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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8 15:20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30日


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质监

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理顺我市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强化政府市场监管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浙政发〔2013〕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8号)精神,现就调整市、县(市、区)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和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市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深化改革创新,理顺职责关系,整合资源配置,强化基层监管,落实政府责任,加快建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着力提高食品药品安全和市场监管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理顺关系,整合资源。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机构职能,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职责,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监管体制。

(二)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统筹推进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市、县(市、区)分级管理,合理划分市、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事权,做到既有利于上下衔接、提高效率,又有利于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

(三)加强基层,重心下移。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加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能力建设,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建立健全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四)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大投入,强化保障,加强执法力量与技术支撑,防范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落实责任,明确要求,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

按照市场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和食品药品安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工商、质监部门由省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市、区)政府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同时,将市工商、质监部门所属县(市、区)局(分局)及下属事业单位成建制下放县(市、区)政府管理。按照转变地方政府职能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以及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对行政、事业机构和职能进行优化调整。

市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市、区)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做好机构编制划转和人员移交等工作;市工商、质监部门要落实责任,确保人事、档案等及时移交和工作有序衔接,其他市级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切实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事宜。

(二)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

市、县(市)分别统一将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的职责和机构进行整合,并划入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承担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挂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牌子。

南湖区、秀洲区分别统一将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安办)、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的职责和机构进行整合,组建区市场监管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挂区工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质监局牌子。

新组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职务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市场监管局同时承担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具体工作,挂食安办牌子。市、县(市)质监局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

分别整合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下同)、嘉兴港区相应的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和机构,组建市场监管分局(挂工商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牌子),为嘉兴市市场监管局的派出机构;嘉兴市质监局派出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区分局分别与市场监管分局合署办公,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委托其在区域内行使相关职权,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人事关系、业务工作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由相关功能区管委会统筹管理。

市、县(市、区)商务(经济商务,下同)部门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划入农经部门。

(三)整合监管执法队伍

市、县(市)原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的人员编制和质监局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编制,整合划入新组建的市场监管局;南湖区、秀洲区原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的人员编制,整合划入新组建的区市场监管局。

市、县(市、区)分别整合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大队)、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大队)等直属执法机构和队伍;同时,划入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大队)相关食品监管执法的人员编制和力量,统一组建市场监管稽查执法支队(大队),承担有关执法工作,由市场监管局管理。南湖区、秀洲区将质量安全监察大队人员力量一并整合到市场监管稽查执法大队。

市、县(市、区)商务部门具体承担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整体划转到同级农经部门。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畜禽屠宰监管、动物防疫检疫等工作由市农经部门牵头负责,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场监管分局共同抓好落实。嘉兴港区的相关工作由平湖市负责会同港区管委会和市场监管分局共同抓好落实。

(四)整合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

市级构建统一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平台,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所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全部人员编制、装备、经费和市质监局所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市公共安全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市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市农产品监测中心)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及相关经费进行整合,重新组建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局管理。

县(市、区)可参照市本级模式将相关部门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进行整合,组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由市场监管局管理。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整合各部门下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构建统一的检验检测平台。

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各地业务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关政策、监管标准及配套制度,构建公平公正的服务竞争环境,形成政府检测机构与民间检测力量相互补充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五)健全基层监管体系

市本级原则上统一整合现有按区域或镇(街道)设置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所(站)的职责,组建市场监督管理所,监管任务重的镇(街道)和中心镇、小城市培育试点镇按镇(街道)设置市场监督管理所,承担辖区内日常监管工作。嘉兴港区托管的乍浦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与港区市场监管分局合署办公。

各县(市)镇(街道)的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设置,由各县(市)政府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各县(市、区)具体设置方案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并纳入镇(街道)公共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其负责人的调动、任免应事先征求镇(街道)党(工)委意见,年度考核由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市场监管等部门会同镇(街道)进行。

统筹镇(街道)协管员队伍,明确每个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不少于1名市场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实现镇(街道)基层食品药品等公共安全网格化管理,构建基层监管社会共治格局。

(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科学配置编制资源,着力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和工商行政管理一线力量,加强市场监管技术力量,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市场监管工作。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增加经费投入,加强硬件建设,改善执法条件,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和诚信经营信息平台、电子信息追溯系统、信息化指挥平台等,提升科学监管水平。

三、强化监管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抓好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整合调整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落实工作经费,提升监管整体水平。按照全市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要求,认真做好省和市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做好“接放管”工作。按照市、县(市、区)政府职责重点,优化部门职能配置,建立权责更加明确、界限更加清晰的市场监管职责体系。

(二)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切实转变市场监管理念,转变管理方式,建立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和风险预警,积极探索随机确定市场监管对象并公布结果的检查抽查机制,完善监管事项的监管主体、范围、程序、责任等日常监管制度,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经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林水产业投入品的监管,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监管制度、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参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食用农、林、水产品监管职责分工方式,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场监管局与农经(林业、海洋渔业、畜禽业)等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林、水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市场监管局要与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市场、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

(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级与市场监管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形成与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的联动机制。综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衔接、配合、联动,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形成监管、打击、整治合力,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诚信体系,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组织保障

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各界关注度高,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食品药品安全等市场监管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职责调整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场监管工作,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正常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抓紧抓好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等工作。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相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做好人、财、物的划转交接工作,确保机构改革和职责调整工作有序推进、平稳过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研究制订具体改革方案,切实做好职责和机构整合、部门“三定”规定以及人员编制划转等各项工作,确保我市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在2014年1月底之前基本完成。

(三)把握政策,严肃纪律。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明政治纪律、机构编制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在职责、机构、人员划转到位之前,原监管部门承担的法定职责不变,继续负责各自承担的各项监管工作,过渡期间如出现食品药品和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等问题,要严格追究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机构改革期间要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和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等突发事件,实现各项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市政府各部门要支持县(市、区)政府的工作,不得干预地方政府的改革措施。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加强对改革的督促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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