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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8 11:55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八日



嘉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嘉兴市区大气污染控制三年整治规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创建生态城市,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为抓手,以改善市区空气质量为目标,全力打造“生态嘉兴”。

工作目标:借鉴各地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对机动车辆采取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执行“国家第Ⅲ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下简称“国Ⅲ”)和环保标志管理等措施,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缓解机动车排气污染,切实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力争2010年年底前建立新的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和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2012年1月1日前,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全部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登记管理,提高机动车环境准入门槛

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污染源头控制,严格执行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环保部门负责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质量技监、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禁止销售和进口超过“国Ⅲ”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对排放标准未达到“国Ⅲ”标准的机动车新车和转入我市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注册登记和办理转入手续,公务用车、公交车、营运客车率先执行环保达标要求。

(二)建立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和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建立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站点,按照便民和资源共享原则,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站点与市公安局下设的机动车辆技术检测站合并规划建设。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加强监测数据库等信息的统一管理,尽快形成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监督管理网络体系。环保部门应定期发布本地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定期检测、抽测信息,方便群众查询。

(三)加大检测力度,强化定期检测和抽测

1.实行定期检测。根据不同的车型,采取相应的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方法。按照《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轻型汽油车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定期检测;对重型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进行定期检测;对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法进行定期检测。在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之前,各地必须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经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不得核发牌证,不得通过年审。

2.实行道路抽测和停放地抽测。环保部门应在公安部门配合下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以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进行道路抽测。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进行停放地抽测。经道路抽测、停放地抽测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即上路行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机动车环保达标水平

1.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对在用机动车按阶段性排放标准发放环保标志,实施分类管理。各级政府根据需要,适时在风景名胜区和主城区的部分主要路段,对机动车按环保分类标志采取相应的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车型的交通管制措施。

2.加强超标机动车管理。环保、公安、交通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强化对超标机动车的管理。建立超标排放机动车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排放黑烟车辆。污染物排放超标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鼓励“黄标车”主动更新,居民若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可享受一定的财政补贴。鼓励汽车以旧换新,购买节能环保车。

(五)提高油品质量,完善车用成品油供应体系

按照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分阶段目标要求,分期供应不同标准的车用成品油,不断提高车用成品油油品质量。积极向出租车和公交车等高频使用的车辆推广清洁燃料和替代燃料。加快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整治,确保按期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整治工作。

三、工作步骤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2009年9月至2010年2月)

1.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设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专职监管部门,明确职责。

2.完成方案制定和项目建设审批工作。制定《嘉兴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方案》、《瞬态简易工况法检测设备选型方案》和《嘉兴机动车排气检测网络管理监控系统建设技术方案》等。完成检测站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的审核、审批工作。

3.制订检测收费标准。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尽快完成检测收费标准的制订、审核、报批工作。

(二)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阶段(2010年1月1日起)

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全市共设14个环保标志发放点,其中市区4个,各县(市)各设2个。在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成前,根据环保部“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有关规定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环保标志的式样、换发、补发等按照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进行。

(三)建站阶段(2010年3月至2010年12月)

1.按照《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和《嘉兴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方案》的要求进行检测站建设。全市建立6个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站点,市区和各县(市)各一个。以方便群众、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为原则,建设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线)。检测站应符合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建立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网络体系。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并实现实时视频监控各县(市)检测站检测行为。通过检测数据的上传分析,为决策和执法提供科学依据。

(四)实施检测阶段(2011年1月1日起)

1.对机动车进行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对机动车进行定期检测。根据不同的车型,采取相应的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方法。

2.对机动车进行抽测。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以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进行道路抽测。建立超标排放机动车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排放黑烟车辆。

四、各部门职责

1.市环保局:负责对嘉兴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组建专职监管部门;参与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的建设;负责对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环保标志的发放管理。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负责对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标准的报批等相关工作;负责车用燃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网络体系的接入及相关信息共享;会同环保局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的建设;配合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道路、停放地抽检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简易瞬态工况法受检车辆和实施限行措施区域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提供管理必需的车辆基本信息。

4.市财政局:负责专职监管部门工作经费、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和信息监管网络系统建设经费的预算审核、划拨,以及专项经费使用的检查指导工作。

5.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协助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的计量、质量认证评审工作,以及对计量认证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检测站中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

6.市建委: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工作。

7.市交通局:负责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机动车I/M(检测/维修)制度的落实,督促机动车辆维修企业提高维修质量;负责对二类以上维修企业的申请、筛选和资格认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维修企业(一、二类)确认机动车辆污染排放的维修治理专项资质。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维修企业和维修车辆情况的信息。

8.市工商局:负责对本市销售车用燃油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汽车零部件销售企业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销售市场;协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辆销售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是有效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建设生态城市的需要,是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相关部门要把此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好落实。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建立部门齐抓共管机制,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和分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要求、标准及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义,增强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使市民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和车主知晓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力量,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设备保障。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管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规范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指导督促各县(市)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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