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13年度 > 2013年第2期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12-09 15:4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城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以下简称禁烧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禁烧区范围:

(一)市区天然气覆盖区域。

(二)市区集中供热供气区域。

(三)市区二环区域以内。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烧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禁烧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在2013年12月31日前拆除,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市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烧区并予以公布。

五、市财政、工商、质监、城管、卫生等部门及南湖区政府、秀洲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组织保障,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供气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

六、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燃料和物质(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超过0.3%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超过0.5%、灰份含量超过0.01%的轻柴油、煤油。

(三)硫含量超过30mg/m3、灰份含量超过20mg/m3的人工煤气。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作者:

信息来源: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