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14年度 > 2014年第9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9 10:1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4〕15号)精神,组建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挂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市场监管局是主管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2.市质监局承担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食品药品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强化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2.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监督管理科学化水平。

3.承接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省政府规定交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取消的职责。

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区)改革中市政府规定交由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化妆品、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下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市场监管的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管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商标规范管理;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

(四)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牵头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置工作;负责统一发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五)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包括各类企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依法监管。

(六)负责市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法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负责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八)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和格式合同条款备案,规范合同行为;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

(九)负责商标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省著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

(十)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

(十二)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对生产加工环节不安全食品的召回、餐饮环节实施餐饮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进行监测。

(十三)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十四)负责药品研制、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研制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突发性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不安全药品召回的监督。

(十五)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监管;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十六)负责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突发性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十七)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投诉和举报的处理;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八)指导与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业务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信息、统计、保密、机要、信访等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会议组织、督查、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财务审计处。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编制、审核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与设备设施采购计划,负责预算绩效和罚没物资管理工作。

(三)人事教育处(挂基层工作处牌子)。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考核奖惩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干部职工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负责基层基础建设;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医药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四)政策法规处。负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牵头拟订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实施情况;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普法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听证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政策研究、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负责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五)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处(挂企业监管处、企业信用办公室牌子)。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制订落实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协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承担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依法指导、协调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负责协调、推进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六)市场合同监管处。组织实施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做好组织开展各类市场的创建活动;监督管理和培育发展经纪人;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对各类交易市场的登记及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和合同文本备案管理;开展经济合同行政指导、调解、信用评价服务;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指导协调农贸市场公益性和标准化建设。

(七)商标广告监管处。承担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和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调处商标纠纷;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组织推进商标战略,审核推荐认定著名商标。负责拟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广告经营审批;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八)网络经营监管处(挂信息化办公室牌子)。承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的基础性、综合性工作,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负责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及数据分析工作;承担信息咨询的管理工作。

(九)食品生产监管处。拟订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和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质量监测等工作;调查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配合开展风险监测,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建议;负责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工作;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和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食品流通监管处。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和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质量监测等工作;调查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建议;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餐饮服务监管处。拟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监督抽检等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评价,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监测有关工作;参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食品综合协调与督查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和综合监管制度;拟订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监督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指导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宣教应急处。推动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牵头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和监督实施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培训、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四)药品生产安全监管处。负责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新药研发单位和机构的日常监管;监督实施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制度;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药源性兴奋剂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监督管理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配合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承担药品、药品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及换证工作。

(十五)药品流通监管处。负责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负责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监管;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购销规则;监督管理药源性兴奋剂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和使用;负责监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

(十六)医疗器械监管处。负责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管;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的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审查并监督实施注册产品标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负责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参与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负责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市监察局驻市市场监管局监察室(与市纪委驻市市场监管局纪检组合署办公)。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纪检、监察工作。

四、直属机构

(一)注册登记分局(挂行政审批服务处、企业注册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处牌子)。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审批工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全市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市场监管系统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统计,做好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挂12315举报投诉中心、96317食品药品举报投诉中心牌子)。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和产品的消费维权工作;参与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承担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领域的咨询、投诉、处理工作;统计、分析、发布投诉、举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五、派出机构

(一)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挂市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牌子,以下简称经开分局〕,并对外使用市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大队、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大队、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大队牌子,承担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设置城南、长水、塘汇、嘉北街道市场监管所,承担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职责。

(二)市市场监管局港区分局(挂市工商局港区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港区分局牌子,以下简称港区分局),并对外使用市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港区大队、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港区大队、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港区大队牌子,与平湖市乍浦镇市场监管所合署办公,承担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港区分局实行双重管理,人事关系、业务管理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分别由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党工委)统筹管理,干部职务任免应事先征求管委会(党工委)意见,由市市场监管局任免。

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港区分局分别与市质监局经开分局、港区分局合署办公。

六、人员编制

市市场监管局行政编制71名(含纪检监察编制3名),工商所专项编制94名(含经开分局55名、港区分局20名),其中:局长1名(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5名(其中1名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党委、纪检机构的设置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设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纪检组长各1名;核定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科级领导职数4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各1名,市场监管稽查专员2名,经开分局4名,港区分局3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控制数3名。

七、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市农业经济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农业经济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下同)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

2.市农业经济局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等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农业经济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市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制订、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市质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市质监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市场监管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监局,市质监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四)与嘉兴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嘉兴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境口岸、保税仓库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嘉兴检验检疫局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市市场监管局。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嘉兴检验检疫局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通报嘉兴检验检疫局,并协助开展对进出口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五)与市经信委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经信委负责食品、医药工业行业管理,推进食品、医药工业信用体系建设。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医药产业提升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商务局负责制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市商务局负责制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负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八、其他事项

(一)组建市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挂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和执法指导处牌子),其机构类别、主要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二)原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统一调整由市市场监管局管理,同时划入市质监局相关事业机构编制和职责。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九、附则

本规定由市编委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编委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作者:

信息来源: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