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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对外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等2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2-12-09 15:45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对外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等2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鲁  俊

2013年1月16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关于加强对外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

通知》等2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1〕33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有效的38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以及不符合我市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2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现行有效仍继续执行的25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97件其他行政管理依据文件,予以公布(目录见附件3)。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件)

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2件)

3.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54件)和其他行政管理依据目录(9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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