当地海洋防灾救灾需要,储备海洋防灾救灾物资。

(2)各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避灾场所、通信设备、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专用仪器、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生活用品等物资储备。

(3)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由市指挥部负责调集和征用。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由市农业经济局(海洋与渔业局)商请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调集和征用。

6.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保障海洋防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及车辆调配,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和应急物资及时安全运达受灾现场。

6.5  资金保障

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准备和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由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预算,经同级应急管理机构审核后,列入同级政府应急专项资金或应急处置总体经费。

6.6  技术保障

6.6.1  建立健全市海洋防灾减灾决策指挥系统

(1)要形成覆盖全市沿海地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改进海洋灾害监测信息采集系统,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

(2)建立市、县级海洋灾害异地会商系统。

(3)建立海洋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海洋防灾救灾信息共享。

6.6.2  建立各级海洋防灾救灾专家库

各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建立风暴潮、海啸、赤潮等领域的专家库,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提供专家咨询。在海洋灾害发生时,要及时派出专家协助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开展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6.3  加强海洋灾害应急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

(1)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要以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为主体,重点加强应急监测队伍和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2)要建立与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等单位信息互通的高速通讯专线,力争实现对海啸灾害的快速准确预警。

(3)要建立以卫星通讯为主的海啸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系统,增强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发布海啸预警信息的能力。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  宣传

各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新闻单位要加强海洋防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防灾、减灾常识和保险知识,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自救互救能力。

7.1.2  培训

(1)各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海洋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

(2)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

(3)培训工作要做到分类指导、严格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4)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7.1.3  演练

(1)各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健全机制,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海洋灾害实战能力。

(2)多部门(单位)联合开展的专业演练,由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7.2  表彰奖励

对在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海洋灾害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预防或处置海洋灾害有功或成绩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准备和应急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  责任追究

在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危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1)海洋灾害:指由于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环境变化影响,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且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

(2)风暴潮灾害: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的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通称为风暴潮灾害。

(3)海啸灾害: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别重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别重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4)赤潮:指由海水中某些浮游生物或细菌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短时间内爆发性增殖或高度聚集,引起水体变色,影响和危害其他海洋生物正常生存的灾害性海洋生态异常现象。

(5)赤潮生物:指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生物。赤潮生物包括浮游生物、原生动物和细菌等;其中有毒、有害赤潮生物以甲藻类居多,其次为硅藻、蓝藻、金藻、隐藻和原生动物等。

(6)赤潮毒素:指由有毒赤潮生物产生的天然有机化合物。危害性较大的几种赤潮毒素分别为:麻痹性贝毒(PSP)、腹泄性贝毒(DSP)、神经性贝毒(NSP)、西加鱼毒素(CFP)、失忆性贝毒(ASP)、蓝细菌毒素〔蓝藻毒素(CTP)〕等。

(7)有毒赤潮:指由含有危害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赤潮毒素的赤潮生物引发的赤潮。

(8)应急监测:在海洋灾害应急情况下,为确认海洋灾害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而进行的海洋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9)应急演练:为检验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业经济局(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部门(单位)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市农业经济局(海洋与渔业局)要会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各沿海地区县级政府、嘉兴港区管委会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市农业经济局(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8.3  相关说明

(1)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关于仅对渔业生产产生影响的赤潮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农业经济局(海洋与渔业局)制订部门应急预案。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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