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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古桥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9 12:01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古桥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嘉兴市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古桥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嘉兴地处江南水乡,境内河道纵横,古桥众多。古桥印证了嘉兴的历史,展示出丰厚的地域文化底蕴,是重要的文化遗产和彰显江南水乡文化名城特色的实物例证。近年来,全市古桥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私拆、偷盗、非法买卖、损坏古桥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加强古桥保护工作迫在眉睫。特别是嘉兴获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荣誉后,对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古桥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古桥保护作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建设人文生态城和现代化网络型田园城市的重要载体。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创新保护管理方法,控制古桥风貌环境,传承古桥文化,提高合理利用水平。

(二)总体目标。

开展古桥普查工作,制订保护方案,分期实施修缮、维护、加固工程,确保古桥安全;建立古桥安全巡查制度、风险预警及安全管理机制,提高古桥保护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古桥保护管理机构,完善保护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古桥保护工作。

三、明确工作任务

(一)开展古桥普查,完善档案管理。

1.开展联合普查工作。文化(文物)、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古桥普查工作,建立古桥信息数据库。根据古桥价值及保存状况,推荐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等,并向社会公布古桥名录。对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的古桥,应设置保护标志碑或标志牌,并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古桥保护方案。对于仍在航道上发挥作用的古桥,应设置保护警示标志或防撞装置,避免和减少过往船舶对古桥的撞击。

2.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收集与古桥相关的文献史料、照片、拓片、图纸、研究论文、技术性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等资料,尤其要重视原始资料的收集工作,包括建桥题记、碑记、历史文献、历史照片、历史图纸、工程记录档案、回忆录等,全面反映古桥的保护管理状况。记录档案参照《浙江省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规范细则》的要求编制。

(二)建立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1.建立古桥安全巡查制度。加强文物执法力度,依托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古桥安全日常巡查,建立巡查日志。

2.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文物安全预警联动机制,落实古桥保护责任,消除古桥安全隐患。

3.建立古桥安全管理机制。对全市古桥进行安全评估,发布风险评级报告,根据风险等级对濒危古桥进行排危除险;对一些具有重要价值的古桥,安装安全监控系统,提高科技保护水平。

4.建立古桥常态维护机制。每年安排一定的维修经费,按照古桥的损坏程度,分层次、有步骤地进行修缮,保护好古桥的历史价值。

(三)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古桥安全。

1.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古桥,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凡涉及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2.已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古桥,应严格依照《嘉兴市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嘉兴市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凡涉及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须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3.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桥,凡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报当地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其指导、监督下实施。

4.经批准的古桥维修、保养或迁移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由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实施。施工中应做好古桥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

5.经批准拆除的古桥,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对从古桥上拆卸的构件进行鉴定,属于文物的,按照有关文物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古桥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古桥保护及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文化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明确工作职责。

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桥保护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一支热爱遗产保护、责任感强、有奉献精神的古桥保护志愿者队伍,对每一座古桥明确专人实施定点跟踪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环保、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桥保护的相关工作。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古桥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并实施对古桥的经常性维护与保养。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古桥保护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会同文物部门落实专人做好对古桥的看护工作。

(三)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古桥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将古桥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不断完善“属地管理、政府为主、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市本级列入计划的古桥维修所需经费由各区政府筹措,市财政按40%比例进行补助。凡城建交通项目、“两新”工程、城市有机更新、旅游开发中涉及古桥保护经费的,应由各建设主体承担。

(四)加强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古桥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古桥保护利用工作的认识。充分发挥文博系统的阵地优势,通过举办展览、讲座等形式加强宣传。深入挖掘嘉兴古桥历史、文化和价值内涵,通过出版古桥相关读物、编写地方课程教材等形式,加强古桥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提高全社会的知晓率。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及重要活动等载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古桥价值,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爱护并参与古桥保护的良好氛围。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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