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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9 14:31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31日


嘉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责任追究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深化政府投资项目惩防体系建设,根据《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嘉政发〔2007〕24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责任追究,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在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包括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的项目业主、负有竣工验收管理和监督职能的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条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前期立项、可研、初设及相关前置条件报批,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项目建设,在项目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并及时办理土地使用证和进行规划确认、环境影响、档案、消防等专项验收,在半年内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报送项目验收计划,一年内正式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项目综合管理,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在项目业主提交资料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规划、财政、审计、国土、环保、质监、消防、档案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项目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在规定时间结束之日起进行督促,并限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检查。对在竣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五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的监督审计,及时做好工程结算、决算的审核、审计工作,督促项目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并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对违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项目业主,财政部门视情采取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收回拨款等措施,审计部门应以审计建议书的形式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规划、环保、消防、档案、国土等涉及专项验收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相关规定,在项目业主提交资料确认后,在规定时限和程序内做好项目的规划确认、环境影响、消防、档案、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等验收,并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国资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国资公司的考核管理,将竣工验收工作纳入对国资公司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督促国资公司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业主违反本办法第三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相关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虽经申请,仍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不能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经竣工检查仍不能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和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分两种情况实施责任追究。

属于监察对象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组织实施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下发《监察建议书》,责令整改纠正,并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时予以扣分;

(二)情节较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政纪责任。

不属于监察对象的,由国资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纠正、对主要负责人约谈等,并在年度国资公司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九条  政府职能部门违反第四条至第七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组织实施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下发《监察建议书》,责令整改纠正,并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时予以扣分。

(二)情节较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政纪责任。

第十条  第八、九条中涉及违反党纪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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