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101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