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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9 09:3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日


嘉兴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使用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充分发挥土地资源配置对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导向作用,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本级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嘉委发〔2013〕4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以下简称“计划指标”),是指省下达我市本级全年可自行分配使用的切块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农用地指标和耕地指标。

本办法涉及的计划指标,除特别说明外,均指以耕地指标为核心测算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农用地指标。

省重大产业项目获取的奖励计划指标,由项目所在区全额使用。

第三条  市本级范围内确需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并使用计划指标,编制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建设用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计划指标分配导向和程序

第四条  计划指标的分配使用遵循市场竞争和政府统筹的原则。计划指标优先使用于土地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高的产业项目,确保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民生项目用地。合理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优化住宅、商业等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低端低效项目、各类园区外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第五条  每年安排约50%的计划指标用于优质产业项目,且安排全部计划指标的30%用于优质工业项目,优先确保已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用地。

实行市直接安排计划指标给优质产业项目的制度。每年11月底前由各区域主体确定优先次序后向市预申报,经市级相关部门审查并排序后,建立优质产业项目用地报批库,报市政府审定。

申请列入优质产业项目用地报批库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业定位:符合《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本级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嘉委发〔2013〕46号)明确的各区域特色主导产业项目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

(二)项目效益:优质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2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1.0,亩均销售收入不低于32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13万元,并达到当年省控行业标准,其中总部型、研发集成型等优质工业项目在亩均销售和亩均税收各提高50%的基础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优质服务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

(三)项目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不占用基本农田。

(四)耕地补充:涉及占用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五)项目前期:完成用地选址、土地勘测和征地协议草签。

第六条  每年安排约50%的计划指标(包括市非产业类重大项目指标、切块指标和专项奖励指标)用于其他项目。

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建立其他项目用地报批库。其他项目入库条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三)、(四)、(五)项执行。其中,通过协议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项目,应取得项目立项(服务联系单)、用地选址和用地预审等批准文件;属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列入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属需补办手续的违法用地项目,应取得同意补办确认单。

(一)市非产业类重大项目包括市委、市政府同意实施的市非产业类重大项目、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非产业类项目以及湘家荡区域项目。自2014年起5年内,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农用地指标、耕地指标按平均数安排)给湘家荡区域项目,并允许将其使用范围拓展至与湘家荡统筹谋划的区域。

(二)根据用地剩余空间、补充耕地、土地节约集约、新农村保障等综合测算情况下达切块指标。切块指标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民生等效益好且急需的重大项目,由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自行安排建设项目。

(三)专项奖励指标用于奖励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无土地违建镇(街道)建设、争取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单列指标及省重大产业项目奖励指标等工作中成效明显的地区。

第三章  用地报批

第七条  纳入用地报批库且已安排计划指标的项目,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可采取模拟审批等方式,加快项目前期审核、审批工作。

根据优质产业项目用地报批库和其他项目用地报批库中的项目排序,安排使用计划指标,直至计划指标使用完毕。纳入用地报批库但未获安排计划指标的项目,自动转为用地报批预备项目。

第八条  编制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方案时,应具备供地条件。其中,中心城区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项目,在实施方案二次报省审批前,应具备供地条件。供地条件指通过协议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项目,应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并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公开出让土地的项目,应具备净地出让条件。

第九条  中心城区报国务院审批用地项目的规模,根据当年度选址位于中心城区且已安排计划指标的项目面积确定。

第十条  已安排计划指标的项目,确实无法报批的,转由项目用地报批库第一顺序预备项目报批。其中,市直接安排计划指标的,由市负责调整项目安排。中心城区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项目,在实施方案二次报省审批时,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项目的,须报经市政府同意和省国土资源厅认可。

预备项目用地报批时,若存在计划指标无法全部满足预备项目用地需求、排序靠后项目、非预备项目等情形,由市、区政府提出处理意见。预备项目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报批条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计划指标的使用管理工作。

(一)市政府:负责审核确认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使用方案(含中心城区项目用地报批方案)、优质产业项目用地报批库和其他项目用地报批库。

(二)南湖区政府、秀洲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负责辖区内优质产业项目调查、排序及预申报工作,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其他项目调查、用地报批库建设和计划指标安排等工作;负责做好市部署的其他工作。涉及湘家荡区域的工作,由南湖区政府负责。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限制类、淘汰类项目目录;负责制订优质服务业项目认定标准;负责优质服务业项目和市非产业类重大项目认定和排序;参与优质工业项目认定和排序;负责审核并出具项目用地报批支撑性材料。

(四)市经信委:负责制订优质工业项目认定标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优质工业项目进行认定和排序;负责审核并出具项目用地报批支撑性材料。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和下达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使用方案(含中心城区项目用地报批方案);负责统一建设优质产业项目和其他项目用地报批库;负责评估计划指标安排使用情况;负责部署开展优质产业项目、市非产业类重大项目预申报和初审;负责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提供初审后的优质产业项目、市非产业类重大项目预申报材料,并参与认定和排序工作;负责指导编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方案;负责提出本办法规定之外情形的处置意见,并报市政府审定;负责审核并出具项目用地报批支撑性材料。

(六)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建设项目的排序和申报工作,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提交本部门(单位)建设项目审核、审批过程中所需材料;负责审核并出具项目用地报批支撑性材料。

第五章  监管评估

第十二条  对安排计划指标项目的供地情况实行监管评估制度。每年1月15日前,对上一年度已安排计划指标并经国家和省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项目,实施供地情况专项评估。批准时间未满3个月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评估。

(一)对供地率未达到50%最低限度要求的,按缺口面积相应扣减切块下达的计划指标,直至扣完为止。

(二)由市安排计划指标的优质产业项目在土地出让时,应将项目申报的预期投资强度、亩均产出等主要评价指标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和批后监管。对未落实评价指标,并经认定为虚报投资和业绩等效益信息,套取计划指标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扣减下达该地的计划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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