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大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大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大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大企业数量实现倍增的战略决策,充分发挥大企业对工业转型升级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提高工业经济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引导企业深化改革、加快技术创新、提高管理水平,着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带动作用明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推动我市产业升级、经济转型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企业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充分尊重企业意愿,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企业做强做大做优。 (二)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公共服务、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方面的主导作用,引导资源要素向优质企业集聚,充分调动企业做强做大做优的积极性。 (三)坚持分级培育。根据大企业培育工作的目标与重点,实行市、县(市、区)分级培育,市主要负责对年销售收入超十亿元企业的培育,重点培育年销售收入达百亿元企业;县(市、区) 主要负责对年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培育,重点培育年销售收入超十亿元企业。 (四)坚持动态管理。对纳入培育范围的大企业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通过年中督促检查和年度考核评价,引导企业不断实现阶段性发展目标。 三、总体目标 通过市场机制和政策扶持相结合,鼓励支持大企业做强主业,以品牌为龙头、技术为核心、资本为纽带,进行产业链并购整合,向“大型、专、精、特、新”发展。到2015年,培育10家销售收入达百亿元龙头企业、100家销售收入超十亿元骨干企业。 四、工作措施 根据《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嘉兴市“十二五”工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开展“十百千”大企业梯队培育行动,突出对年销售收入超十亿元、达百亿元企业的重点培育和扶持。 (一)加强规划引导。把培育大企业作为落实“十二五”工业发展规划、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行业转型升级规划的重要举措。指导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市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做好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工作,支持企业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目标、落实发展措施,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加强市级重大规划、区域规划以及产业规划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对接,使企业发展规划与全市规划相吻合。 (二)推动做强做优。积极引导大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做强主业、做优产业链,追求集约效益型增长,努力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推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推动大企业强化成本、质量、营销等各项基础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学习借鉴卓越绩效模式、精细化管理等国内外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积极开展节能降耗,率先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产模式。 (三)支持技术创新。鼓励引导大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建设各具特色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研发中心,加快博士后创新创业驿站和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步伐,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和技能大师工作室100家以上;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保持在3%~5%,企业研发经费占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的比重达到80%。到2015年,创建一批国家、省和市级创新型示范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四)鼓励资本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大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资金来源,提高兼并重组效率,不断扩大企业规模,增强发展能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强企业上市工作,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到2015年末,努力推动100家左右企业进入改制上市程序,力争新增上市公司30家,实现上市公司总数达到50家左右,形成上市公司的“嘉兴板块”。 (五)促进品牌提升。引导大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和标准化战略。优先推荐和支持大企业争创世界名牌、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出口名牌等;优先推荐和支持大企业加大标准引进和应用力度,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全力开展“质量强业”、“质量强企”创建活动,扎实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到2015年,中国驰名商标达到6件,省著名商标达到200件,省级以上名牌达到200个。 (六)深化产业合作。坚持引进外资与内资并举的方针,加强国际、国内产业合作。鼓励大企业引进世界500强、行业50强跨国公司;鼓励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境外投资、贸易、劳务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境外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制造中心和营销中心。组织大企业积极参加各类国际性、全国性展会。对发展前景好、信用等级高、出口创汇达一定规模的大企业,在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出口信用保险、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完善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为大企业参与国内外合作、接轨央企和承接沪杭产业转移等牵线搭桥。 (七)完善智力支撑。引导大企业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嘉委〔2009〕35号),着力引进培育嘉兴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打造嘉兴市重点创新团队。加强嘉兴市企业经营管理学院、嘉兴市企业网络学院建设,统筹发展特色职业教育,加快培育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和高技能的职工队伍。 (八)加快改革创新。支持大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形成科学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支持大企业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企业资源管理计划(EIP)等管理信息系统,对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污染防治、能耗计量等环节进行改造,加快信息技术与企业生产的融合,全面提升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九)强化要素保障。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土地、能源、环境容量指标向大企业倾斜。同时,坚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运用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机制,严格执行技术、质量、环保、安全、能耗等市场准入标准,坚决控制高消耗、高排放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支持企业开展“零增地技改”和“零用地招商”,提高集约节约发展水平。 五、扶持政策 (一)表彰奖励“十强”企业。每年评选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十强”企业(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二)表彰奖励企业经营团队。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十亿元和百亿元、且地方财政贡献实绩比上年度增长不低于10%的企业经营团队,在首次达标的次年,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大企业进行重大投资。对大企业实施符合产业导向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开发和重大装备国产化项目。市本级年销售收入十亿元以上的大企业,实施了符合产业导向目录、且生产性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其项目投产后,按高于面上企业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限额500万元。 (四)鼓励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对成功上市的市本级企业,给予最高奖励500万元;对买壳上市且注册地迁至嘉兴市本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成功进入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平台进行股权交易的企业,给予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具体资金奖励办法按嘉政发〔2011〕57号文件执行。 (五)支持并购重组属地企业。对年销售收入十亿元以上大企业并购重组属地企业所涉及的各项手续,有关部门依法从简予以办理;对整合、兼并、收购和重组成功,并对行业带动辐射作用明显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适度财政补助。 (六)优先保障用地、用电需求。对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亩均产出高于面上企业平均水平且年销售收入十亿元以上,或纳入年销售收入十亿元以上、重点培育的大企业所需工业用地,给予优先保障;对列入当年培育的年销售收入百亿元以上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在用电指标上给予适度倾斜。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嘉兴市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大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分管副秘书长,市经信委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市级领导联系大企业制度,协调解决大企业培育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落实大企业培育工作责任制,年初分解任务,年中跟踪检查,年底考核评价。建立大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市重点培育大企业的动态管理和评价,对注册在市域范围内的大企业进行定期统计分析,通过跟踪服务,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发展状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三)优化培育环境。规范对大企业的各类执法检查,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及省市统计安排的专项检查、涉案检查和实名举报检查外,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对列入培育计划大企业的各种检查,须经该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建立大企业审批项目“绿色通道”制度,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积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七、附则 (一)服务业、农业、建筑业要根据本行业特点,积极培育大企业,具体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二)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三)本实施意见涉及的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涉及市级资金由市财政各归口专项资金列支。 (四)凡节能减排未达标、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保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实施意见的有关奖励政策。 (五)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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