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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建筑业大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9 15:36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建筑业大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4日


嘉兴市建筑业大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大企业数量实现倍增的战略决策,充分发挥建筑业大企业对建筑业转型升级、平稳快速发展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提高建筑业综合实力、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大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59号)的要求,结合本行业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走出去”发展为重点,以科技进步为支撑,着力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自身品牌响、带动作用明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建筑业大企业,推动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力争实现“建筑大市”目标。

二、总体目标

通过市场机制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做强总承包企业、做精专业承包企业,向“大型化、专精特新”目标发展。到2015年,努力实现建筑业大企业“546”目标,即:在全市建筑行业培育5家以上年产值超50亿元的龙头企业(其中:市本级2家以上),40家以上年产值超10亿元的重点企业(其中:市本级13家以上),60家以上年产值超5亿元的骨干企业(其中:市本级21家以上)。通过大企业带动,到2015年力争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500亿元(其中:市本级建筑业产值突破500亿元),利税总额突破70亿元(其中:市本级利税总额突破25亿元),产业结构、科技进步、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市场经营能力、产业外向度得到明显提升和优化,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或超过全省建筑行业平均水平。

三、主要工作

(一)注重规划引导。把培育建筑业大企业作为落实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和重大举措,采取分级规划、属地负责、动态管理的办法,组织开展“546”建筑业大企业梯队培育行动,突出对年产值超10亿元的总承包企业和年产值超5亿元的专业承包企业的重点培育和扶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全市建筑业大企业培育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全市建设系统目标管理的考核内容。各县(市、区)要编制本地区建筑业大企业培育实施计划,指导培育大企业做好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同时,通过市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对纳入培育范围的大企业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推动企业不断实现阶段性目标。

(二)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建筑业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形式,整合一批实力相对较强、信用较好的中小企业,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和重点骨干企业。扶持市政道路、桥梁、地基基础、钢结构、装饰装修、园林古建筑等专业承包企业的发展,重点支持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承包企业向设计施工一体化、专业化和技术密集型方向发展,努力培育钢结构、预制构件等特色产业。支持劳务分包企业发展,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劳务分包公司和低资质的施工企业向劳务分包企业转型,逐步形成一批素质较高、有一定规模的劳务基地。鼓励建筑业企业发挥优势,向上下游延伸,重点支持企业向交通、水利、电力和其他关联行业与产业拓展,拉长产业链,形成“突出主业、适度多元”的产业格局。积极探索推动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转变,实现设计施工相融合,形成设计、采购、施工、试车一条龙的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

(三)全力开拓市场。进一步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全力支持建筑业企业在巩固本地市场的同时,采取建立分支机构、参股控股、联合经营、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大力开拓市外市场;积极推动房建总承包企业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专业承包企业和设计、监理等建筑咨询服务业“抱团”开拓市外市场。对于建筑业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区域市场,建设部门或委托行业协会、企业设立相应的驻外办事机构,与当地相关部门建立协作关系,打造开拓外地市场的服务平台,为企业开拓市场、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逐步形成区域化、基地化、规模化的市外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资质,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全市市外市场建筑业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稳步提高。

(四)加快科技进步。引导建筑业企业通过校企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大科技创新力度。鼓励企业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和工法,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积极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一级以上企业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工作,广泛推广绿色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和技术以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不断提高建筑节能的效益和水平。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推动建筑业与建材业相融合,通过模块化设计、工厂化制造、集成化施工,逐步形成建筑工业化生产和施工能力。

(五)强化人才支撑。鼓励企业与专业院校合作,着力培育一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重点培养建造师等企业急需人才。鼓励企业多渠道引进人才,引进的高层次管理、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我市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大力加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企业应足额保证职工教育经费,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禁止在工程招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加强对一线操作人员的技能素质培训,使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逐步成为现代产业工人。

(六)推进管理创新。支持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形成科学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支持企业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加快建立高效的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完善区域管理、项目管理和对子公司、分公司管理,不断提高运营效率和防范风险能力。引导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和标准化战略,建立标准化施工体系,全面开展“创优夺杯”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的创建活动,扎实推进质量强企建设。

(七)加强市场监管。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建立有效的信用监督和信用奖惩机制。鼓励民间投资项目选择本市重点企业承建。实行优质优价和综合最优价中标,引导企业良性竞争。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靠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在申请资质和个人资格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在招投标中有围标串标行为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在建设活动中有行贿行为的,取消全部奖励资格并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资信管理,实行担保机构备案制。建立国有投资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制度,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全面推行建筑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和数字化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对建筑企业扶持力度。引导建筑业大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每年评选一批嘉兴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及建筑业先进企业;鼓励企业加强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建筑企业品牌效应。各级财政要对建筑行业发展给予资金扶持保障,并从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切块安排。对市本级年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分别按最高年产值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以此类推)。对企业实缴税金(含营业税、所得税)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以此类推)。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外年终结算收入首次超过15亿元、20亿元、25亿元和专业承包企业市外年终结算首次超过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25万元、30万元、35万元的奖励(以此类推)。鼓励外地建筑业企业来嘉兴落户创业。对市外特级、一级资质企业直接在市区注册或通过收购兼并本地企业后在市区注册的,自注册落户次年起3年内按其上缴税金地方实得部分或按其财政贡献地方实得新增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对推荐引进企业的人员,参照市政府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允许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等为抵押和以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为质押的形式,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引导保险机构和银行合作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及质押贷款。鼓励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对成功上市的市本级建筑业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嘉政发〔2011〕57号文件执行。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改进保证金制度,严格控制本市建筑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投标、履约、质量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合理确定其保证期限,鼓励采用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形式,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建筑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项目业主应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依法承担对等担保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应及时返还施工企业,质量保证金滞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加快国有投资项目审计(审价)和结算速度,确保工程款及时结算,进一步健全防范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长效管理机制。对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加强企业发展要素保障。对建筑业企业投资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符合环保、安全、能耗等市场准入标准且亩均产出高于面上企业平均水平的项目,特别是集研发中心、信息化平台于一体的建筑企业总部基地和建筑机械、材料、预制构件的生产、仓储、租赁、维修等项目的用地,企业所在地政府要给予重点保障。

(五)营造良好培育环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县(市、区)分管领导以及发展改革、经信、监察、公安、财政(地税)、人力社保、建设、商务、统计等单位负责人参加,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培育建筑业大企业发展战略和推进工作,解决困扰建筑业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市和县(市、区)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协调解决企业培育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建立企业资质、执业资格、合同备案、项目审批等“绿色通道”制度,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间,积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附则

(一)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三)本实施意见由市建委及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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