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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嘉兴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切实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积极探索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4〕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嘉兴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核准目录按核准权限分为市级核准和县(市、区)级核准。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要严格依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履行职责,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

对于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我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对于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以及《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项目,严格控制或禁止投资。

三、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方式。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积极探索核准目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鼓励“零土地”技改,凡是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的、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的、厂房改造符合建筑质量安全的“零土地”技改项目,全面实行政府不再审批的办法。

市级有关部门要制订并指导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订有关行业的能耗、污染物排放、安全和单位面积投入产出等准入标准。各级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巡查抽查、信用承诺、事后惩戒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备案项目的土地使用、资源利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实施有效监管。

市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备案管理的业务指导,规范备案行为。县(市、区)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项目备案信息报送市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四、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有关职责,依法做好纵横联动协同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核准目录执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核准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嘉兴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嘉政办发〔2006〕13号)即行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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