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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等八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9 14:05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经信委等八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0日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经信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市金融办

市工商局 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 嘉兴银监分局

2012年12月

为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其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发动机、科技进步的主力军,也是社会政治的稳定器。促进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对于加快“三城一市”建设和“两富”现代化建设,全面建成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担保行业发展迅速,融资担保体系不断健全,融资担保作用发挥较为明显。但是,担保机构数量偏多、规模偏小,部分担保机构经营管理不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弱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监管、完善服务,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两创”总战略,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取向,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监管与扶持并举、国资与民资并用,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原则,提升服务、突出监管、加强扶持,不断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为实体经济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要求。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分级审核、属地管理、联动协调、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快完善行业自律体系,积极培育一批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承保能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成立一个服务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再担保机构,做大做强一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培育一批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专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的非政策性担保机构,逐步形成总量控制、布局合理、模式多元、风险可控、运行高效的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

三、行业发展

(三)坚持融资性担保核心主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履行服务中小企业和推动地区经济发展职责。加快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稳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和工程履约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增强盈利能力,完善担保机构的内部风险补偿机制。允许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规定比例和范围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按照“政府出资、政策引导、有效监管、市场运作”原则,设立市级再担保机构,按需逐步增资扩股,发挥其在增信、分险、促进银保合作等方面的再担保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加快设立再担保机构,加快构建覆盖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再担保体系。加强与省再担保机构的对接与合作,逐步建立多层次转保的风险分担和转移机制。

(四)推进担保机构多元化特色化发展。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区域性、行业性和专业性担保业务,围绕某区域、某行业或某产业集群开拓市场,准确定位,合理规划,形成专业优势和独特竞争力,推进行业特色化发展。鼓励担保业务多元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参与我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信托计划等担保,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质量和效率。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深入研究和开展股权及知识产权、出口退税账户、应收账款质押等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措施,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前审查和贷后监管等方面的合作。

(五)鼓励做大做强。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建立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根据发展需要逐年增加国有资本投入。非政策性担保机构要根据业务扩展情况制订年度增资计划,可通过吸引社会资本甚至外资股权投入、自身经营利润转增资本等方式扩充资本金。担保机构要凭借充足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风险识别防范能力,提高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能力,建立起良好的行业口碑。鼓励和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提高法人股占全部股份的比例,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担保机构兼并重组,优化股权结构。加强公司治理,严格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三会一层”经营机制。加快建立担保业务评审机制,组建由股东代表、高级管理层、资深业务员、外聘金融专家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制订评审规则和程序,实施评审奖惩制度。重视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作,坚持业务培训和风险教育并重,加快形成一批富有层次、综合实用的担保人才队伍。

(六)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支持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建设,鼓励和引导各县(市、区)成立区域性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促进业务交流、开展教育培训、实现信息共享、提升行业形象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推动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加入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协会服务功能,推进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逐步提高从业人员中担保资格从业证的覆盖面。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专业培训、信用评级、软件开发、课题理论研究、行业宣传、业务学习等工作,推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优化环境

(七)建立扶优劣汰的良好发展机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融资担保需求、融资性担保机构合规性、监管力度配备、政策扶持力度等相适应。重点扶持主业突出、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水平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积极培育融资性担保行业龙头企业,逐步淘汰实力弱、业绩差、风险高、不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八)完善和落实各项财政扶持政策。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奖励等方式,提升和改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的服务能力。一是风险补偿。对市区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为市区中小企业融资年担保月均余额(担保机构为其股东的担保额按70%计算)不低于年月均实收资本的担保机构给予基本补偿和放大倍数补偿。基本补偿按其为中小企业融资年担保月均余额的0.3%给予风险补偿;对为市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年担保月均余额超过年月均实收资本3倍的担保机构,在基本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放大倍数补偿,其中:超过3倍(含3倍)以上至5倍以下的部分按0.5%给予补偿;超过5倍(含5倍)以上部分按1%给予补偿。对加入市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上述补偿基础上再增加0.2%。单家担保机构当年累计最高风险补偿额不超过200万元。二是增资奖励。对市区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且符合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当年每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元且实际到位的,奖励5万元;对市区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的担保机构,当年每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元且实际到位的,奖励10万元。单个担保机构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市区当年新设立注册资金不低于2亿元的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三是评级奖励。为提升信用水平,增强金融机构对其认同度,对参加省信用评级并首次达到BBB级(含)以上的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首次达到A级(含)以上的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风险补偿和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一律充入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全部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

(九)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创新业务模式,优化审贷流程,在责任明晰的前提下,积极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长期、稳定、深入的业务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双方根据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风险分担比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运作规范、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支持力度。建立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助机制,对为市区中小企业融资,且与担保机构建立一定风险比例分担机制的市级金融机构,按年担保贷款月均余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

(十)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市经信委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监分局等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初审工作,强化日常监管,及时汇总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行情况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积极做好国家、省、市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宏观指导。市财政局(地税局)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务会计监管,对国有资产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享受各级政府资金扶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重点跟踪,监督政府奖励、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依据合法程序为担保机构提供便利。市商务局要加强对外商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批管理。市金融办要做好对非法集资行为认定和处置的牵头组织工作。市工商局要依法办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注册登记,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变更、注销登记和企业年检工作,并将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登记情况告知监管部门。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要引导商业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防范风险,掌握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的总体情况,指导担保公司加强信用建设,推进资信评级,依照有关法规制度督促担保公司完善内控管理,开展资金运行情况的监测,监督银行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立、转账和现金收支管理,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嘉兴银监分局要加强对银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工作指导,及时通报银保合作信息,监督银行业机构不得与未颁发许可证或撤销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市国税局要依据合法程序积极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查询被担保企业的纳税情况提供便利。融资担保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技术专利权等抵(质)押物,凡符合要求的,各有关登记部门应积极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有关登记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降低费用、提供便利,积极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共同探索创新反担保方式。

五、有效监管

(十一)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1〕4号)以及《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程序指引》(浙政办发〔2011〕7号)要求,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实行严格把关和分级审批。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62号)规定,新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应在1亿元以上(为实缴货币资本,下同),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应在2亿元以上。融资性担保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市经信委审查核实,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对不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涉嫌非法集资和高利放贷,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担保机构,要依法严格查处,并由市经信委会同其他监管部门商定后依法予以撤销。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年限和增资情况,设定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考核指标,对达不到要求的机构要进行培训、整顿和重组,提高其管理和业务能力,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清退。监管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帮助担保机构转让处理融资性担保在保业务,不影响在保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十二)加强行业日常监管。经信部门是融资性担保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要充分履行监管职能,切实做好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运营的日常监管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机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严禁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15%,对注册资本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定期或不定期与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约谈,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在有一定发行量和影响力的报刊上公告。担保机构要按月按要求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业务变动表》,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半年报》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年报》。加强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组织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信用评级。充分发挥评级机构作为第三方资信评估的监督作用,将评级结果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考评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有效信用在BBB级以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对影响信用等级的问题限期整改,问题特别严重的依法予以退出。

(十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对其资金流的动态监控,严厉打击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抽逃出资、保证金挪用等,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清理和注销。设立公开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对举报事项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果。严重违规的,要严肃查处并收缴经营许可证;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六、加强协调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研究制定促进地方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县(市、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等。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监分局等部门组成,邀请市法院、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等部门参加。市经信委为召集单位,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十五)完善协调机制。联席会议从准入、监管、指导、服务、退出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的多个方面,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权责作出明确规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在充分了解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制订下一阶段的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对行业发展方向及时作出调整。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监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重点做好重大事项会商、重大事件通报等相关工作,建立应对重大风险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完善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的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各部门要互通信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

(十六)强化监督指导。各县(市、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部门要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汇报融资性担保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支持,从政策环境、工作机制、管理体系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加强融资性担保工作监管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市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融资性担保工作的指导,加强与各县(市、区)的工作联系。建立对县(市、区)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工作的考核制度,确保担保行业发展工作部署和目标任务的落实,有效控制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切实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七)其他事项。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本意见风险补偿和奖励资金适用于市本级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包括港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做好对市区担保机构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的审核、使用和管理工作,所需资金在市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原《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08〕107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补充意见》(嘉政办发〔2009〕84号)即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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