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13年度 > 2013年第1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能源“双控”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9 14:14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能源“双控”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5日


嘉兴市能源“双控”重点工作责任分解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能源消费总量“双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双控”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6号)精神,结合嘉兴市节能降耗行动方案(2011~2015年),将我市能源“双控”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如下:

一、强化“双控”目标责任

(一)合理分解“双控”目标。

1.将全市“十二五”及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市经信委负责)

2.按照“核定基数、分解增量”的方法,将全市“十二五”及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分解到各县(市、区)。(市经信委负责)

3.将各县(市、区)“十二五”及年度能源“双控”指标分解到镇及街道。〔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负责〕

(二)健全节能计量、统计、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体系。

4.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器管理和能耗统计台账;开展能源计量所必需的能源数据监测技术平台建设,夯实能源计量技术基础。(市质监局负责)

5.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公共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及各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6.加强对各县(市、区)月度、季度、年度用能和用电量的监测,及时进行平衡。〔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嘉兴电力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7.实行“红、黄、绿”用能预警制度,亮红灯的地区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负责〕

8.对亮红灯的地区,暂停该地区高耗能项目的能评审查和审批。(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9.做好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总能耗指标公报工作。(市统计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强化“双控”目标责任考核评价。

10.做好全市能源消耗强度及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组织、协调、督查及日常工作。(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1.把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与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负责〕

12.对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的能源“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控制措施与用能控制管理体系建设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3.对节能形势严峻地区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市监察局、市经信委负责)

14.将“双控”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市对各县(市、区)的节能降耗考核指标体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奖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负责〕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四)抑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

15.充分考虑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指标,在能源供应有限的情况下,严控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着重发展产品能耗低、单位效益好、产业带动强的产业。〔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负责〕

16.建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台账,把新增可用能源消费总量指标优先安排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和促进转型升级的项目,把“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7.制订淘汰落后产能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创新淘汰落后产能体制,探索建立产业“上大压小”、“上新汰劣”的用能动态平衡机制,利用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用能空间。〔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8.以冶炼、水泥、化工、化纤、造纸、印染、电镀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基本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要求的落后产能,并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逐步淘汰一批不具有能源利用优势、产品附加值较低的相对落后产能,转移一批不具备能源利用优势,但属于产业链必须且仍有发展空间的加工环节。〔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六)加快发展先进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19.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尤其是资金、技术、智力密集的生产性服务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负责)

20.着力发展集“研发设计、运营管理、集成制造、营销服务”等“四位一体”、各具特色的总部经济。〔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1.加快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物联网及相关产业、节能环保、生物、核电关联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比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七)积极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22.组织实施现代产业集群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建设,加快推动块状经济转型升级。(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3.继续组织实施“双千工程”,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市经信委、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4.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局负责)

(八)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

25.加快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在优化发展化石能源,建设现代化能源基础设施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积极发展并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秸秆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负责〕

26.抓住我市被省政府确定为浙江省太阳能光伏利用示范区的机遇,加大太阳能光伏的运用,不断增加光伏装机容量。〔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嘉兴电力局、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负责〕

27.充分利用沼气、生物质直燃、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和生物液体燃料等技术,综合治理和能源化利用各种有机废弃物。〔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经济局负责〕

三、加强重点领域的节能管理

(九)强化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28.大力推进760家年耗能千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尤其是年耗能超过万吨标准煤以上的122家企业节能行动。〔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市经信委负责〕

29.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与重点用能单位签订用能总量和节能目标责任书,切实抓好重点企业的用能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负责〕

(十)加强工业节能。

30.围绕电力、建材、石化、冶金、纺织印染、造纸、制革、化工、化纤等重点工业行业开展节能降耗。(市经信委负责)

31.积极推广分布式热、电、冷联产示范项目,积极发展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化能源结构,有条件的火力发电厂要积极扩展供热、冷改造。(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嘉兴电力局负责)

(十一)推动建筑和公共机构节能。

32.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标准,确保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强化新建项目建筑节能,严格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加大公共建筑、宾馆、饭店、大型商场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提高节能运行管理水平。(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33.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室内温度最低(高)标准;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创建4家市级示范单位;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市机关事务局负责)

34.深入推进高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评价监督机制。(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35.加强车辆编制和配备管理,实施公务车油耗定额管理,加大新购公务车辆中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比例。(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机关事务局负责)

(十二)推动交通运输领域节能。

36.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按照节能和集约化发展的原则,科学确定各地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布局和结构。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形成完善、配套、高效、安全和能源节约的综合运输网络系统。(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37.深入开展“车船路港”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加快发展先进运输组织方式,逐步实现货运无缝衔接和客运零换乘。(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38.建立完善技术标准规范体系,加快交通节能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宣贯。(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负责)

(十三)推进农业和农村节能。

39.加快农业生产、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农业机械节能、畜禽养殖节能、耕作制度节能。(市农业经济局负责)

40.加大农村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开发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和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增加清洁能源,优化农村能源结构。(市农业经济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41.加快农业机械及农业堤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淘汰和更新高能耗落后机械和装备,大力促进农机节能。(市农业经济局、市财政局负责)

42.积极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在农村住宅建设中的应用。(市经信委负责)

(十四)推进渔业领域节能。

43.继续实施渔船节油降耗工程,强化节油产品和装置的推广应用,支持采用节能技术与节能产品改造旧渔船,加大船用柴油机节油器和船用小型风能发电机的推广和应用。(市农业经济局负责)

44.推广节能循环水养殖模式,加快水产品加工制冷设备的节能改造,不断提高水产品加工的能源利用效率。(市农业经济局负责)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五)加强循环经济宏观指导。

45.编制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循环经济十大工程;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快全市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目录。(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46.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六)全面推进清洁生产。

47.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市经信委、市环保局会同市农业经济局、市建委、市商务局负责)

48.制定和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公布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加大重点耗能、耗水、污染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49.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管理,提升清洁生产审核质量。(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负责)

(十七)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50.积极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回收处理试点等工作,稳步提高粉煤灰、煤渣等传统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加快推进废弃资源再利用。(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51.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新型保温隔热墙体材料的发展与应用,推进建筑节能材料的产业化,降低万块标砖综合能耗。(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建委负责)

(十八)加快打造再制造产业基地。

52.加快“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探索形成具有嘉兴特色的“城市矿产”资源管理模式。(市发展改革委同有关部门负责)

53.以汽车变速器、转向助力泵、大型轮胎、模具、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为重点,着力培育一批再制造示范企业,打造一批再制造产业基地。(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负责)

54.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市商务局、市供销社负责)

(十九)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55.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健全城市餐厨废弃物回收体系,逐步开展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构建“源头减量—回收—再利用”的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置闭路循环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环保局负责)

56.大力抓好农业农村、生产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农作物秸秆、渔业加工废弃物等农业资源的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构建农业资源化利用系统。(市农业经济局负责)

57.鼓励和支持污泥和垃圾中的废弃物经过分拣、提出或粉碎后进行再生利用,鼓励生产、使用建筑垃圾(废弃物)再利用产品。鼓励工业生产过程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市经信委、市建委负责)

(二十)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58.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定区域、行业和产品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建委负责)

59.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加快推动中水回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科技局负责)

60.推进再生水、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经济局、市水利局、市建委负责)

五、加快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一)加快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

61.在市政府及其各直属单位和各地的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节能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重大节能技术可列入市科技计划专项。〔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负责〕

62.加强节能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应用研究,重点围绕洁净能源技术、替代能源技术、节油节电技术、绿色照明技术、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积极组建节能工程实验室和专家队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农业经济局负责)

63.推动组建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联盟,继续通过省级技术(工程)中心加大节能科技研发力度。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市科技局、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二)加大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

64.实施节能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子电器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建设产业化基地。加强高效节能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示范。(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三)加快节能技术推广应用。

65.按照省发布的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建立节能技术、产品推广机制。(市经信委负责)

66.加强与省有关部门、兄弟地市在节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节能领域的产学研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技术与管理经验,加大推广力度。(市经信委、市科技局负责)

六、完善节能经济政策

(二十四)推进价格收费改革。

67.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能,建立比较完善的价格激励、约束和补偿机制。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68.继续对八大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费超过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嘉兴电力局负责〕

(二十五)完善节能财政税收激励政策。

69.认真落实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市财政局负责)

70.继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财政补助政策,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强化节能监督检查

(二十六)健全节能政策体系。

71.按照国家、省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制订全市行业能效标准,修订一批节能政策。(市经信委负责)

(二十七)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72.建立完善与用能总量和能耗强度考核要求相一致的新上项目的能耗准入标准体系,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公开公正的节能评估与用能审查,以确保项目用能的先进性;建立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用能总量核准制度,以确保地区用能总量不被突破。〔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建委负责〕

73.对未通过能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市经信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74.加强能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市经信委、市建委负责)

75.能评审查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会同同级财政安排。(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建委负责)

(二十八)加强节能执法监督。

76.开展节能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市经信委、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77.加大对重点耗能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局负责)

78.实行节能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八、推广节能市场化机制

(二十九)探索建立用能转让、合作与交易机制。

79.建立新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与用能总量指标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用能总量动态平衡机制,实行企业间与地区间的“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合作交易。〔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80.探索搭建区域内企业或项目用能交易平台,建立并试行用能指标交易制度,开展新增用能以及现有用能存量有偿转让和交易试点,加强能源公证计量行(站)建设,开展大宗能源公正计量,确保用能交易公平。〔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负责〕

81.加强各地政府间用能合作和交易,对新上项目,县(市、区)区域内无法内部平衡的用能部分,可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契约方式进行用能的调剂合作。〔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负责〕

(三十)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

82.研究以高能耗产品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先水平为目标的“领跑者”标准,制定“领跑者”能效指标,明确实施时限。(市经信委、市质监局负责)

83.将“领跑者”指标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市经信委、市质监局负责)

(三十一)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84.制定并实施有利于节能的发电调度办法,电网企业要按照节能、经济原则,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余热余压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机组发电上网。(市经信委、嘉兴电力局负责)

85.加强需求侧管理,建立用能总量与用电总量联动调控制度,在保障生活用能前提下,根据用能单位的用能绩效,公开、公正、科学配置电力资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市经信委、嘉兴电力局负责)

86.进一步推进以“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为特征的“智能电网”建设,提高电网运行、管理和服务水平。(嘉兴电力局负责)

(三十二)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87.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

88.积极推动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建设。(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三)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实施力度。

89.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市经信委、市质监局负责)

90.继续推行节能产品认证,扩大认证范围,规范认证行为。加强对标识和认证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质监局、市经信委负责)

九、加强节能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三十四)强化节能管理能力建设。

91.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和设备配置,完善覆盖全市的节能监测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编委办、市财政局负责〕

92.加强节能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加强培训,强化统计信息化建设。(市统计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负责)

93.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推进能源计量社会中介机构建设。(市质监局、市经信委负责)

94.鼓励节能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市经信委负责)

十、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

(三十五)加强节能教育宣传。

95.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宣传,通过节能宣传月等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开展系列和专题宣传。(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96.将节能降耗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市教育局负责)

97.要围绕节能降耗开展系列科普活动,组织和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围绕节能降耗开展科技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市科技局负责)

98.积极宣传节能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全市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节能的深度报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普及节能知识和方法,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节能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负责)

(三十六)深入开展节能全民行动。

99.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专项行动。(市经信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负责)

100.发挥职工节能降耗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市总工会负责)

(三十七)政府机关带头节能。

101.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市机关事务局负责)

102.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定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附件:1.嘉兴市“十二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2.嘉兴市“十二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3.2012年能源“双控”目标任务


作者:

信息来源: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