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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建委  市城管执法局  市质量技监局

市工商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十月)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行动,有效遏制和减少各类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嘉兴市燃气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突出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贮存、供应、运输、充装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防止和减少燃气和气瓶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平安嘉兴”建设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治理,严厉打击向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性燃气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贮存、充装、销售、运输、使用超期未检或报废钢瓶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违法行为。力争到2011年底完成全市“螺丝瓶”(按GB5842-198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带活动护罩的液化石油气瓶)报废任务。

三、职责分工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运输、充装单位责任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运输、充装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燃气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相关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1.经营单位销售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合格瓶装燃气,必须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

2.运输单位应执行机动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充装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负责气瓶的到期送检,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严禁在瓶装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严禁向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二)相关部门职责

1.建设部门负责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的行业监督工作。依法实施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检查;对瓶装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加强对瓶装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受理燃气用户的投诉并予以处理;主动参与燃气安全管理的协调联络工作。

2.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瓶装燃气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随意堆放液化石油气钢瓶、无证经营行为或不按照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质量技监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环节发现的气瓶超期未检或使用报废钢瓶的违法行为;监督气瓶充装单位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瓶充装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4.工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准入把关。对申请从事瓶装燃气经营者,严格凭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无证照经营燃气行为的监督管理。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运输环节的监管。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机动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危险品、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驾驶员及押运员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6.公安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公共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对在居民区和公共场所贮存、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城管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及时立案查处。

四、工作步骤

(一)计划部署阶段(2011年8月至9月)。

各地召开动员会议,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治理工作进行部署,落实工作责任。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

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供应(站)点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和完善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对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治理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认真做好经常性的日常检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2年8月)

全面总结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治理工作,进一步深化、巩固安全治理成果,建立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确保安全治理工作不走形式,取得实效,让行业自律,使群众满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安全治理工作要求周密部署,认真组织,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稳步推进。市政府将成立相应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安全治理工作的开展。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本地区安全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协调机构备案。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要以供应站(点)、道路运输、流动商贩、非法经营、非法倒装、非法储存、家庭餐饮瓶装燃气用户等重点,全面深入开展安全治理工作,把握治理重点,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查处、纠正违法违规经营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三)强化监督,务求实效。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分工负责、密切合作、抓好落实,并指导和督促相关液化石油气瓶经营单位、充装单位、运输单位、用气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并跟踪落实,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制定“螺丝瓶”到年底报废和更新的工作计划。

(四)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治理工作必须立足治本,实行标本兼治。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要为瓶装燃气经营者提供技术、安全和管理上的指导性服务,建立适合本地区发展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长效运作和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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