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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09 10:3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在经济全球化、资源国际化、要素市场化背景下,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对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央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要求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省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浙政发〔2011〕8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三城一市”和“两富”现代化建设,统筹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地区)经贸合作,支持企业优化全球布局,培育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

(二)基本原则。

——立足实际,发展嘉兴。结合嘉兴经济发展实际,遵循产业发展规律,积极鼓励企业通过“走出去”拓市场、引要素、调结构、促发展。

——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坚持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发挥政府引导支持作用,鼓励企业“走出去”。

——突出重点,有序发展。重点支持优势行业、骨干企业“走出去”发展,实施境外研发、加工制造、构建营销网络等项目,鼓励开展跨国并购。

——着眼未来,反哺嘉兴。统筹市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正确处理好“走”、“留”、“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利用国外资源与扎根本土发展的关系。

(三)发展目标。

到2017年,全市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额达到25亿美元以上;境外营销机构新增70个,总数达360个,逐步形成覆盖全球的营销网络;境外资源进一步开发利用,集群投资和境外园区建设实现重大突破,跨国公司培育取得积极成效,培育15家左右本土跨国公司,对外工程承包项目取得较大突破。

二、重点领域

(四)加快构筑境外营销网络。鼓励企业通过跨国并购或新设建立境外区域性营销中心、贸易渠道、品牌连锁店、售后服务机构等途径构筑境外营销网络,打造自主品牌、提升区域品牌,不断增强产品和服务在全球市场销售的议价能力,合理规避贸易壁垒,提高出口效益。

(五)引导建立境外经贸合作区。充分发挥我市区域产业集群、配套协同能力等优势,鼓励引导龙头企业、优势企业牵头投资兴建境外经贸合作区、专业市场等,带动中小企业抱团境外投资,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发挥“走出去”集成效应、规模效应,为产业转型升级拓展空间。

(六)鼓励企业到境外设立生产基地。鼓励企业到矿产能源、农林牧渔资源丰富的国家从事资源开发并在境外开展初加工,提高企业对境外资源的综合利用能力。鼓励传统制造业企业将富余产能转移境外,在与东道国互利共赢的基础上,为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提供要素保障。

(七)鼓励企业开展跨国并购。鼓励企业通过跨境并购获取先进技术、专利、知名品牌,并在境外投资设立设计、研发中心,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提升研发设计水平。

(八)推进境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培育一批具有一定竞争力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鼓励支持有资质的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并以多种方式参与对外承包工程,带动劳务输出、产品输出、成套设备与技术输出。进一步扩大和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健全多部门综合协同监管体系,推动外派劳务规范发展。

(九)推进境外资本市场运作。鼓励成长性较好的创新型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到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充分整合境外资源研发新产品、拓展新市场;通过境外上市推动企业规范经营、提升国际竞争力。

(十)培育本土跨国公司。根据我市优势产业国际化程度,重点扶持若干行业龙头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打造具有全球视野、立足全球市场、实现资源全球配置的本土跨国公司。

三、工作措施

(十一)发挥财政资金鼓励引导作用。

1.分担跨国经营风险。鼓励“走出去”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鼓励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为派驻境外工作的中方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医疗保险。经批准到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承接对外承包工程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给予实际保费支出最高40%的补助;对境外企业中方劳务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医疗保险且每人投保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给予实际保费支出最高50%的补助。

2.鼓励企业赴境外从事资源开发和加工制造。对经批准到境外从事农、林、牧、渔、矿业资源开发和能源开发的企业及到境外从事制造业的企业,经市相关部门认定,按中方实际投资额50~100万美元、100~200万美元和200万美元以上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3.鼓励企业在境外开拓自有品牌产品营销渠道。对企业经批准在境外设立以推广自有品牌为目的,具备营销接单、售后服务、仓储配送等业务的境外营销机构,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实际投资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鼓励企业开展跨境并购。对企业经批准通过跨境并购获取境外知名品牌、专利、营销网络的,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鼓励企业到境外设立技术研发、产品设计中心。对企业经批准通过境外合资合作或独资设立的,旨在为自有产品服务的研发设计企业,经市相关部门认定,按中方实际投资额10~50万美元、50~100万美元、100万美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15万元和30万元。

6.鼓励承接对外承包工程。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境外工程带动本市货物出口规模较大的企业和从事境外EPC、BT/BOT等总包项目企业予以重点支持。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对企业当年实现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100~250万美元、250~500万美元和5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7.公共服务项目。对企业参加市相关职能部门在境外组织的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中发生的人员费,给予每人1万元人员费补助,每家企业同一活动最多补助2人。对企业投资和合作开发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给予重点支持,并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资助。

(十二)落实税收政策。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和跨境涉税事务指导,贯彻执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相关政策。

(十三)创新金融支持办法。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银企合作模式,加大相关金融产品推广力度。完善银行对企业“走出去”信贷审批和风险评估机制,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放贷效率。积极运用跨境担保管理新政策,发展商业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发挥出口信保境内外融资中介担保作用,切实解决“走出去”企业境内外融资难题。支持“走出去”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营运管理业务和境外放款业务,支持人民币境外投资,提高企业资本运作水平。

(十四)完善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各部门要积极创新管理,简化境外投资报批手续。外事部门要协助“走出去”企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对“走出去”项目洽谈、投资对接活动的出国(境)手续予以优先办理。外汇管理、税务部门要满足境外项目合理的用汇需求和实施更加便利的外汇管理、退税手续。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查验监管部门要为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提供相关通关便利。商务、外事部门要积极推进与企业“走出去”相对应的友好城市关系,为企业提供相关公共信息、金融支持、风险预警和涉外财会、法律等专业服务,共同搭建“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巩固落实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加强和落实领事保护。

四、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协调。成立市企业“走出去”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外办、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外管局)、嘉兴银监分局、市国税局、嘉兴海关、嘉兴检验检疫局、出口信保嘉兴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完善“走出去”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对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服务机制。对列入市重点培育的跨国企业,建立市、县(市、区)联动推进机制,协调解决境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六)完善服务考核。切实加强企业“走出去”发展基础管理工作,完善境外投资合作统计方法和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走出去”发展服务体系和监测分析制度,完善境外投资合作运行监测网络。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把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工作纳入县(市、区)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市级职能部门“五型机关”考核。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走出去”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的总结、宣传,提升企业“走出去”信心,引导企业充实“走出去”发展内涵,提升“走出去”发展层次,使“走出去”成为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式。

(十八)本意见涉及的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出台相关工作细则。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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