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安全】浙江舟山某石化有限公司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被依法查处
发布日期:2022-12-09 15:59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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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0日,根据举报线索,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赶赴嘉善民强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浙江舟山某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石化公司)向该企业租赁了8个储罐,用于储存、销售燃料油、柴油及热传导液等油品,其中1个储罐暂时闲置,另7个储罐共储存约310吨各类油品。执法人员对现场7个储罐储存的油品分别进行了抽样取证。当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舟山石化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鉴定,执法人员现场取样的7个样品中有2个属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分类为:易燃液体(类别3),闪点分别为36℃、37℃。
违法事实
经调查,舟山石化公司与嘉善民强化工有限公司仅为储罐租赁关系;舟山石化公司(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租赁的储罐内。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10月9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舟山石化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7.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