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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9 15:20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5日


嘉兴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工作,着力缓解细颗粒物(PM2.5)污染及灰霾问题,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80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21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全市上下围绕建设生态市,扎实推进清洁空气行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大气污染正从煤烟型向煤烟和机动车尾气污染共存的复合型转化,并呈现污染区域不断扩散、污染物相互耦合等特征,细颗粒物(PM2.5)、光化学烟雾和高浓度臭氧污染日益突显,灰霾天气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抓手,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生态嘉兴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要求,强化责任,落实措施,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力争尽早取得明显成效。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严格准入,优化布局。

1.严格环境准入。严格限制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高污染项目。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实施“上大压小”的燃煤电厂和石化项目必须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嘉兴市区及近郊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和钢铁、建材、焦化、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污染项目。各县(市)建成区、具备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条件或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功能区,下同)禁止新建20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高污染燃料主要包括燃煤、重油、渣油、可燃废物及直接燃用的非压缩成型生物质,下同),其他工业园区应积极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原则上不得新建20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新建锅炉必须满足总量控制条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2.优化工业布局。认真开展规划环评,引导区域内重点产业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和统筹协调工业园区总体布局、发展规模、产业导向、功能区块、生态环保及配套设施建设,引导和鼓励企业向园区集中。加快实施“退低进高”,对城区内已建的大气重污染企业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搬迁改造,启动实施民丰特纸、兰宝毛纺、华梦纺织等市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和关停工作。嘉兴市区到2014年、各县(市)到2015年基本完成城区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工作。通过关停淘汰、转移转产、倒逼提升、兼并重组等方式,加快低端低效产能的腾退与淘汰步伐,到2015年全市腾退低效工业用地3万亩。(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二)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

1.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积极开发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风电、太阳能、核电等新能源,加快推进液化天然气引进工程,建立健全清洁、高效、稳定的现代能源保障体系,到2015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市的天然气管网,实现优质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着力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例,2013~2015年,天然气、太阳能、风电、水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每年递增1个百分点,到2015年达到15%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牵头)

2.推进煤炭洁净高效利用。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提高低硫、低灰分煤炭使用比率,未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禁止燃用含硫量超过0.6%、灰分超过15%的煤炭。(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牵头)

(三)强化工业管理,淘汰落后产能。

1.强化工业园区管理。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积极推行“上大压小”、“煤改气”工程或大电厂集中供热模式,建设完善热网工程,省级开发区到2013年、工业园区到2015年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按期淘汰热电热网覆盖区域内10吨/小时以下的分散燃煤锅炉。(市经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2.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制订全市大气污染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环保监管,强化对装备制造涂装、电子元器件制造、塑料产品制造、制鞋、喷漆、涂料、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及生产、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每年完成审核的企业不少于三分之一,争取到2015年全面完成审核。继续推进印染企业定型机废气净化设施建设。(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火电、钢铁、建材等重污染行业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产能。关闭无证土窑和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采石生产企业。淘汰工艺落后的生产稀释剂、涂料、油墨、黏合剂的小化工企业和污染严重的铸造冲天炉、单段煤气发生炉等生产工艺及设备。到2014年,全面淘汰90平方米及以下烧结机等落后冶金生产设备。(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四)大力实施脱硫脱硝工程。

1.深化二氧化硫减排。严格控制燃煤总量,对新建项目实施严格的总量替代制度。强化对脱硫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高效稳定运行。到2013年全面完成热电企业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市现役35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烟气脱硫率、脱硫设施投运率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配合)

2.全面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大力推进热电企业氮氧化物减排,新建和在建燃煤发电机组、热电锅炉应同步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应在确保脱硫设施高效运行的基础上,开展烟气脱硝治理或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到2013年全面完成热电企业燃煤锅炉脱硝设施建设,从2014年7月1日起所有火电(热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浓度限值。全面实施水泥行业氮氧化物减排,到2015年全市所有水泥回转窑安装氮氧化物减排设施并投运。(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配合)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发展绿色交通。深入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建设公共汽车专用道,减少因交通拥堵造成的污染。加快公交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更新换代,鼓励天然气、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车辆投入营运市场,促进低碳运输发展。加强营运车辆燃油消耗量检测与监督,限制高排放、高能耗、低效率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加强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严把营运车辆准入关。强化对低速货车和非道路机械的环保管理,防范交通运输及事故造成的污染。加强对码头货物装卸、物料堆场、化工原料运输车辆的管理,大力整治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进一步普及公共自行车,建设自行车专用道,鼓励自行车等绿色出行,嘉兴市区到2013年、各县(市)到2015年全面建成公共自行车网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农业经济局、市环保局配合)

2.强化车辆管理。严格新车与转入车辆准入,对新车及转入的二手车注册登记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对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实行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同步。2012年底前各县(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和信息管理体系要实现全覆盖,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嘉兴市区自2013年1月1日起、各县(市)自2015年1月1日起,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汽油车)和加载减速烟法(柴油车)。强化在用车辆管理,设立车辆冒黑烟举报电话,开展机动车冒黑烟整治,经定期检测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上路。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2012年底前各县(市)主城区要全面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3.全面提高油品质量。加强高标准油品的推广和使用,2013年6月底前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加强油品供应升级后的市场监管,严格控制车用油品质量,禁止不符合标准的油品进入市场,确保各种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含车用乙醇汽油和车用甲醇汽油等)达到标准要求。(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环保局配合)

(六)加强VOCs排放控制。

1.强化重点工业企业VOCs污染治理。全面推进石化、化工、医药、农药、印刷、家具(玩具)制造、制鞋、喷漆、涂料、塑料、橡胶以及合成革等11个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提高企业装备和治污水平。实施VOCs生产使用全过程封闭式作业,严防发生“跑冒滴漏”现象。全面开展有组织排放的VOCs废气监测,逐步安装VOCs废气在线监测系统,从2013年开始实施监测。制订工业有机废气治理方案,2015年底前全市11个VOCs排放重点行业完成治理,确保排气筒排放浓度和厂界浓度双达标。(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2.实施城市服务业(餐饮、干洗、加油站等)有机废气治理。制订餐饮业、干洗业有机废气治理实施方案和管理规定,促进城市市区内餐饮业、干洗业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油烟净化、处理装置,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确保油烟和有机废气达标排放。嘉兴市区在2013年底前、各县(市)在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餐饮业、干洗业有机废气整治。巩固加油站、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成果,确保油气回收装置稳定运行。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需安装在线监控装置的加油站、储油罐应加装在线监控装置。(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配合)

(七)加强烟粉尘污染控制。

1.防治重点工业企业烟粉尘污染。以电力、水泥、钢铁、玻璃、陶瓷、砖瓦等行业为重点,深化工业烟粉尘治理,实施除尘技术升级改造;其他工业行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烟粉尘排放,加强工艺生产过程无组织排放管理。电力、钢铁、玻璃、陶瓷、砖瓦等行业实施行业特别排放标准,未达标的2013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

2.推进“烟尘控制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全面推进“烟尘控制区”创建,将创建范围拓展到乡镇和农村。禁止“烟尘控制区”内各类炉窑灶冒黑烟。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具备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条件的集中供热范围内除热电以外的燃煤锅炉应按期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2013年底前,嘉兴市区完成燃煤锅炉治理;2014年底前,各县(市)完成燃煤锅炉治理;2015年底前,全市工业及民用炉窑全面完成治理。(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配合)

3.控制建筑和道路扬尘污染。建立健全扬尘管理机制,积极创建绿色工地,落实施工工地围蔽,做到“六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且密闭无洒漏、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强化道路扬尘治理,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机制,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15年嘉兴市区、各县(市)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5%以上。推进城镇园林绿化,到2015年嘉兴市区、各县(市)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深入实施“1818”平原绿化行动,加强生态公益林、防护林建设,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到2015年,全市完成新造林19万亩,林木覆盖率达到20%以上。(市建委、市农业经济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配合)

4.加强秸秆焚烧和矿山开采监管。制订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到2015年,全市基本形成秸秆还田和多元化利用的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强化矿石开采、存储、装卸、运输等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确保粉尘达标排放。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到2015年需治理修复的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0%以上。(市农业经济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政府是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要制订具体实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工作。

(二)依法治污,严格执法。各级环保、公安、工商、安监、卫生等部门要加强执法联动,依法查处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工作。

(三)完善政策,多措并举。积极创新有利于大气复合污染防治的财政、价格、信贷、用地等政策。进一步落实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贯彻落实燃煤电厂脱硫、脱硝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强对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企业的资金支持。严格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能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恶化的地区,要实施区域限批。

(四)加强宣传,公众参与。广泛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加大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进绿色系列创建活动,大力倡导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一步形成崇尚自然、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附件:嘉兴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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