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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登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9 14:09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加强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登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5日


嘉兴市加强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登记

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促进我市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完善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包含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船舶、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抵(质)押的所有财产或权利,上述财产或权利均可作为抵(质)押、反担保抵(质)押、顺位抵(质)押的抵(质)押物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出质手续。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设立的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抵(质)押权人

抵(质)押权人可为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 反担保及抵(质)押登记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务人以自己或他人的房地产等财产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为反担保抵(质)押权人,债务人或提供反担保财产或权利的当事人为抵(质)押人。反担保适用担保的有关规定,各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房管、国土资源、工商、车管、海事、海关、知识产权等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或出质登记,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顺位抵(质)押登记

(一)房地产等财产设定抵(质)押权后,该财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质)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原抵(质)押权人(金融机构)应支持抵押人利用抵(质)押标的余值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提供担保(反担保),并配合其他机构作为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

(二)同一房地产等财产设定两个以上抵(质)押权的,如有约定(顺位抵押协议样本附后),按约定顺序办理抵押权登记,无约定的,以抵(质)押登记设立时间确定先后顺序。各登记机构按照顺位抵押协议及相关要件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三)以已设定抵(质)押权的房地产等财产再次申请抵(质)押登记的,除按规定提交办理抵(质)押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外,当事人还应提交抵(质)押权人已知晓抵(质)押标的之前已设定抵(质)押权事实的书面说明。

第六条 抵(质)押物价值

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物的价值可以由抵(质)押当事人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协商议定,风险自担,也可以由抵(质)押当事人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工作要求

(一)房管、国土资源、工商、车管、海事、海关、知识产权等相关登记机构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落实办理相关抵(质)押登记制度的部门职责。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前提下,应积极受理、办理当事人的抵(质)押登记申请,遵循支持发展和规范管理相结合原则,优化服务,缩短时限,简化流程,提供便利。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登记开辟绿色通道,并免收企业房屋等财产抵(质)押登记费,减轻企业负担。

(二)各登记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订办理抵(质)押登记业务的具体操作办法与流程,并公布实施。

第八条 其他

(一)本办法由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3年1月10日起实施,此前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上级有新规定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顺位抵押协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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