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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节能降耗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9 11:2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节能降耗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0日


嘉兴市节能降耗工作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积极打造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全市“十二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3〕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双控”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    

二、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二)考核方法。采用百分制量化评分方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两大指标,满分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重在考核各地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指标为准,完成年度目标得4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考核结果一律为未完成等级;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给予适当加分。为避免节能工作前松后紧,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预警表中连续亮红灯的地区予以扣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责任、结构调整、重点工程、节能管理、技术推广、经济政策、监督检查、市场化机制推广、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等九个方面政策措施,满分60分(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表1、2)。

(三)奖惩办法。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按得分高低每年评出全市节能降耗工作一等奖1名,二等奖 3名,三等奖若干名,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2万元奖励,奖金由市和县(市、区)政府或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各承担50%。

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区,对该地区实行年度评先、评优“一票否决”,有关部门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能评审查及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同时,该地区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考核程序

每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准备各项考核材料,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上报市政府(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可不填,由市统计部门提供),同时抄送市节能办。市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责任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送市政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其它事项

(一)对当年度考核获得先进的单位,在次年的全市性会议上予以表彰。

(二)涉及市级的奖励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县(市、区)政府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可参照本办法,完善本地区考核办法。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嘉兴市节能降耗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1.各县(市、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2.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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